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保留产权交易中心的利与弊
2013-04-01王卫军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昌吉831100
产权导刊 2013年11期
■ 王卫军(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昌吉831100)
浅谈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保留产权交易中心的利与弊
■ 王卫军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昌吉831100)
随着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和相关文件的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我国产权市场的关系问题成为相关各界讨论的重要话题。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68号)文件精神,作为产权市场的从业者,结合几年的工作实际,谈一下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保留产权交易中心的利与弊。
1 公共资源和企业国有产权
1.1 何谓公共资源
目前,公共资源一词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解释,有的解释为“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有的将其等同于西方经济学概念中的公共产品。“公共资源”一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逐渐活跃也是在最近几年,直接的推动力是2002年初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
应当说,四项制度的出台拉开了我国通过建立公开市场平台处置国有资产的序幕。那么在“场”的建立方式上,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在全国性和省级中心城市,在四项制度指导下,进场资源量级很大,且这些城市本身具备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和充足的人才储备,因此大多采取了分别建立交易平台的方式,以适应进场资源的不同特点,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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