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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律师会见及辩护要点研究

2013-04-07王梅霞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一审会见

王梅霞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二审程序中律师会见及辩护要点研究

王梅霞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律师在办理第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时,需要熟练掌握第二审程序中会见与第一审程序的不同之处,牢记二审会见的注意事项,打消被告人的顾虑,核对案情的关键情节,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尤其应紧紧围绕第一审刑事判决中所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辩护,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律师会见;律师辩护

一、二审程序中会见被告人与一审中的区别

1.会见前律师所掌握的案件材料不同

一审会见前,如果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了解的只是简单的案情和涉嫌的罪名,此阶段不能复印卷宗,无法了解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案件到了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律师才能够复印、摘抄、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

二审会见前,律师可以复印、查阅、摘抄本案案卷材料,包括一审开庭时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比如一审辩护词、庭审笔录、一审刑事判决书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不同

一审会见前,如果案件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和家人无法联系,不知道家人是否愿意为自己委托律师;尤其对自己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不知道或了解得不够准确,不清楚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不太了解法律对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规定,因此大多数当事人都会惶恐不安,焦虑害怕。

二审会见前,被告人已经经过一审程序,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已有所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一部分被告人愿意服判,不再上诉;一部分被告人明知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但仍然怀有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上诉,减轻对自己的处罚;还有一部分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或者在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错误,执意要求上诉,渴望二审能够改判;也有些被告人因为对一审的判决失去了信心,不再相信法律。

3.向被告人所要了解的案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二审会见时,律师已熟悉一审的判决内容,询问被告人就更具有针对性,对一审判决中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可以简单带过不再作为重点,而把会见的重点内容放在对一审判决中存在争议的案情和证据上,另外要注意倾听和分析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和对其自身有利的情节和证据等内容的陈述。

二、律师二审会见时的要点

1.仔细分析一审卷宗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拟写会见提纲

律师会见前,应认真阅读了解有关的所有的案卷材料,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列出一个比较完整的会见提纲。律师先要把案件的重要材料进行研究分析,然后结合这些材料和疑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发问。例如一起抢劫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和同案另一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都属于盗窃罪转化的抢劫罪,但从整个证据材料中来看,对贾某某构成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认定不准问题。那么就应认真分析本案的案情和证据,以及该案所涉及到的盗窃罪、抢劫罪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详细查找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尽量做到全面、准确,有备无患。

提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那么在会见被告人时,就能够做到游刃有余。而且按照提纲内容引导被告人陈述,可以筛选出更多有价值的信息,避免浪费时间。

2.与被告人恰当沟通,切忌大包大揽

二审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态度以及不服判决的理由;二是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所涉嫌的犯罪;三是了解被告人关于其罪轻、减轻处罚的辩解;四是了解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五是告知被告人二审中的庭审程序规定及注意事项,律师的辩护思路等。律师在二审会见时,一定要掌握恰当的沟通方式,既不能高高在上,应付差事,也不能大包大揽,满口应承。

会见时,律师切记不能消极怠慢,敷衍了事,也不能大包大揽,随意承诺二审判决一定会从轻处罚。律师应和被告人讲清法律规定和本案的证据情况,告知他有利及不利的情形,避免被告人撇开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怀有过高期望值甚至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3.预防事后纠纷,记好会见笔录

与被告人会见时,要做好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做到简练、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尽可能全面如实地记录下来双方的谈话内容,被告人通常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重大情况,以至于事后出现与律师最初判断不同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结果。律师如实记录会见内容,可以避免被告人控告律师不负责任或者诬告律师。

做好会见笔录的优势还在于,某些事项需要被告人自己作出选择,比如积极退赃、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内容,并由被告人亲自签字,日后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口舌之争。二审会见结束,需要被告人核对后签字,惯用语是“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由被告人署名,按上手印,写上日期。

三、二审时的辩护思路

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一定要牢记在心,抓住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无罪的辩护意见,说服法官采信你的辩护意见,达到成功辩护的目的。

1.一审定性不当

代理刑事案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案件的性质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轻罪与重罪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罪名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较难把握。比如涉及诈骗、职务侵占、转化型犯罪等类型的案件,一审法院比较容易错误定性,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的机会较大,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作用就可以充分发挥出来。

2.一审对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形未予认定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一些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类型案件中:(1)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盲人犯罪;(2)从犯、胁从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3)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律师在二审程序中,一定要抓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据理力辩。

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类和抢劫盗窃类等类型的案件,在二审中因认定具有以上某种从轻情节,加以改判的较多。此外,如果一审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认定不准,律师就更需要多方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骨龄鉴定,以确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二审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就可依法改判。

3.一审对从重情节适用不当

我国刑事法律中除了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还有一些从重情节的规定。对犯罪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情节是否严重(特别严重)的认定,一审容易出现错误。例如:有个案件,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入户抢劫,予以从重处罚,但二审时,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8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规定,认为只有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的,才构成入户抢劫。而本案中三名上诉人,是为了向被害人泄愤而进入被害人的房屋,不属于入户抢劫这一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二审予以改判。

一般在诈骗类、抢劫类等涉及财物数额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在从重处罚情节的运用上,容易存在问题,为律师的二审辩护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会。

4.一审量刑偏重

“量刑偏重”是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的宣告刑仍然偏重的情形。此类情况在贪污贿赂类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比如,被告人在被追诉前曾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却未予减轻处罚。被告人上诉后,律师可以此作为辩护点,请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5.一审程序方面违法

如果律师发现或知晓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在二审中,就可以明确提出来,在证据确实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则必须发回重审。某种意义上,二审的辩护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6.一审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形外,一审判决还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对扣押财产处理不当、刑期折抵错误、附加刑适用不当等情形。如果一审判决在这些方面存在可争辩之处的话,那么律师就可以将此作为二审辩护的一个方面,也能起到绝处逢生的效果。

7.抓住二审中出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如果一审的判决在定罪量刑以及程序方面均很难找出问题,那么,在二审中,律师一定要留意并及时捕捉到可能出现的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新的证据或者有利的量刑情节,律师可以利用这些证据材料而扭转局面,相比一审的量刑而言,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四、律师在办理二审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事项

1.复印材料后应将原件交还给当事人或家属

被告人家属交给律师的材料,律师不要留存原件,而应将材料复印后留下复印件,原件交还被告人家属自己保存。如果律师遗失了案件的重要材料原件,就可能给被告人造成重大损失,律师也就可能陷入纠纷中。对于留下的复印件,律师要尽快阅读研究,结合其他案件材料作出更准确的判断。结案后,需将这些复印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2.会见时打消被告人的顾虑,平衡被告人的诉求

一审判决的量刑高于被告人自己先前的判断或与一审辩护人的承诺不符,就有可能造成被告人内心的焦虑不安、甚至会产生仇恨心理。如果你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就需要在此阶段,尽快赢得被告人的信任,打消被告人的顾虑,促使被告人尽快如实表达自己的诉求以及告知律师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信息资料,方便律师理清案件线索,抓住有利的辩护点,更好地完成辩护任务,尽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3.切忌凡案均做无罪辩护

有的律师只要是他们代理的刑事案件,不管事实和证据如何,一律按无罪辩护,这也许赢得了被告人或家属的认同,说出了他们喜欢听的辩护意见,但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不会起到任何好的作用。所以,律师一定在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进行辩护。

4.认真负责,树立律师良好形象

作为律师,只要你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就有义务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应避免以下问题:(1)开庭前不做什么准备工作;(2)开庭时发表辩护意见过于敷衍。如果一名律师在开庭时不认真陈述辩护意见,而只是表明同意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意见建议从轻处罚,或者同意公诉人的定性,就再无下文,既对被告人不负责任,也影响到人们对律师这个行业的评判。

[1]唐良艳.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2,(3).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陈瑞华.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2,(1).

On the Lawyer’s Meeting in the Second Procedure and Defense Points

WANG Meixia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Shijiazhuang, Hebei 050081, China)

In the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in criminal cases, lawyers need to master the difference with the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bear in mind the second meeting notices, dispel the defendant's worries, check the key plots of the case, combing the favorable to the defendant’s evidence. They should especially defend closely around the errors of facts, sentencing improper, illegal procedure, criminal judgment existing in the first instance,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of defense lawyers and maintaining the good image of lawyers.

criminal cases;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lawyer’s meeting with the defendant; lawyer’s defense

2013-01-30

王梅霞(1966-),女,河北承德人,法律硕士,教授,律师,主要从事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D915.18

A

1008-469X(2013)02-00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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