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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女婢在华人与其他民族交往中的媒介作用——以吧城华人公馆《公案簿》资料为基础

2013-03-28刘永连

东南亚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公案华人

刘永连 刘 奎

(暨南大学中外关系研究所 广州510630)

在古代东南亚华人社会中,吧城 (巴达维亚,即今之雅加达)华人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伴随该地华人公馆档案资料的陆续面世,学界对吧城华人社会的研究日益加强,迄今已取得不少成果,在专题探讨上涉及经济、婚姻、法律、宗教等诸多领域。不过,从中外关系和民族关系角度关注吧城华人社会者不多,对于华人社会中的异族女婢(下文大多简称女婢)更是缺乏专门研究[1]。而该群体同时切近吧城华人和其他族籍居民,在吧城民族交往和文化交流中具有突出的中间媒介作用。本文即以此为专题进行考查和探讨,恳请方家指教。

与同时代东南亚其他各地的奴隶相同,吧城华人社会中的女婢是荷印殖民政府统治下奴隶贸易兴盛的产物。不过华人家庭中的女婢较有特色之处是,她们主要由荷兰殖民者从马巴拉、马六甲、苏威拉西和巴厘等地掠卖而来,或由华人从巴厘、苏威拉西、加里曼丹及暹罗等地买来。就其身份而言,这些女婢一方面被纳入华人社会而成为华人社区乃至华人家庭中的成员,另一方面身为东南亚土著而与马来民族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女婢在华人和其他民族之间交往活动之频繁、密切,往往为其他任何群体所不及。从介入华人生活之程度看,女婢大多与直接嫁入华人家庭的异族妻妾一样与华人结成婚姻关系,其与华人的关系明显比男奴要深入得多;从与华人以外其他民族群体的关系变化看,女婢又保持着比华人和成为华人正妻的妇女更为自由、密切和深入的往来。在1676至1683年之间居住吧城的德国人克里斯托费尔·施魏策尔 (时任荷兰东印度公司职员)曾描述华人家庭婢妾与正妻的生活行为差异,在外人拜访之际,一般华人“不愿让妻子露面”,但其“所养的马来女人”亦即婢妾们则“可以自由外出露面”[2]。《公案簿》资料显示,女婢确实与华人妻妾、闺女不同。华人妻妾、闺女必须接受中国传统礼教的诸多约束,外出多会遭到家人限制乃至诉诸公堂。女婢则无此束缚,不但经常在主人指使下外出办事,亦可趁机私自外出活动。华人家庭控告妻女私自外出或与异族男性交往的案件比比皆是,而针对女婢者却没有一件。由此女婢参与或目击了华族与其他民族之间诸多交往活动,经常在公共关系领域产生的案件中作为当事人或见证人出现。因而可以说,她们算是华人与其他民族交往和沟通比较重要的媒介。

一 形成华人与其他民族间的血缘关系

这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女婢在华人家庭可以与华人形成事实婚姻,并且因此上升到妻妾地位。施魏策尔曾提及:“华人买了这些马来女人供自己使唤,可以和她们随意同宿。”[3]甚至有些华人购买女婢或为女婢赎身,就是为了自己能够缔结或者弥补婚姻。据《公案簿》已有10辑资料可见,涉及女婢的华人婚姻纠纷案件多达60余件,女婢上升为妻妾之后产生的婚姻纠纷更远多于此。

在吧城华人社会中,主要流行中国传统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过因为从属于父权家长制,加以华人善于经商,相对富裕,故纳妾和购买奴婢之风亦盛。在妾与女婢之间,界限多不分明。因为法律和习俗并不限制主人与女婢之间的事实婚姻,女婢一旦与主人生有子女,便有可能给予自由身份,上升为妾。在1680至1686年漫游东印度地区的克里斯托费尔·弗里克直白叙述了这一情况:“吧城华人的妻妾多是从巴厘岛和望加锡买来的女奴,……只要养得起,他们要多少妻妾,就可以有多少。”[4]《公案簿》中所见最典型的例子是雷珍兰高根官的家庭。据其遗嘱资料反映,在高根官家庭中有故妻2人、现妻3人、妾1人、女婢6人。6名女婢中有5人付其出身,亦即解除奴隶身份,可能就是基于她们与高根官已有事实婚姻的缘由。遗嘱指出其中武讫人春梅、猫厘人吗哖已与主人生有子女 (春梅生子高荣全,时年十六岁;吗哖生子高荣叠,年方三岁),并规定“须抚养其子,候至成人,或回家,方准出去改适”[5]。妾乃武讫人罗果,生女高意娘,时年二十岁,应该是与主人较早生有子女,早就解除奴隶身份,上升为妾的女婢。其现妻3人中,也必有2人实际是妾的身份,属于异族通婚或买来的异族女婢。因为当时华人正妻理应仅为1人,且禁止纳华人女子为妾。之所以亦称为妻,可能是很早就生有儿子,地位稍高的缘故。

西方史料又云:“当某个华人死后,他的继承人便将所有的妻妾再度出售,仅留下死者生前最钟爱的一人,按照遗嘱给予自由,列为正房,其所生子女也就被承认为是真正的华人。不过,这样的妇女在当地并不多,我在那儿时最多只有二十人。”[6]这种情况出现在17世纪,后来有所变化。那就是在主人去世之前或适当时间,与其曾有事实婚姻的女婢多会给予自由身份。如在高根官家庭中,上升为妾的罗果和遗嘱中付其出身的春梅等5位女婢,都属这类情况。非但如此,吧城华人公堂还颁布法令保障这些女婢的权益。如1753年11月13日公告规定:给予女婢自由身份的同时,主人要提供6年的经济帮助;因其所生子女在6年后就得到教堂去求救济,所以规定主人还要缴纳10文给教堂[7]。

此外,不少女婢被直接卖给其他华人做妾,或者与贫穷华人野合为夫妻。这方面资料在《公案簿》中频繁出现,可见上述现象非常普遍。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一些女婢在华人和异族居民之间多次再婚,客观上加强了二者的联系。如在甘媚控其外孙女黄玉娘逃走一案中,当事人甘媚自述:“婢原系蔡家女婢出身,随沈阿孟五年,生一男一女,男不育,女即沈邦娘,嫁黄新客为妻。后阿孟身故。三年后,婢再随李阿敢,生二男,一夭亡,一即李文生。及文生年七岁,阿敢身故,停二年,婢再随于番人实嗹甘媚,至今已十七年。[8]”

这类事情也很常见,不过情况比较复杂,其中有些女婢是在不同民族家庭的奴隶买卖中不断转手,形成多次、多种事实婚姻;有些女婢是直接作为妾来买卖转手,形成多次合法的婚姻;也有一些女婢中间获得了自由身份,自主、自愿地与华人和其他族籍男子结婚。

二 促动非法形式的民族通婚

这里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沈桂娘、朱秀娘、林春娘等3位华人女子私奔案。在该案中,沈桂娘女婢碧莲因见桂娘等3人羡慕荷兰人家庭富贵,私自联系八茶罐[9]一家灯店主人的女婢亡仔及娘仔览冥等,与荷兰人高密等通谋,以马车招诱这三位华人少女私奔。案卷中一些审问片段说得非常明白:

台 (指华人公堂审讯官员)吊沈桂娘问曰:“尔云别无缘故,今秀娘、春娘二人供称,尔婢碧莲同娘仔览冥与尔通谋欲投和兰 (荷兰人,下同),其中事情,可据实禀明。”桂娘曰:“碧莲实有对氏云:‘娘仔若欲投依和兰,何不求娘仔览冥代引透 (诱),甚然利便?’但氏未遇娘仔览冥。至于昨夜,云有和兰并马车前来引接,氏亦未有相见。”台曰:“昨夜有马车,是谁通报?”桂娘曰:“是女婢碧莲同亡仔通投 (报)。”台曰:“亡仔是谁家之女婢?”桂娘曰:“不知。”台曰:“是谁通知于亡仔?”桂娘曰:“是亡仔自与和兰通谋。”

台吊碧莲问曰:“尔娘仔云,尔与亡仔同谋引接和兰。内中情由,须据实禀明。”碧莲曰:“娘仔果有令婢往叫娘仔览冥,但实未有相见。至于昨夜有和兰并马车前来引接,实系亡仔与和兰通谋引透 (诱)。婢实不知情由。”台曰:“亡仔是谁家之女婢?”碧莲曰:“闻他 (她)住在八茶罐做灯店,但不知其主人之名姓。”

台吊女婢亡仔问曰:“尔乃人家女婢,胆敢引透良家闺女逃走!”亡仔答曰:“婢实未有作此事。”台曰:“昨夜和兰并马车,非尔引透,他焉敢自来?”亡仔答曰:“婢实有对和兰新蛲[10]高密,并惹咯[11]通谋,但娘仔桂娘、春娘嫌伊贫寒,经已不成。至于昨夜之马车,婢实无同来,不知是谁。”台曰:“孽皆由尔货所作,尚敢糊言掩饰?”亡仔低首无对[12]。

为维护华人社会秩序和习俗,华人公堂做出判决,“若碧莲、亡仔,身为奴婢,理合安分守法,胆敢越礼而非,引诱良家闺女,共谋逃奔,大干国法,律理难容。职等须申详挨实嗹案夺究治,以警后来。即将二婢押交大狗 (当地华人俗语,指警察)收禁。”[13]

不过,由于女婢与华人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加上当地风俗所致,类似事件似难禁止,主要反映为这类案件频繁出现,女婢诱使或协助华人女子与异族男子私通者尤多。再如李喜控告其妻子林新娘案中,李喜家女婢趁主人外出,多次与林心娘夜往异族社区。讯问女婢,则云“娘仔在番监光与番人同坐房中说话”,然而实则夜宿番人家中,“及天明回来”。该案显然是私通异族男子的性质,而女婢在私通行为中的协助作用亦足可见[14]。

三 在华人商贸往来中充当重要媒介

在吧城地区,华人与其他民族经济往来甚多。为了便于沟通和交易,华人和异族商人都常常委托华人家庭中的女婢销售或代卖货物。例如,在康来娘控告方尧观案中,原告买卖白绞只布、小裙等货物,曾委托被告之女婢代卖,该女婢售货后付钱不足,原告追讨欠款,却遭被告辱骂,因而发生纠纷[15]。再如,在黎阿六控告黄泰山案中,原告之侄黎阿信的女婢生下一女,被黄泰山诈取,用作自己的女婢,“差遣四处卖粿”[16]。由于华人新客与旧客和土生华人之间存在一定语言或习俗差异,甚至在华人之间也存在颇多女婢代卖货物或参与中间交易事项的情况。如在甘雄观控告郑由观案中,原、被告之间交易赊欠,被告供述所欠货款已经交付记账人郑缎家女婢梅花,但原告又指出被告与梅花已有旧情,结果公堂判女婢不具作证资格,被告必须重新交付欠款;同时因事实婚姻形成,原、被告必须解除梅花的奴隶身份[17]。在陈祐控告林炳案中,原告先以金针抵押货款,后来还足欠款赎取金针,被告却借口女婢经手货款,不知实情,昧下金针。公堂判决被告退还金针[18]。

据资料显示,不少华人甚至把商店开到其他民族居住区。在这种情况下,异族出身的女婢在华人与其他民族商业往来之间的作用也就更为重要,而女婢代卖或替代经营的情况或更普遍。如谢宣娘控告严丁同其妻高泗里抹仔案中,作为证人的王福山一家就在乌鬼巷亦即吧城土著居住区开设经营着一处馃 (或写作“粿”)子店,而负责买卖的猫汝显然是出身女婢的异族女子[19]。

与此同时,女婢交易本身亦多属于华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商业往来行为,由此加强了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一方面,荷印殖民政府时代东南亚奴隶贸易昌盛,买卖奴婢同样是当时华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华人多从东南亚土著手里购买,而且惯常赴巴厘 (如吴远观控告钟来观案中,原告从巴厘岛所买女婢一名,因思念亲人情绪不稳,在途中被身为船主的被告推落海里[20])、望加锡 (如陈正筹申请将婢女春花过名于陈妈抱一案,春花属陈妈抱伯母胡金娘从望加锡买来的婢女[21])等地购买。有些华人甚至把奴婢买卖当做自己经商的主要业务来进行。如蔡旺控告杨插老案卷显示,蔡旺在从巴厘岛到吧城之间的商贸活动中,以囡仔亦即男女奴婢和燕窝等为主要经营项目。仅在1788年7月与杨插老的经济纠纷中,就有从巴厘岛买来的3名男仆、4名女婢[22]。再一个现象就是,作为奴隶贸易繁荣的重要特征之一,女婢们往往被频繁转手。据华人公堂调查案卷可知,女婢吗悦原来属于娘仔吗厘干,相继转卖给吗厘甘柔呼哖、亚二吗孙合老唠直、于蛮毛实蛮毛吾,这些主人应该都是马来或荷兰民族;再后来改名月春,先后转卖给华人吴正娘、林国娘等,显然转卖到了华人手里[23]。华人姚东的一名女婢原来属于华人赵准师,尽管已经为赵生了一个女儿,还是被赵典卖给 (雅女)林甲,之后又“转换变卖有数主”[24]。

伴随奴婢买卖而产生的生意纠纷案,在《公案簿》中多有记载。例如,在华人杨红娘代其子陈三英控告毛银哖案件中,陈三英向异族居民购买女婢时赊欠1000盾,由毛银哖作保并偿还了欠款,但后来毛银哖重复索要欠款,并将陈三英扣押拘禁[25]。再如在林心娘控告陈庄娘案中,纠纷起因则在于原告弟弟林月良把属于自己和姐姐的三名女婢卖给了其他民族居民[26]。

另一方面,在华人与异族居民之间还存在租赁女婢的现象。同在林心娘控告陈庄娘案中,林月良把两名女婢卖给异族居民后,又从其手里租赁这些女婢使用。后来林月良身故,其姐姐林心娘将女婢赎回,又将其中一名同样租赁给弟媳陈庄娘。不久,该名女婢死去,林向陈讨要赎回女婢的费用[27]。除了家庭生活所役使的女婢,用于其它生活领域的女婢如唱戏的女婢等亦经常租赁。如蒋鸾娘控陈江水欠银一案,陈江水、番亚二等以6个月为期租赁蒋鸾娘16名戏婢,结果欠下租金,构成纠纷[28]。此外,女婢甚至可以像商贸物品一样赊欠。如黄嵩控告黄杭案中,黄嵩前在巴厘岛时曾向黄杭赊取女婢一名,后来用自己的一名女婢嫚仔偿还了事[29]。可见租赁女婢现象在华人与异族之间及其内部皆甚流行。

四 促进华人与异族文化交流

女婢外出活动范围广泛,除了前述代为买卖货物、追讨欠款等商贸活动外,还常在唐番邻居、亲戚等群体之间传达信息、递送物件、互通有无,甚至与陌生人亦能自由往来,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这些活动客观上带动了华族和其他民族两种异质文化之间的碰撞和交流。

女婢对华人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生活习俗和观念上。吧城华人主要来自闽南,中国道德观念稳固,移民吧城后仍然固守传统。就《公案簿》资料看,他们对传统礼教非常重视,明文规定以孝友忠厚等观念为基础的19条行为准则,对家庭妇女则坚持“七出之条”。子女对父母“出必告,返必面”,妻女更严禁私自出行。至于对在外留宿、私奔私通等行为则深恶痛绝,严刑重罚[30]。然而就发生案件看,华人妻女触犯此类规矩者愈来愈多。除了部分华人妻子出身当地,受当地民族风俗文化影响外,女婢的影响显然占了主流。

结合东南亚风俗资料看,马来土著与华人文化差异极大。上述为华人所严禁的行为在马来民族生活中则无可厚非。譬如,由于马来土著本来就习惯由女人对外交易货物,女子自由外出属于习俗常态。同时,马来土著没有“三从四德”等教条束缚,男女关系相对开放,贞节观念亦较淡薄,由此,外出之际隔夜留宿,以及在对外交往中产生男女情爱,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同样带有这些文化影响的异族女子、女婢与华人妻妾在进入华人社会之后变化态势存在差异。基于在华人家庭中地位和所受关注程度的不同,女婢不像华人妻妾那样受到华人道德准则的严格约束,更多保留了马来文化。《公案簿》资料显示,女婢除了受主人指使外,私自外出亦为常见;外出之际隔夜留宿乃至私自通情皆不足奇怪。这在《公案簿》中资料非常之多,兹不赘述。凡产生纠纷者,或为逃匿不归,触犯了主人的利益;或为私通有妇之夫,对方妻子家人不能相容;再就是携带了华人妻女,导致华人家庭破裂。女婢在华人家庭与华人妻女相处尤多,她们一方面以自己言行影响华人妻女的行为和思想,另一方面则以诱导、协助等方式直接促成华人妻女私自外出、在外留宿乃至私奔、私通等行为。因此,华人妻女类似行为的产生和贞节观念的淡化等都与女婢的影响有着重要关系。

在艺术领域,华人奴婢中的戏婢颇值得注意。《公案簿》资料显示,吧城华人社区一般设有剧场,由戏票贌官 (荷兰语Pacher,指税收承包商)负责管理或承包;而一些华人豢养着一定数量的戏婢,专门从事戏剧、舞蹈等文艺演出。这些女婢就血缘而言,无疑出身于东南亚土著居民。如华人妇女钟和娘“有掌戏童唱曲”,1846年其所豢养戏童有“番女务王齐、亚智、冉媚、口卅于也、银等”。当年10月的一次沉船事故中还淹死那于惹、信邦等几名[31]。再如在1847年丘渊福控告其妻范金娘案中,涉案人员娘仔务勿掌管浓迎。据释,浓迎也称“多炳浓迎”,即马来语Ronggeng音译,为马来人流行的一种土风舞,王大海《海岛逸志》将“多炳”与“浓迎”,视为两种演唱略同的戏剧舞蹈。此外,该词又指这种土风舞舞女[32]。看来她专门豢养出身东南亚土著的戏婢[33]。这些戏婢被一些华人购买后组成戏班,流动演出于吧城各社区或村庄。

考查戏班演出内容,应该包括中国传统戏剧和东南亚土风舞等。一方面,中国传统戏剧 (据资料显示多属闽南地方戏剧)当为华人社区较受看重的演出内容。各戏班班主经常从唐山亦即中国大陆聘请教戏师傅。如1845年8月12日甲必丹叶选遗孀陈英娘向华人公堂递交的申请材料云:“为叶甲选生前经蒙案夺,在唐招来戏司阜贰名,今皆病故,伏请恩准再邀一司阜来吧教戏是幸。”[34]另有陈妈抱控告戏仔梅花一案透露,华人陈权所养土著戏子梅花穿着华人服装上街游逛,结果被妈腰(荷兰语Major音译为吧城华人公堂最高官员的头衔)陈永元责罚并诉诸公堂处理,而梅花则辩解说是为了去安恤庙还愿而穿戴戏装出去,可见梅花所演戏剧应是中国传统戏剧[35]。

另一方面,东南亚地区土著文艺节目肯定也是华人社区文艺演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有资料显示,浓迎舞就在华人社区倍受欢迎,而且还常驻有华人社区专门表演浓迎舞的戏婢[36]。1832年6月8日戏票贌官谢祝生等申告华人公堂云:“自和(荷兰,此指西历)1月至今,赌公司俱无作戏,惟作多炳浓迎以及别款番曲,无给票,是以赌戏票者甚然大亏。”[37]1846年6月13日掌管赌博和戏税的陈令又申告说,由于过多演出东南亚土著节目,而中国传统戏剧演出太少,致使以赌戏票为主要内容的赌博生意冷淡,因此申请招来40名中国戏剧演员演出6个月以救市[38]。

结语

从中外关系史角度来看,华人家庭中的女婢因其出身于异族而生活并属于华人家庭这些特殊情况,她们所有的社会交往 (包括与华人和其他民族)都带有异族交往的性质特色,实际上在不同民族交往和文化交流中起着非常突出的媒介作用。她们主要被华人使用于家庭生活,而且妾的发展趋向非常突出,因而在婚姻领域的影响尤其重大。这也与当时华人社会中严重缺乏女性有关,而且当地法令、习俗并不限制主人与女婢之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女婢在富裕华人家庭中上升为妾,在普通华人家庭中则往往一开始就是作为妾被购买并融入华人家庭的。在并不缺乏华人女子的家庭,女婢则以保持较多异族文化并能较多外出交往而对华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形成重要影响。像诱拐、协助华人女子私奔到异族家庭,或与异族私通,都属于此类情况。就华人群体经济特色而言,当时包括吧城地区在内的东南亚华人普遍善于经商。这一特征使得女婢也多介入经济领域,帮助华人或异族居民代卖货物甚至经营商贸,成为华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媒介。而基于当时奴隶贸易之繁荣,女婢买卖和租赁等行为自身也成为华人与其他民族经济往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女婢在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比较频繁的外出活动,也带动了华人与异族群体之间的文化交流。像华人婚姻、贞洁观念的变化,以及艺术文化的交流等,都存在女婢群体的重要影响。

【注 释】

[1]在仅有的相关成果中,聂德宁的《18—19世纪中叶吧城华人与当地民族的关系》(《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2期)关注到吧城华人与其他民族的关系问题,而蒲晶、甘奇的《吧城华人社会中的女性——以〈公案簿〉为中心的个案考察》(《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则对吧城华人社会中的女性群体进行了初步研究。

[2][3][4][6]克里斯托费尔·弗里克、克里斯托费尔·施魏策尔著,姚楠、钱江译《热带猎奇——十七世纪东印度航海记》,海洋出版社,1986年,第197、197、34、34页。

[5][15][17][20][22][24][26][27][29]〈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 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 8、357、84、3、63、260、32 -33、197、207页。

[7]〈荷〉包乐史、吴凤斌著《18世纪末巴达维亚唐人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8][12][13][14][16][18][19]袁冰凌、 〈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5、4-9、9、60-61、17、172、22页。

[9]八茶罐:地名,位于巴达维亚市内。相传为华人最早之场所,以卖茶得名。可参见〈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6页。

[10]新蛲:亦作“新桡”,葡萄牙语Senhor、马来语Sinyo的对音,是对欧洲或欧印混血男孩的称呼。

[11]惹咯:马来语Jaga,指某市区的巡守者。

[21][37]聂德宁、侯真平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4页。

[23][34][38]侯真平、聂德宁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3、174、274页。

[25]侯真平、吴凤斌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

[28]吴凤斌、〈荷〉包乐史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1-74页。

[30]参见刘永连《从吧城唐番通婚看中外文化冲突与融合》,《暨南史学》第7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0-244页。

[31]钟和娘又称娘仔闹热,居住在华人社区,为华人欧郎之遗孀。见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0-147页。

[32]参见《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第324页注释和第5辑第222页注释。

[33][35]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2、216页。

[36]前述娘仔务勿及其所养浓迎舞女常驻华人社区鸦片和赌博市场。参见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 (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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