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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的“符合论”真理观研究

2013-04-07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3年10期
关键词:真理观语词罗素

经 理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11)

一 符合论真理观的含义

罗素常用英文“truth”表示“真理”。在他看来:“真理和虚妄是属于信念和陈述的性质”。[1]“这些性质是依赖于信念对于别种事物的关系”[1]的,并且“真理是一个信念与这个信念之外的一件或更多件事实之间的某种关系”。[2]他将“真”视为用来描述信念(belief)和陈述的一种属性。信念是否具有“真”的属性不是由信念本身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它与在它之外的其他事物(事实)之间的关系判定。但是,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描述那些比较简单的信念。这种信念通常仅需人们在任意场合中用实际行动应付场景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并借助行动来表明自己行动前所持有的信念。“一般说来,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3]并且,罗素强调事实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见的改变而改变的客观性,不承认依靠感觉经验对任意事实加以判定的可能性。

事实具有的意义应当被理解为:对某一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真值判定不能混同于一个概率事件。人们在对某个事实加以确认的时候,在没有获取有助于对事实存在与否直接加以判定的信息的情况下,只是根据个人以往的经验与现有事实之间的直接联系或者由其他事实生成的经验与现有事实之间的间接联系去断定事实的真假。尽管依据以往经验对事实作出真值判定的人十分肯定自己的结论,但为了避免他人对自己结论绝对化和主观性的诘难,他们在文字上往往采取“可能的”表达方式,转述自己对某个事实的真实看法,而这样一来有关事实的确认便不自觉地转化为一个概率事件,成为对事实在同一对象、同一方面的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两者之间的数学分析。不过,这种在逻辑上看似无懈可击的表述只能被视为一种文字游戏,事实本身的存在与否只能由其本身决定。

信念的内容可被视为在哲学层面加以研究的对象——命题。命题依靠由单独的语词按照一定语法规则建构而来的语句得以生成。信念的“真”或“假”的属性依靠该关系链传递给命题(语句)。在尚未知晓信念“是真”或“是假”的前提下,人们只需借助对命题(语句)的“真”或“假”的判定就可获知信念的“真”或“假”。尽管信念在复杂与简单方面的区分使其不仅是依靠语言得以传递,并且“在细节和出现在它前后的事物方面信念比句子更丰富”,[2]但是语言作为表现信念的直接、常用的方式,其可信度会随着表达人语言使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得到提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便语句使用者没有很高的语言天赋,我们也完全可以在任意现实场合借助于具体的语境完成对隐藏于语句背后的信念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信念有效的表达和传递方式便是语句的功能。

二 符合论真理观的历史嬗变

符合论真理观始终将“真”视为信念的一个性质。罗素认为,“事实上,真理和虚妄是属于信念和陈述的性质”,[1]“真理是信念的性质,间接地也是表示信念的句子的一个性质”,[2]并且这种性质是指“一个信念与这个信念之外的一件或许多件事实之间的某种关系”,而“一般说来,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3]根据罗素对“真理”的基本看法,从思想脉络上看,他的“符合论”真理观是前后相承的,但是,由于他对认知主体(自我心灵)是否存在在其哲学发展的不同时期存在分歧,导致其在两个时期出现了不同的真理观:

1.实在论时期。罗素认为“真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它许可真理有一个反面,即虚妄;(2)把真理作为是信念的一个性质;(3)使真理的性质完全有赖于信念对于外界事物的关系”。[1]“真理”是专门用来指称信念为“真”的性质的一个专有名词,作为信念,它不仅具有“真”的属性,同时还具有“假”的属性。因此,允许“真理”(truth)存在的同时,还必须允许“虚妄”(falsehood)的存在。“真理”的正确与否完全依赖于信念与外界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

他断言:对信念作出判断的依据是心灵(mind)与对象(object)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信念令判断者作为判别的主体存在于判断之中,并且这个判断的对象是某一事实而不是某个单独的对象。他默许“自我”的存在,认为判断应该是心灵与几个对象之间的一种多重关系。“每一个判断都是一个心灵与几个对象间的关系,这些对象中的其中之一又是一种关系”。[4]在每一个判断进行时,都会有一个被罗素称之为判断中的主体的执行判断的心灵。同时,判断行为所涉及到的那些关系项就被称为客体。主体和客体都被称为判断的构成要素。

2.“一元论”时期。罗素的“一元论”被界定为经验一元论。他意识到“主体像是一个逻辑上虚构的东西,……引进它来不是因为通过观察而见到了它,而是为了语言上的方便,而且也是鉴于文法上的需要。该主体存在与否并不确定,但没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假定这类实体真实存在……如果我们要避免一个全无必要的假定,我们就需把以为实际存在的要素的这个主体去掉……只要还保留‘主体’,就有一个‘心理’的实体,但在物质的世界中完全没有和它类似的东西。然而,如果感觉基本上不是具有关系性的事件,就无须把心理上的和物理上的事实认定为基本上不同的。”[3]因此,他主张将“心”和“物”作为逻辑的构成品,认为它们是由无大差别或实际上就是由相同材料构成的。它们的区分只是由于排列上的不同。然而,在他所主张的符合论真理判断中,由于抹除了判断主体,即,“自我”,信念或判断将不再是主体与客体间的一种关系,那么符合的关系又是如何存在呢?

为了避免新问题的产生,罗素是这样解释的:首先,他对信念作出了新的规定:“信念是身体上或心理上或两方面兼有的某种状态,简单说来,我把它叫做有机体的一种状态。”也就是说,他认为信念是一种先于理智并能表现在动物行为上的东西。比如,当我们说“失火了”的时候,我们的信念就是由肌肉、感官和情绪,还有某种“视觉意象”构成的某种状态。在理论发展的前一时期,罗素将“信念”的这种状态归于“自我”的一种性质或状态。在取消了“自我”之后,他将这种状态赋予了某个“有机体”,并将这种看似主观的精神状态与客观的物质性事物进行比较。

其次,罗素提出了“证实者”概念。他说:“当一个相信是真实的时候,我称使相信为真的那件事实为它的证实者。”[3]并且,“我们需要对于一件或许多件事实的存在而使一个信念为真的这件或许多件事实作出叙述。我把一件或许多件这样的事实叫做这个信念的证实者。”[2]证实者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同时具有很多个,并且它是离语言而独存的,“也许离一切人的经验而独存”。罗素所定义的“证实者”指称的正是前一段时期所讲的可以判断某个信念的“真”或“假”的那个或那些事实。

最后,作为世界的材料的某种中立物可以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排列,一种给予我们的是物理学,一种则是心理学。“一个感觉可以籍一个记忆连锁和一些别的事项归成一类,那样它就成了心的一部分;也可以和它的因果上的前项归成一类,那样,它就是物理世界的一部分”。[3]这种情形恰似横列和纵列:在这种横列和纵列交错的排列中,你可以将一个项视作某个横列的元素,也可以将它视作某个纵列的元素。这个项在这两种情形中是同一的,但是由于所处的语境不同而归属于不同的部分。虽然精神和物质被看作是某种中立物的逻辑构成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两者是否相符作出的判断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它们的符合既不是在说实际构成的材料相同,也不是说精神的载体是物质的。

三 “符合论”真理观的问题

“符合论”真理理论涉及到“信念”或“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信念”具有回溯的“真”和事实的“真”的两个真值系统。两者的融合以语词构建的命题呈献给说话者,命题通过语句得以表达。判断信念的“真”与“假”首先要看语句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如果表达“信念”或命题的语句与“事实”在内容和形式上相符合,就可以说该“信念”或命题为“真”;反之,则为“假”。然而,这种真理观也面临着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的困难。

首先,简单的信念无需语句表达便可判定真值。没有语言,很难想象像圆周与直径之比大约是3.141592这样的信念以其他方式如何能够存在。人们只能将语言作为表达较为复杂信念不可或缺的方式,相对于简单的信念来讲则可完全不借用文字。况且,“语词”与“信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完美,“信念”的内容并不能完全而且准确地表述为语句。因而,这种真理观的困难来自于由语词构成的命题与“信念”之间的非对称关系。

第二,逻辑分析的作用在于有效地传递信息,却不能分析世界的实存状态。罗素崇信逻辑分析的力量,主张逻辑原子主义。他认为世界和命题都是逻辑上复杂的东西:“世界上存在一种客观的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通过命题的复杂性得到反映”。[5]一个语词的意义就在于它的所指。语词按照约定俗成的句法规则构成语句表述的意义“和它以外的某种东西有关”,这种东西就是“事实”。既然语句与“事实”之间在意义与结构上一致,人们对命题的真值判断只需对所要判断的“信念”所指涉的“事实”以及表达该“信念”的语句进行逻辑分析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信念”的“真”或“假”。根据罗素的逻辑分析原则,摆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一方是由“事实”组成的客观的外间世界,另一方是由命题或语句构成的整个语言系统。判断信念的“真”与“假”需要对双方进行彻底的逻辑分析。但是,对事实与语词之间的逻辑分析在操作层面上也面临着难以解决的问题,即,语词与事实两者中,某一方的确实问题,进而迫使符合论真理观退化到以语词的使用鉴别事实是否存在的尴尬境地。这些因素使得“信念”与“事实”相符变得异常困难。

第三,逻辑的“真”与事实的“真”的重合取决于事态发生的条件和陈述者本人的经验是否相符,只要相对陈述者存在未知的新的条件参与到型塑的事态中,两者的重合便是不可能的。罗素过分强调了逻辑的必然性而忽略了“事实”的可能性。逻辑真理是为准确地把握对象的属性而诞生的,逻辑真理超越事实真理属于高一级的描述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逻辑真理可以脱离事实真理而独立存在。它需要事实真理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使得逻辑真理的成立有了条件性、对象性和必要的语词建构系统。但问题在于对于那些抽象程度比较高的学科(如数学)来说,是无法运用现实的条件对那些超越我们这个时代所能验证范围的理论进行事实检验的。这些抽象理论只能依靠未来的人们去辨别它们的真假。“真理”本身是带有普遍性的判定,但若是要真正突破可能出现的逻辑矛盾就必须将真理看成是一种特殊性论断。它的普遍仅仅是在特定时空中的“条件化本质论断”,而不是无条件的本质。这种陈述所表达的信息不是否定“完全绝对”这个概念——即无论在任何时空下都成立的真理,而是充分地意识到我们自身存在的局限性,进而运用假设使我们能够在理论上不受约束而有更大的发展,避免因绝对真理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的矛盾性而遭到毁灭的严重后果。

四 小结

罗素的“符合论”真理观是其为制定衡量“真理”标准、彻底排除意见对“真理”的干扰所作的诸多努力汇聚的结晶,从最初尚未成型的、零散的有关“真理”问题的基本看法到简单符合论,到逻辑原子主义背景下对“事实”和“命题”进行的逻辑分析,再到经验“一元论”时期对简单符合论的回归。可以说,他花费一生的时间,试图求助于逻辑分析的力量完成对构建“真理”的标准更为精确的阐释,但最终还是回归到经验世界。尽管他在不同时期对“真理”问题的看法总是围绕着不断出现的针对他所认同的“符合论”真理观遭遇的理论挑战而展开,但是在种种挑战和不断完善自己理论的情况下,他却始终坚称自己的“符合论”真理观而未放弃。比如,他主张“真理”与“虚妄”作为信念为“真”或“假”的指称,声称这种二元性质必须借助对“信念”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分析加以判定。从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纯粹的经验领域来看,罗素的“符合论”真理观在这个范畴内是适用和有效的。然而,当涉及“真理”问题对象的研究和分析范围由经验领域扩展到诸如数学和逻辑等较为抽象领域的时候,它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应,无法应对相关的挑战了。因此,罗素的“符合论”真理观虽然存在很大的合理性,但是部分地由于它与罗素其他理论之间的冲突,部分地由于这种理论本身存在缺陷,以及其他困难的存在,这种真理观同样被证明是一种不完善的真理理论。不过,他的努力使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从经验世界到抽象世界解决“真理”问题的种种尝试是不可能有终点的,人们不能因为进行这种工作所遭遇的困难和艰辛而放弃自己的努力。

[1]罗素.哲学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00,101,100,103.

[2]罗素.人类的知识:其范围和限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83,187,183,185.

[3]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7,47,121 -124,172,124.

[4]贾可春:罗素意义理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25.

[5]罗素.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与知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37.

[6]马蒂尼奇.语言哲学[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7]尼古拉斯·布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8]罗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

[9]罗素.逻辑与知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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