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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状况

2013-03-27梁俊山

党政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公共部门群体性舆情

○梁俊山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生活以及地方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政府的舆情应对能力直接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状况相关,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近几年发生如躲猫猫事件、周老虎事件、地震谣言事件等59起典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时间特征、领域分布、持续时间、参与主体特征、应对情况、治理成效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以摸清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水平及成效。

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1.事件的时间特征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通常有三种类型,新闻报道影响引发围观型,如“最牛钉子户”、“罗彩霞事件”等;司法案件引起争议型,如“黑砖窑事件”、“邓玉娇案”等;网民发贴引关注型,如“华南虎事件”、“河南灵宝贴案”等。从产生类型来看大部分事件的发生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事件的酝酿期很短或接近于无,政府应对时也应做到及时、有效。

在事件持续的时间上,81.36%的调查事件只持续了不超过半年的时间,而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只占到了6.78%,这说明我国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普遍在持续时间上不长,这与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具有一定关联,表明当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还不具有长期存在下去的内在动力,同时也说明事件的有效应对时间也比较短。

2.事件所属的领域分布

课题组将所调查的案例分为经济民生、政府管理、立法司法、科教文化和其它五类,其分布情况如下:

政府管理和立法司法领域各占47.46%和23.74%,说明当前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多发于行政和司法领域,占到总数的7成以上,表现形式通常为网络反腐、网络监督和网络维权等。这说明我国网民具备了一定的网络民主意识,同时也表明网络正在成为公众参与社会决策、监督的重要手段,网络的出现也从侧面对保障公民社会监督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政府所属层级上看,90%以上的事件都发生在市县级地方政府,说明地方政府是网民关注的主要对象,是问题的多发地,同时也说明地方政府面临的网络压力比较大,地方政府官员对于网络问政、网络问责、网络危机管理方面的挑战表现的较为无力,治理能力亟待提高。

3.事件的参与主体研究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通常包括网民、事件当事人、公共部门、传媒机构等,网民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参与主体,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升至39.9%。从网民的学历结构上看,初中及以下学历占43.8%,年龄结构上30岁以下的网民占到58.1%,而低学历、低龄人群在网络上的言行更加容易偏激,更容易失去理性,更容易受到谣言的煽动,往往成为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件当事人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另一主体,当事人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或司法部门,它们具有一个通性,即因具备某些特点而极易成为网络舆论热点,而其中由于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不当行为诱发网络舆情事件的比重是比较高的,这说明在新媒体的形势下,公共部门人员的媒体素养亟待提高,而且对于公务人员的网络言行应当有一个常态化监督约束机制。同样,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是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59个案例中几乎所有事件都有政府的参与,但是大都比较被动,缺乏灵活的处置办法,仅有少部分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如“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等。

另外,新兴媒体成为社会舆情的引领者,网络由于其放射性的传播速率,使其成为引领事件产生、发展的导火索和放大器,甚至一些事件会因为媒体工作者、“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的推动人为地成为网络舆情事件。诸多事件的发生都使得网络媒体的传播和放大作用不可小视,但部分网络媒体也逐渐在事件过程中充当“第三权力”的身份,成为网络维权的代言人,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离不开网络媒体的有效管理,如何使新兴媒体走向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这也是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

4.治理手段及成效分析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式根据主体对事件的态度及应该方式划分为四种,即“静默”、“封堵”、“对抗”和“疏引”。

对不同应对方式下的处理成效进行调查发现,如果在事件中政府仅仅采用“静默”的态度,事件极有可能在无干预之下演变成一场现实危机,这样,事件就由单纯的网络舆情事件演变成为与现实群体性事件相呼应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影响;而采取“封堵”的方式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事件来说会有一定的效果,如“网络谣言”等,待其脱离了网民的关注,舆情热度自然下降,网络舆情事件也就自然消亡。但“流言止于公开”,对于规模较大、影响深远的事件来说如果采取同样措施,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只有及时地了解网络舆情并适时地、及时地公共信息,才能使网络猜疑、网络谣言等不稳定情绪减少、直到消失。“对抗”的处理方式直接引爆网络舆情,将相关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如“灵宝贴案”中的公共部门甚至将自己推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采取“疏引”的手段是比较可取的,而治理效果也令人满意。

1.网络群体性事件总体呈现更加复杂的特点,政府的应对水平不高

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发生时间高频化,发生领域多样化,参与主体复杂化的新特点,在生成、发展、运作的模式上也不断进行演变,网络舆情也开始左右社会舆论的走向。这种状况对公共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形成极大挑战,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是否具有一定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能力,是否能对网络媒体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这将直接影响到其执政的成败。

近几年,我国公共管理部门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公布的《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榜》中的10起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应对能力逐次提升,但是距理想状态还相距甚远,案例中得到圆满解决的还不到四成,政府应对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2.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缺位

对于事件处理的四种方式即“静默”、“封堵”、“对抗”和“疏引”,前三种都属于公共部门基于管理本位,通过公权去“管理”事件,而忽视了网络舆情的自身特点,更有甚者通过强制力去防止事件扩散,进一步侵害了公民利益,使事件恶化。相反,在事件发生时,公共部门及时地了解舆情,分析问题所在,并通过公开、公平、合法、参与等方式加以解决,即通过“疏引”的方式应对,就会得到良好的回应。因此,前三种方式可以归结为传统官本位的“管理”,这样的“失治”处理方式占到了72%,而后一种称之为“治理”,所占比率较低,但是比较可取的方式。

3.地方政府在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

从事件主体来看,网民的身份虽然不确定,但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超过5亿,而他们同时也是我国公民,是各级政府的服务对象,政府在事件治理中成为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从所属领域来说,网群事件的发生领域不断扩展,但不管什么领域都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范畴;从调研结果来看,不管事件处理效果如何,政府部门的作用举足轻重,再加上政府拥有强大的信息资源和技术优势,因此在事件的治理中政府应当时刻处于核心地位。在网络舆论场中,政府应及时关注舆情动态,适时给出回应,引导舆情回归常态化。

4.我国缺乏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长效机制

调查发现地方政府在应对网络群体事件方面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往往在事件的处理中责任不明确、权利不清晰、方式方法不妥当,善后事宜缺失,导致事件当事人遭受侵害,同时给公共部门带来重大损失。网络社会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网络社会的快速形成使其必然有许多方面还不健全,而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化阶段,社会转型时期存在许多内部矛盾,再加上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扰乱效应,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挑战。从国家的长远发展以及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来看,我国亟需建立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长效机制。

1.深化电子政务建立网络舆情云监控平台,有效提升政府应对水平

网络在当今社会媒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已成为政府关注民生不可或缺的舆论场,而服务型政府也要求公共部门要时刻关注民情、了解民意。网络社会需要新的社会管理方式,新形势下电子政务就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传统社会管理手段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乏力要求我国政府必须深化电子政务建设,主动承担起维持网络社会秩序的重任。

当前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构建了政府门户网站并深入到网上业务办理阶段,这为全国网络舆情互动机制的建立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2007年云计算理论的提出为我国电子政务下一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所谓云计算是一种计算模式,它使应用、数据和IT资源以服务的方式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使用,从而使用户的技术门槛降低、成本缩减、运算能力提升。云计算理念的提出为建立我国统一的网络舆情平台提供了可靠途径,所谓全国统一的网络舆情互动机制指的是以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覆盖全国、各政府层级、各公共部门的网络舆情监控、预测和互动系统,该系统应当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实时性、协同性、参与性的特点,可以保证网络民意的实时传达,以及公共政策的及时解释等,可以称其为网络舆情云平台。

2.健全多方协作、共同参与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社会治理体系

调研中发现,80%以上的案例在处理过程中参与主体比较单一,仅局限于当事人各方,而网民处于舆情领域,对事件进展的情况无法得到及时证实,往往因此产生新的猜疑、谣言,如“真假曹操墓”的无休止争论。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转变社会管理的理念,要“从传统的‘整治命令’思维,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政府‘包打天下’,到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从习惯‘灭火’,到突出源头治理;从青睐硬性行政手段,到重视运用经济、行政、道德、科技等手段综合管理”。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当中,政府也要注重运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让各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健全多方协作、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从而考虑多方利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加强地方政府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近几年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90%以上发生在地方领域,而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的缺失又是造成事件失治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地方政府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保障网络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

首先,增强危机意识和网络舆情观念,提高地方政府的危机应对意识和能力。不论网络群体性事件还是现实中的应急处置,在事情发生后的四小时内是应对事件的最佳时机,这就要求政府要及时回应,妥善应对,而做为政府代表的官员也要具备一定的危机应对能力与素质。

其次,地方政府要公开透明,加强网络舆论监控能力。利用政府网站或官方媒体及时公开信息,打造政府主导的网络舆论场,使其在政府的主导下走向常态化。这要求政府要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具体需要通过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平台来实现,因此技术保障也是提升地方政府网群事件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

再次,地方政府要多方位建立民意表达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民沟通,加强“源头”治理,降低事件的发生机率。如美国的第一政府网建设中,设立了至少八种与民众可以直接沟通的渠道,如MSN、邮箱、电话、留言、twitter、ICQ、传真、手机等,对我国政府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4.利用云计算技术,加快建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常态化治理机制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常态化治理是信息社会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在系统论、协同论的指导之下构建一整套网络群体性事治理的软件、硬件体系来实现,这一体系主要包括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制度体系、网络群体性事件应急系统体系、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政策环境体系等。

制度体系指的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部门设置、权力配置、人员布置等进行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动态制度框架,它是实现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常态化的前提;应急系统体系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基础上建立的,实现事件治理的具体手段、方法、技术,应当包括网络舆情互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和善后处理系统。另外,以上两个体系的有效运作,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这既是法治社会环境下对法治政府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政府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有法可依的基础。

这一常态化治理机制可以在云计算构架下完成,形成全国统一的、多方参与的、实时监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云治理平台。

5.完善网络立法,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针对网络的立法还不完善,许多立法明显滞后,这既导致广大网民在网络中的言行规范缺失,也使得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普遍缺乏法律的支持,导致公共部门往往处于言语缺失的被动地位。

同时,对于网民问政的网络途径也要加以法律保护,在信息社会时代网络参政、网络议政是人民群众的权利,网络民主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加强立法对这部分权力加以保障,也要将政府网络应对能力加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从而保证网民的意见得以表达。

另外,逐渐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化的趋势,这使得对网民的普法任务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需要从多渠道、多方面地开展法律教育,加强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创建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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