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侨属企业政策分析

2013-04-06张赛群

关键词:侨资侨眷归侨

○张赛群

(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一般而言,侨属企业是指由归侨、侨眷兴办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兴办侨属企业,不仅可以帮助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充分利用侨汇,而且可以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更好地吸引外资。因此,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在关注外资的同时,也鼓励和扶持侨属企业的创办。鉴于目前学术界对此关注甚少,本文试图进行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

改革开放之后,党的工作重心重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除公有制之外的其它所有制形式也陆续出现。在此情况下,1980年初,国侨办和全国侨联在泉州召开全国侨乡、侨联工作座谈会,会议倡导各级政府和侨务部门积极发动和扶持归侨、侨眷兴办各种类型的侨属企业,以发展生产,繁荣侨乡经济。1985年3月,国侨办在广东东莞召开了全国侨务工作座谈会,会议最终把扶持归侨、侨眷集资办企业列为侨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两次侨务工作会议的推动下,为使侨属企业的发展有章可循,也为了进一步发挥侨乡优势,大力引进海外资金,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在中央层面,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0、2009年修订)出台,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专门法律。《保护法》(1990)明确规定: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标志着维护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已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2000年修订时改为“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修订不仅表明了中央对侨属企业的行业导向,而且也更加明确了中央的鼓励态度和引导职能。

从操作层面看,中央对侨属企业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为税收优惠。这包括两方面:(1)关税。1985年国家调整政策,准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赠送国内亲友2万元以下 (1988年下半年改为10万元以下)的小型生产设备减免税进口。[1]268这一关税优惠已于1996年停止执行。(2)所得税。根据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归国华侨用侨资新办生产性私营企业,其侨资占投资50%以上的,可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二年。[1]281

可见,中央并未颁布针对侨属企业的专门政策法规,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其它政策法规中一并做出原则性规定或操作性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侨属企业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主体的不同,它是由归侨、侨眷这一特殊群体创办,企业性质和其它企业并无本质不同,因此从中央一贯的统筹立场出发,无须将其单独列出。

根据中央的相关精神,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鼓励侨属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侨属企业进行界定。为了将侨属企业与其它类型的企业区分开来,真正体现对侨属企业的“照顾”性质,各地均对侨属企业予以界定和规范。一些地方甚至还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如1996年《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办法》。虽然如此,但各地对侨属企业的界定标准却极不一致。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标准:一是归侨、侨眷投资比重或侨资比重,以前者居多,具体比重在各地有所不同,有20%、25%、40%、50%等几种。后者如四川规定侨资比重20%以上,哈尔滨规定华侨华人或港澳台胞捐赠款物40%以上可算作侨属企业。二是归侨、侨眷从业人数比重,各地又有20%、30%、50%之分。三是资金要求,如山东日照要求侨属企业固定资产起点为10万元。这方面的要求比较少见。上述三个方面,大多数地区只要求其中一项,少数地区同时要求其中两项。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省市都将“侨属”延伸至港澳同胞眷属和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同胞。此外,有些省市还将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的投资算作侨属企业,如福建、广西、北京等。

2.赋予其优惠政策。根据对归侨、侨眷“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各地对侨属企业均有一些优惠政策。首先是在企业地位上,给予其相当于乡镇企业、华侨投资或外资企业的政策。早期主要是给予乡镇集体企业的待遇。如1984年以后,福建晋江地区行署规定:侨属企业凡属联合投资、共同经营、集体积累的企业均属乡镇集体企业,可以享受乡镇集体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后期,则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侨属企业给予华侨投资或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一般规定侨资占投资总额25%以上者,可以享受华侨投资或外商投资的优待。而天津市2003年规定侨属私营企业可享受“三资”企业的同等政策。

其次是减免税费。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相较于中央的规定,各地更加宽松,不仅普遍将所得税优惠推广至所有的侨属生产性企业,而且还规定在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此外,在日照,侨资的适用范围还包括“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捐赠的机器设备”。侨资比重低于50%的,在一些地方也可以免税。如在广东,不足50%但在25%以上 (含25%)的,可免征一年。在湖北则将所得税优惠的起点定为25%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一些地方没有限制侨资比重,但却对生产性和商业性的侨属企业区别对待。如哈尔滨,凡生产性的侨属企业免征三年,商业性的免征一年。有些省市既没有限制侨资比重,也没有限制经营性质,而是将所得税优惠适用于所有的侨属企业。如在广西,凡新办的侨属企业,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3年。当然,为了鼓励再生产,大多数地区都要求将减免的税款转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除所得税外,其它税费如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工商行政管理费等也有所减免。此外,在北京,侨属企业可在法律事务、会计事务等费用方面享受优惠。

再次,办理证照、贷款、配套设施、拆迁补偿等方面的优待。一般都规定侨属企业在立项、注册,银行开户、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对侨属企业予以财政支持。如在广西,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周转资金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生产。在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还应优先安排侨属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在安徽,2000年还颁布了《安徽省侨属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由省财政预算拨款设立安徽省侨属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其它一些地方也拨出扶贫基金扶持侨属企业的发展。在配套设施方面,一般都要求在水、电、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一些地方还对收费标准予以限定,如在广东三水,要求按村镇企业标准收费。在拆迁补偿方面,湖北省特别规定,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比当地同类房屋增加30%。

3.对其进行行业引导。大多数省市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鼓励发展的行业。一些规定得比较笼统,如湖北省只是鼓励侨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投资。一些则比较具体,如黑龙江省明确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以下项目:(一)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开发型和产品深加工项目;(二)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三)出口创汇型工农业项目;(四)合理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又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新工业项目;(五)本省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一些侧重对某一领域进行鼓励。如海南省着重鼓励侨属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综合来看,各省既响应中央号召,鼓励侨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向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投资;同时也结合本地实际,鼓励侨属企业按照本省行业规划进行。

当然,各地侨属企业政策还对侨属企业的管理部门、侨属企业的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上述规定,既体现了政府对侨属企业的鼓励和扶持,也体现了对侨属企业的管理和引导。

上述政策颁布后,除进行一般性的宣传工作外,以侨办、侨联为主的相关机构还从其它方面着手推进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具体的措施包括:(1)实地调研,掌握情况。为切实履行对侨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扶持的责任,相关部门还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问题,帮助其解决困难。(2)召开侨务会议,交流经验。一些省市召开了专门的侨属企业经验交流会,总结和推广经验,分析问题,帮助侨属企业发展。(3)协助成立行业组织。如1990年在广州市侨办的推动下,广州市侨属企业协会成立,并规定各区、县 (市)相应成立协会和联络部。这些行业组织在鼓励侨属企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同时,也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侨属企业扩大经营,拓展业务。(4)表彰侨属企业。主要表彰那些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侨属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表彰,鼓励侨属企业向生产型、外向型、创汇型方向发展。这些举措是对鼓励和扶持侨属企业政策的贯彻和深入,也是服务侨属企业的体现和需要。

鼓励侨属企业发展并非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提倡,事实上,为充分利用侨汇,同时也为了组织归侨、侨眷参加生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政府就曾提倡归侨、侨眷集资办企业。195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中侨委党组在《关于侨汇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应积极指导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组织侨眷搞副业、手工业及农业生产,储蓄存款和购买企业公司股票、信托公司信托券等。1955年2月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法令》也强调: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2]951957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请示报告》还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侨汇开辟出路,着重辅导侨汇余资投入生产、储蓄、存款、投资参加国家与地方的建设。[3]968-969可见,这一时期政府是鼓励归侨和侨眷将侨汇运用于生产事业的。之后,为安置归国华侨,侨务部门也倡导归侨、侨眷集资办企业。当然,随着党和政府对所有制的要求越来越单一,上述政策自然难以延续。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后的侨属企业政策承继了建国初期的某些风格,如中央均未出台专门鼓励侨属企业的法规政策,又如充分利用侨汇和解决归侨、侨眷就业问题均是鼓励侨属企业发展的重要初衷。

虽然如此,和建国初期相比,改革开放之后的侨属企业政策仍然有其自身的特色。首先是此期政府鼓励侨属企业的立场是始终如一的。建国初期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鼓励侨属企业发展的政策有始无终。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因不同时期政府对侨属企业的倚重程度有所区别,侨属企业的政策也有所变化,但政府鼓励侨属企业发展的政策未曾放弃过,态度始终是明确和坚定的;其次,此期政府鼓励侨属企业发展的目标更加多元化。建国初期,党和政府鼓励侨属企业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充分利用侨汇,因此,相应的鼓励政策大都体现在有关侨汇工作的报告中。此外,解决归侨、侨眷就业也是重要目标之一,在安置归国华侨时期尤其如此。而改革开放之后鼓励创办侨属企业的目标就更加多元化,除充分利用侨汇、解决归侨侨眷就业问题外,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及机器设备、为外资抛砖引玉等也是重要的目的,这从对侨属企业的界定及对侨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中可以体现出来;再次,此期侨属企业政策趋于制度化和系统化。建国初期,鼓励侨属企业的政策多表现为党的报告,而且主要是在一些侨汇工作报告中对侨属企业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定,在内容上是零散的,当然也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这一时期则多以地方专门法律法规的方式出现,体现了制度化的特征,在内容上也比较系统和具体,操作性也比较强。

此外,从政策本身来看,改革开放之后的侨属企业政策还具有如下特征:

(一)地方政策丰富。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之后,中央虽然鼓励侨属企业的发展,但并未出台针对侨属企业的专门政策法规,而是将其纳入其它法律法规中一并做出规定。相比较而言,地方对侨属企业的发展倾注了更多的热情,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更为丰富。综合而言,各地对侨属企业的政策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在各地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对侨属企业发展予以保护。如海南,2003年该省还将实施办法修订为《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另福建、广东在废除专门的侨属企业规定后也是用实施办法来加以调整的。二是各地制订的专门针对侨属企业的法规政策。这其中,从政策先行先试的特点出发,地市级的规定一般还比省一级的规定出台得更早。如1987年《广州市侨属集资企业管理办法》,1988年《哈尔滨市侨属企业管理办法》和《日照市关于鼓励海外华侨投资兴办侨属企业的试行办法》,1989年《武汉市侨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成都市侨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广东、安徽、广西、福建、四川、黑龙江、北京、湖北、安徽等省市先后出台了省一级的规定。三是在一些综合性法规政策中对侨属企业有所规定。如2003年天津《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等。上述三种类型中,第二种明显处于绝对优势。可见,相较于中央,地方政策不仅更为丰富,而且针对侨属企业的专门性政策法规也频繁出现。这种安排当然与中央和地方的政策分工有关,相比中央重统筹、重原则而言,地方更重具体、重结合自身实际。各地纷纷出台有关侨属企业的专门政策法规,其根本还是源于地方发展的切实需要。

(二)灵活、务实。从政策内容来看,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侨属企业政策时常加以调整。这种调整既体现在中央层面,也体现在地方层面。如中央层面,1985年国家准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赠送国内亲友2万元以下的小型生产设备减免税进口。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鼓励、扶持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1988年下半年改为10万元以下的小型生产设备减免税进口。之后,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进口税收政策,这一减免税政策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施行。在地方层面,税收政策也经常根据中央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如在广州,根据1987年《广州市侨属集资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侨属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期满后5年以内按同行业集体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1994年,由于国家税制改革,改为“二年免征所得税,二年期满后,三年以内按同行业集体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4]131又如在企业地位上,初期各地多给予侨属企业以乡镇企业的优惠待遇,后期则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侨属企业给予华侨投资或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改革初期那种主要倚重侨外资的格局已不复存在,同时,为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政府出台了一些内外一致的政策法规。如2008年元旦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所得税法》在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征税标准。上述华侨投资或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实则有所削弱。一些条例法规也因为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而被废止,如1987年《广州市侨属集资企业管理办法》,1992年《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1995年《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等。上述调整是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整体需要,是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的,它本身也体现了政府灵活和务实的态度。

(三)因地制宜。中央没有出台专门的针对侨属企业的法规政策,这本身就给地方政府留下了不少发挥的空间,实际上就是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正因为如此,我们发现各省市关于侨属企业的政策差异较大。最典型如关于所得税的规定,这中间就体现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利益考虑。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一些省份不仅限制了侨属企业中侨资所占比重,而且还从长期投资、职工结构、发展生产等现实需要出发,设置了其它限制。如1989年浙江省规定:归侨、侨眷利用侨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含10年),且归侨、侨眷职工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从侨资投入获利之年起,所得税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显然,这里对生产经营期限、职工结构等有一定的限制。一些地方为调动归侨、侨眷投资的积极性,没有限定侨资比重,但却对生产性和商业性的侨属企业区别对待,侧重鼓励生产性侨属企业的发展,以优化当地产业结构。还有一些省份对侨属企业所得税分门别类地予以规定。如黑龙江省就对侨属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新办商业服务型企业,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和城镇待业人员、下岗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等各给予程度不同的减免税政策。这种规定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体现了政府的行业导向、区域导向及其它方面的考虑。湖北省也有类似规定。正因为侨属企业的政策多是由各省市根据中央的精神因地制宜制定的,因而更能体现出各地的实际需求,在实践中也更能出成效。

上述侨属企业政策成效如何?这可从改革开放以来侨属企业的发展情况来作些说明。

在归侨、侨眷较多的闽粤侨乡,改革开放之后,侨属企业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福建,1978年底晋江陈埭公社率先利用侨乡闲散资金、房屋、劳力,联户办企业。而1979年兴建的泉州针织厂则是全国第一家侨属来料加工厂。在广东,1980年汕头创办了第一家侨属企业“民生塑料公司”,同年揭阳也创办了“榕城塑料用品厂”。1981年6月,广州诞生了两家侨属企业——向阳首饰雕刻花模工艺社和“六榕餐亭”。这批侨属企业成为了改革开放之后民营企业的先驱。

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是侨属企业的兴办高潮期,此期侨属企业已成为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各地发展速度和程度均不一致。至1986年6月底,广州市侨属企业有128家。[4]128而早在1984年,晋江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就有1200多家,总资金上亿元。[5]300另据粗略统计,自改革开放至1988年初,全国侨属企业已达3.4万家,就业人员40万人。[6]至90年代,各地侨属企业普遍得到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至1998年底,闽粤侨乡的侨属企业共有12万余家。[7]92即使是在广西,侨属企业也从80年代初的276家增至1997年的12000家。[8]273

这之后,侨属企业进入稳定发展时期。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止,广东开平市归侨、侨眷集资、独资兴办的各类企业2336家,投资金额8669万元,从业人员23350人。[9]

在企业形式上,有归侨、侨眷兴办的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三种。此外还有侨务系统自办的企业。至1990年,各级侨联自办的公司 (企业)已有1300多家,投入资金3.2亿元,安排就业4万余人。自办公司 (企业)超过50个以上的有广东、福建、江苏、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和上海等省市。[10]18从分布看,侨属企业主要分布在乡镇。行业涉及广泛,但主要以加工、服务和农副业为主。其中,闽粤沿海或三角洲地区的侨属企业以加工、服务业居多,而在山区则以农副业为主。在规模上,大多数侨属企业资本较少,以家庭企业为主,少数吸引社会资本或嫁接外资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规模较大。

侨属企业的创办,对于解决归侨、侨眷就业,促进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发展侨乡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泉州侨属企业及侨资企业已将20余万侨眷纳入生产行列。[11]即使是在侨属企业较少的安徽省,至1995年5月,该省192家侨属企业中,归侨、侨眷一般都占企业总人数的40% ~60%,约2600人。全省侨属企业总投资额约8600余万元,其中归侨、侨眷集资约占50%。[12]489侨属企业对于解决归侨、侨眷就业及其脱贫致富的贡献由此可见一斑。而且,侨属企业虽是归侨、侨眷凭着自身优势先行创办起来的,但创办之后,其影响就不再限于归侨、侨眷自身,而是势必在创业意识、创业模式、管理经验等方面在当地产生一定的辐射效果,从而带动了整个侨乡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侨属企业也是引进侨资和先进技术、设备,推动侨胞参与祖国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渠道。自改革开放至1985年,福建晋江县陈埭镇通过侨属企业的形式吸引的侨资就达1900万元。同期,广东省佛山市通过侨属企业利用外资达4300多万美元,引进各种设备58100多台 (套)。[13]95通过引进侨资和设备,不仅扩大了侨属企业的规模,促进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为侨乡出口创汇型经济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之后,侨属企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其发展无论是对于归侨、侨眷本身,还是对于整个侨乡社会经济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当然,侨属企业得以创办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侨务政策的刺激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引导外,还有一些主客观因素,如相对稳定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海外华侨华人的支持、归侨侨眷的自我奋斗和进取意识、闲置的资金和厂房等均是重要的促成因素。这其中,海外华侨华人的支持值得一提。长期以来,海外华侨华人与家乡联系密切,他们主要通过侨汇的方式,给侨眷的生活、生产提供支持,尤其是对侨眷的生活影响明显。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侨眷生活条件的改善,海外乡亲转而提供部分资金、捐赠生产设备,帮助侨乡开发、销售新产品,一大批侨属企业由此产生并发展起来。可以说,侨属企业的创办过程又是海外华侨华人转变扶助侨眷方式的过程,是一种新的华侨华人支持家乡发展的过程。

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抹杀侨属企业政策的刺激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引导对于侨属企业发展的贡献。在各项侨属企业政策中,小型生产设备减免税进口的政策就极大地促进了侨属企业的创办。晋江县在1985年就进口各种机器设备460多台 (套),这些设备除用以充实原有的39家侨属企业外,又新办了55家企业。[14]338而1988年泉州市就接受了海外侨胞赠送的670多台 (套)设备,充实了104家集体、个体企业。[15]362而且,侨属企业大发展的时期恰好也是在这一政策颁布之后,这似乎也说明了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其它侨属企业政策的影响也很明显。如税收方面的优惠不仅调动了归侨、侨眷创办侨属企业的积极性,而且也着实使侨属企业负担有所减轻,尤其对创办初期的侨属企业帮助甚大。而以侨属名义创办企业也比较容易获得营业执照,节省了许多办证的麻烦。另外,贷款和财政支持也使企业受益良多。如自2000年起,安徽省每年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100万元作为贷款贴息,用于支持该省侨属企业的发展。至2006年,共下达贷款贴息资金700万元,资助了侨属企业130多家。[16]此外,北京市朝阳区侨办为侨属企业钛利刀具厂争取了20万元的低息贷款。[17]7671993、1994年,江苏省侨办还运用国务院侨办下拨的扶贫款向句容县侨联机械厂、赣榆县侨兴塑料厂等一批侨属企业发放了贷款。[18]208这些贷款以及贷款贴息的扶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侨属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在特殊时刻支持了侨属企业的发展。

而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侨属企业政策,相关部门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引导工作也有力地推进了侨属企业的发展。以福建泉州为例,1981年7月上旬,晋江专区 (1985年撤消,改称泉州市)侨务工作会议提出“根据侨乡特点,因地制宜,大力组织归侨、侨眷参加生产建设,发展侨乡经济”的号召。会后,各级侨办、侨联和各重点侨乡乡镇领导积极发动归侨、侨眷集资创办各种侨属企业,其中以晋江、石狮、鲤城和南安创办的侨属企业数量最多。1986年8月,泉州市召开侨务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座谈会,会后,侨务部门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积极宣传、推动对外加工装配和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赠送国内亲友小型生产设备工作的发展。在1985-1990年间,先后820次引进国外小型生产设备4239台 (套),价值2670.34万元。[19]3398各相关部门还经常视察侨属企业,指导侨属企业的发展。一些侨属企业的创办还与侨务部门的推动和支持直接相关。如为了创办泉州市侨属针织厂,泉州市侨联不仅拨借8000元作为办厂资金,侨联从主席到委员还纷纷深入工厂,在实践中摸索管理经验,从归侨、侨眷中物色羊毛衣的手织能手。可以说,这一企业是侨联紧紧依靠广大归侨侨眷,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才创办起来的。

因此,尽管影响侨属企业发展的因素多种多样,但侨属企业政策及其贯彻落实仍然至关重要。而改革开放以来侨属企业的迅猛发展,也说明了此期我国侨属企业政策成绩突出。

当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侨属企业政策及其贯彻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还对这一时期侨属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广州侨属企业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些与政策及政府还有一定的关系,如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统一;行政干预过多,侵犯了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税费负担过重等。[4]129上述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侨属企业的发展。之后,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小型生产设备减免税进口政策被取消,部分侨属企业也因此处境艰难。

至今,我国侨属企业工作也仍有一些不尽完美之处。如由于侨属企业政策主要是各地自行制定,这也导致至今为止对于侨属企业仍无统一的界定,各地优惠政策相差较大。一些企业对政策稳定性也有所担忧。在对侨属企业的服务方面,一些地区也做得不够理想,忽视了相应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工作,对侨属企业放任自流;另一方面,各种赞助、摊派却不少,使企业不堪重负。正因为如此,1994年黄长溪等代表在八届全国人大上提出“建议制定侨资、侨眷企业投资保护法”的议案,要求将华侨投资企业和侨属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依法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合法的投资权益。而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致公党中央也提出“关于积极发展侨属经济,引导侨资健康发展”的提案。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除管理体制本身的问题外,还在于理论认识上对侨属企业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者仅仅将侨属企业视为财源之一,因而工作起来比较粗糙和随意。

今后,为了提升侨属企业的发展空间,除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外,政府也应该有所作为。综合来看,为了与国际接轨,也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继续给予税收减免或者优惠政策显然难以为继。但政府仍然可从其它方面着手支持侨属企业的发展。如在政策上,可以尝试由相关部门对侨属企业的一些基本问题以一种适当的方式予以明确,以解决各地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的混乱状况。同时,在操作性问题上,尽可能保持侨属企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在水、电等配套设施方面支持侨属企业;加大对中小侨属企业融资方面的扶持力度。在服务上,重点侨乡的侨务部门可以考虑成立侨属企业的专门管理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使服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具体说来,一是切实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二是继续为侨属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侨属企业解决人才、技术、设备、流通、贷款等问题;三是协助侨属企业加强横向联系,交流信息,互通有无。在这方面,以往协助成立各级侨属企业协会的做法值得普及;四是加强对侨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五是依法维护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行政不当行为。总之,政府应为侨属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又促进侨属企业的健康发展。

[1]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政策法规选编 (1955-1996)[M].广州: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96.

[2] 侨务报社.侨务政策文集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

[4]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侨务与侨界人物[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5] 陈传仁.海外华人的力量:移民的历史和现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

[6] 袁建达.扶持乡镇侨属企业,及时反映侨情民意[N].人民日报,1988-01-27(04).

[7] 郑一省.多重网络的渗透与扩张——海外华侨华人与闽粤侨乡互动关系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

[8] 黄昆章,张应龙.华侨华人与中国侨乡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3.

[9] 李慧明.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侨属企业发展——开平市侨属企业的调研报告 [EB/OL].(2009-08-27)[2012-09-20].http://www.gdql.org/llyj/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607.

[10] 全国侨联经济工作部.发挥侨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0.

[11] 林群英,江 安.侨乡泉州崛起五千余家侨资企业 (1987-03-31)[EB/OL].(2010-04-14)[2012-09 -23].http://zt.chinashishi.net/gb/content/2010 -04/14/content_857097.htm.

[12]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外事侨务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

[13]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侨务法规文件汇编[M].北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策研究室,1989.

[14] 《当代中国》从书编辑委员会.当代中国的福建:下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

[15] 《福建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福建经济年鉴 (1989)[M].福州:《福建经济年鉴》出版社,1989.

[16] 张晓援,彭传武.建立贷款贴息基金,安徽支持侨属企业发展 [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09-23(06).

[1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献资料汇编 (1993-1998)[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18] 江苏省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志·侨务志 [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9] 泉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泉州市志:全五册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猜你喜欢

侨资侨眷归侨
侨眷焦治稼:“古渡诗人”的家国情
韩国归侨小少年的诗词达人故事
侨眷帮扶让空巢老人不“空心”
弘报国家风 为归侨楷模——访南京秦淮区老归侨胡鸿飞先生
侨胞侨眷老当益壮 坚持18年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红豆侨屋:让侨眷感受家的温暖
老归侨谢美英忆述“过番”往事
菏泽市人大:开展全市侨资企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
老归侨晒少年“文物”
侨资企业何氏眼科在抚顺启动“慈善光明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