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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与重构

2013-03-22陈红兵

关键词:异化主体人类

孙 涛, 陈红兵, 刘 炜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一、网络技术异化主体根源的内涵

1.何为网络技术异化

“异化”一词最早出现在《圣经》中,指亚当的堕落,从上帝的神性中“异化”为凡人。启蒙运动之后,“异化”指权力、财产的转让与让渡。直到黑格尔,“异化”才成为一个哲学概念。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异化的产物,绝对精神由于内在的矛盾异化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再通过人的自我意识认识到对象化世界的异化性质,克服异化回归最高精神境界。费尔巴哈认为“神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上帝的人格性,本身不外乎就是人之被异化了的,被对象化了的人格性。那种使人对上帝的意识成为上帝的自我意识的黑格尔式的思辨学说,便是以这种自我异化过程为基础的”[1]。费尔巴哈用人替代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人才真正成为“异化”的主体。

马克思在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提出了“异化劳动”。他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劳动,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人的劳动并非自由自觉的,劳动者不再主导劳动过程,也失去了对劳动产品的控制,反而被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所压抑,这就是劳动的异化。资本主义普遍的劳动异化导致了人的类本质被异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对立和异化。劳动的异化使得自然界以及人类的精神力量这些本是让人类实现自由自觉的力量,却变成了人类谋生的手段,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了[2]。海德格尔也认为,异化是人的沦落,是人失去了自己的本真状态。弗洛姆认为,被异化的人不再是自己行为的发出者,而是听命于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而成为一个被认识的“物”[3]。

可见,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异化指的是本应作为主体的人在活动中却丧失了自己的主体地位而成为活动的客体。

一般所说的技术异化是指什么呢?学者们的理解并不一致。技术异化既可以指人类在利用技术改造自然,创造人工自然的过程中,反而被技术所控制;也可以指运用技术实现人类目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造成人类生产和生活环境的恶化以及社会道德的滑坡。学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对技术异化作出不同的解释,对理解这一概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4]。学界对科技异化有相对明确的理解,即“科技这种人的创造物变成了统治人、压抑人的一种异己性力量:它不但不是‘为我’的,反而是‘反我’的”[5]。可见,从概念上说,科技异化与异化是种与属的关系,科技异化的界定源于异化。由于异化是指本应作为主体的人,在活动过程中与活动过程和结果主客异位,活动过程和结果成为不受人支配的独立力量,反过来成为支配人的主体,而人却成为客体,所以,异化揭示了活动过程中人的主体地位的丧失。参照科技异化的界定,技术异化是指在技术活动中,技术过程和结果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独立力量,改变了人的本质属性,导致人的主体地位的丧失。

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技术是技术的一种,指经由通讯设备和线路而将处在不同地方和空间位置并且操作相对独立的多个计算机连接起来,再配置一定的系统和应用软件,在原本独立的计算机之间实现软硬件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从而形成计算机网络,并支撑网络空间中人类各种虚拟活动的所有技术的总称。网络技术构建起了一个虚拟现实世界,用户通过创造虚拟化的自我形象来实现网络世界的生存,通过虚拟的自己与其他同样虚拟的个体相互交流和沟通。根据我们对异化的理解,借鉴技术异化的含义,结合网络技术及其属性,网络技术异化是指在由网络技术构建起来的虚拟现实活动过程中,作为主体的人逐渐陷于其中,失去了对网络技术的控制,遗忘了自己的主体身份,逐渐为网络技术所支配和控制,迷失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而成为网络虚拟活动的一个环节。

对于具体的网络技术来说,涉及三重因素:网络技术主体、网络技术自身和社会环境,全面分析其异化的原因也需要从这三重因素着手,因网络技术主体所造成的异化可称之为主体根源,因网络技术自身所造成的异化可称之为技术根源,因社会环境造成的异化可称之为社会根源。然而,仔细分析主体、技术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主体根源是网络技术异化的关键。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真正找到解决网络技术异化的根本路径。

2.网络技术异化主体根源的本质

对于网络技术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学者都作出了描述,基本上都不认为网络技术是某种单纯的工具,而是需要与人一起构成现实。米切尔·海姆认为:“计算机已经不再只是从人工智能的角度,以人类的对手之姿态呈现,计算机作为人类的工具也不仅只是工具而己,而是我们自身的组成部分之一。”[6]在人与计算机的这种关系中,计算机不再仅仅是实现人类目的的工具,它也改变着人的存在方式。“经由网络的媒介,我们在真实世界的身份认同化约为代号,……为了传递的目的,信息科技把所有的知识化约为数字化的信息,凡是无法数字化的都被滤除、无视于其存在。为了配合信息科技的特性,所有信息的内容皆不再重要。”[7]也就是说,在网络技术的作用下,作为主体的人被符号化。这种符号化就是李伯聪教授所说的“反客为主和工具性压倒目的性”[8]。

工作压力源实际上是职业环境下客观和主观产生的认知要超出个体适应能力的一种身心紧张状态[1-2]。职业倦怠感实际上是个体不能有效面对工作压力形成的焦虑感和厌倦感[3-4]。护理人员的职业倦怠感和工作压力不但对护理质量造成影响,也会对护理人员职业生涯规划造成影响;社会支持、人际冲突、职业压力和护士职业倦怠感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予以护理人员充足的社会支持,可将护理人员职业疲惫感和工作压力降低,有利于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增加,对于改善护理人员不良态度十分有利[5-6]。文章分析2015月5月—2017年5月于我院就职的50名护士,评估不同情况护士工作压力情况和职业疲惫感以及社会支持的关系。

网络技术突破了自然的限制,增加了人们的互动方式、内容和情境,延伸了人们的主体性、选择性和能动性,因而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依附于网络,不能或者不愿意将真实的现实角色与虚拟的网络角色分开,放弃现实社会的责任义务,造成社会角色混乱,从而造成行为、心理乃至生理的改变。然而人的生命存在必须以真实的社会生活为基础,主体地位的丧失正是主体遗忘了现实社会的真实性,放弃了所需承担的现实角色,“自愿”离开了生活的基础。因而网络技术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彼此孤立,人们在敲击键盘移动鼠标营造自我虚拟的交往空间时,遗忘了真实的自我,造成冰冷的符号化倾向。网络空间的交往不是人与人之间活生生的直接互动,而是符号化的人机交往,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冷漠而缺少人性,遗忘了人与人之间还有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将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乃至金钱投入到网络空间中,将自己的生命符号化。这种符号化的主体“表现了一种孤寂感,那是根本存在且无法逃脱的经验,根植于世界的结构之中,……全然孤立,自我似乎完全无可挽回地失落了自己”[9]。

二、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开创了网络时代,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可能。然而过分地依赖于网络将会压抑人的本真状态。因为网络技术建立在一整套复杂的符号系统之上的抽象体系,人在其中易于丧失自身的主体地位。这也是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具体说,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可以细分为三个方面。

1.人的有限性的制约

人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存在,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以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存在。但现实的人是有缺陷的,受现实的限制。来自自然方面的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在生理上的局限,即个体的人都是向死而生的,同时在强大的外在世界面前,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二是自然环境的局限,个体的人在特定的时刻只能存在于特定的一个空间中,受其影响而形成特定的品格。来自社会方面的限制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人都是社会的人,语言、风俗习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而这种影响限制了人的文化需要和自我实现;其二,人是历史的人,受过去的影响,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规制,但这种规制也限制了人在未来的发展广度。此外,个体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相对于永恒的意义,现实中人的想象力和认知能力是有限的。

相对于无限的“自在”,此在却是有限的、不完满的。网络技术的的发展,可以帮助人们在虚拟的世界中突破时空的限制。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任何事情都可以以“完美”的面貌出现,逐渐遮蔽了现实的存在。这种异化状态使得人最愿意逃避现实而遁入虚拟,放弃自身的主体性而成为网络世界中的一环,遗忘了生存本身。正是由于自身的局限,人类在克服局限、追求完美的过程中,却将克服局限当成了目的本身,而将克服局限的目的——现实的生存——遗忘了,错将由技术克服局限的生存方式当做生存本身。然而技术只是人的生存方式之一,而非全部,如果认为人类的生存必须技术化,就意味着人将被异化,人也不再是形而上学的人,不再有超越现实的理想,人也就不会有未来,而只有当下。对网络技术来说,网络的虚拟生存可以作为现实生活的一部分,而不能替代现实生存本身。这就是网络技术的异化,其根源在于突破个体局限的过程中逐渐丧失了自己的主体地位。

2.设计意向的偏离

以个体和团体为创造主体的技术设计,指向的是效率和功利,所关注的是技术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而不包含着人们的道德倾向,因而会造成一个后果:创造主体在技术设计的过程中会忽略掉自己的伦理责任,也会给使用者留下非道德使用的漏洞。与此同时,创造主体都处于一定的阶段和分属一定的团体,技术的设计着眼于实现当下的、直接的、局部的最大利益,而非人的终极关怀。网络技术设计的效率和功利意向同样如此。

然而,技术与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技术的变革推动着社会和人类的进步还是社会和人类的利益、文化及价值选择决定着技术的进展?亦或是技术与人类社会协同发展?因为不同的关系定位决定着人们对技术的不同态度。马克思认为,技术的目的是造福于人类和环境,为人类的全面发展服务。然而,现实中的人们只将技术当做实现利益的手段,而忽略了技术设计在当前道德伦理关系中的合理性。人们之所以能通过网络虚拟空间从事种种非法活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网络技术的设计偏离了社会的道德需要,仅仅以效率和功利为设计导向,这本身就为网络非法活动提供了可能,而仅从技术角度进行防范是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

当我们认为网络技术将带来一个信息社会时,就意味着社会的进步由技术决定。然而,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并不如此简单。雷蒙·威廉斯认为,技术的发展渗透着社会权力与意图,它的出现不是凭空的,而是与社会主导阶层的意图有着复杂而密切的联系,当这种意图出现时,技术就会成为其关注的焦点[10]。他将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的主导阶层联系起来,认为分析技术就需要分析谁控制着技术的发展,因为技术的发展并不是某个个体或者组织单纯的经济利益驱动,而是受整个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策动,渗透着社会决策的痕迹。他的这一立场与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十分吻合。“二战”后,网络技术在美国倡导的“新自由主义”的政策背景下发展起来,到了20世纪80年代,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制度向发展中国家渗透,其所倡导的市场利益导向原则更是席卷全球,网络技术成了意识形态用来控制人们思想的工具,扼杀了人性的多重化。

3.使用意向的个体化

人的局限需要技术弥补,而技术在设计中以效率和功利为导向,个体在追求功利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将个人价值凌驾于社会、自然及他人的利益之上,并把社会、自然和他人视为个人自我实现的手段,而将自己与社会、自然、他人割裂开来。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幸福生活提供了众多的可能性,追求快乐本是人类生活中的一部分,然而将追求快乐等于享乐,甚至将享乐当做人生目的时就走向了反面。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技术,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也陷入了更多更深的异化之中。因为技术一旦出现,必然会打破人、自然、社会内部要素之间的初始平衡,从而导致人或者技术被异化。技术尤其是现代的网络技术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异化,而且随着使用的深入,所造成的异化也越来越复杂和深化。由于人的使用意向造成的异化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为之,二是有意为之。无意为之是指在知识不完备的情况下,在无意识的技术使用过程中,造成某种程度的人性压抑或缺失,在认识得到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此类异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有意为之则是明知在这种方式下使用技术会损害自己人性或者伤害他人的权益而主动实施或放任发生的行为。

由于知识的不完备所导致的异化归根结底是人本性的局限,而与怎么使用关系不大,这种异化是必然的;而有意为之的异化则源于对功利或者享乐的追求,不同的使用主体、不同的使用目的以及不同的使用方式与异化的范围和程度息息相关。需要说明的是,有意为之的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看似是主体,其实他的人性在网络技术的影响下已经不完整了,因为他们大多数在真实的现实生活中是不会实施这些行为的,而由于网络技术的隐蔽性和符号化,才导致他们在网络的空间中无所顾忌。

“人性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人的一切思想行为都体现着人性,都要以人性为最后的根源。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谈人性,使我们对有关人的现象如对社会历史活动的分析,常限于表层认识,缺乏深厚根基。”[11]技术异化不管是由设计意向还是使用意向,都与人性相关,并且只有在使用中才能显现出来。杨春平博士所归纳的我国面临的技术安全挑战也可以看做是技术使用中会出现的九种异化情况:一是技术本身的问题,二是技术被贸然使用,三是对可能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四是无保障被安全使用的安全技术,五是技术系统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六是操作不当,七是过期使用,八是超范围使用,九是没有使用安全配套技术[12]。

三、网络技术异化中人类主体地位的重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在于人类主体地位的丧失。正如帕斯卡尔所说:“人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用不着整个宇宙拿起武器来才能毁灭他;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于死命了。然而,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置他于死地的东西更高贵的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备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是一无所知。”[13]人之为人就在于人的理性能力,能够调整自己的思想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既然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在于主体地位的丧失,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重构人类的主体地位。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做是与自然斗争的历程,自然在人类面前是强大而又不可预见的,时而显现出强大的破坏力量,人类技术的发展就是要破解自然的不可预见性。然而,技术的发展给人类造成了新的不可预见性,不知道技术会在何时伤害人的现实存在。这就陷入了一个悖论:我们试图通过技术消除自然的不可预见性,事实却相反,我们不仅没能消除这种不可预见性,反而加强了自然的不可预见性及其破坏性。正如德国哲学家米特尔斯特拉斯所说:“人对被它自身造出来的技术条件的依赖使得一个在自然灾害条件下只是部分的毁灭性在一定情况下变成了整个社会的灾难。”[14]在现代社会,人们变得只相信技术的客观性。在这种意识的作用下,人、社会、自然都被纳入到一个异常可怕却尚未意识到的自动化过程中,这个过程看似是人的活动,但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一个自然过程,其运行是不可预见的,人在其中已丧失了自己的主体地位。

我们要做的就是重新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此处的主体不是那种与客体相对的主体,而是一个更高的、更普遍的主体,即交互主体,也就是主体间性。主体间性表明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在,当然这种共在并不排除主体的个性,因而主体间性是个性间的共在。正是由于“共在”的存在,个体并不孤独,而是与他人分享了世界,共同拥有了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15]因此建立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简单的证明和反对,而是对话性的,在对话过程中确认他者的权益,调整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一种更高的普遍性。胡塞尔也认为人们所处的是一个经由不同主体共同构成的生活世界,是一个具有主体间性的意义网络,虽然每个人的意向不同,但处于相同的生活世界,在融合的过程中可以保证对生活意义的共同理解。网络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就是生活的符号化所导致的行为虚拟化,这种情况下需要相关者的联合行动。

相关者的联合行动即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行动”,是主体间的交流沟通,因此需要抛弃主客对立的思维方式。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动者不可能走出其生活世界境域。……在其中,他们能够交互地提出要求,以致他们的表达与社会主客观世界相协调;在其中,他们能够批判和证实这些有效性要求,排除他们的不一致并取得认同。”[16]也即是说,处于生活世界中的主体通过交往,实现理解和一致。网络空间也是生活世界的一部分,网络主体各方(网络设计主体、网络运营主体、网络使用主体)之间通过语言沟通,构建并遵守共同的规则,从而达到一致,在尊重他者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主体地位,即在网络公共领域,主体间通过沟通与对话,重新获得对网络空间的主体地位,避免设计意向的偏离和使用意向的个体化。

要使网络技术生活化,还需要明确它对人的生存的意义,寻回人在生活世界中的主体地位,构建人性化的生活氛围,即重构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

网络伦理意味着网络的道德和良心,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网络技术的异化。网络道德规范也需要遵从一般的伦理原则,如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正原则以及普世原则。不伤害原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对他人或网络环境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而不论行为者出于什么动机,只要结果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就是不道德的。因为网络的广泛性和便捷性,造成的伤害会迅速扩展从而加深伤害的程度或使更多的人受到伤害。自主原则要求行为者在实现自主权的同时尊重他人的自我决定权,也就是康德所说的我们必须总是把他人作为目的而绝不把他人作为手段来对待。网络技术为行为者实现其自主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在实现这些可能性的时候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和自律的,对其他主体的自主性也要给予同样的尊重,这是人性的要求。知情同意原则是网络行为者在获取他人信息时所需要遵守的道德原则,因为任何主体对于自己相关的信息的使用是有知情权的,使用前应该得到他的同意从而避免网络侵权乃至网络犯罪的发生。公正原则是指网络信息权利的分配应该体现社会的平等,而不能以技术的高低为标准,网络规范更不能仅由掌握信息的主体决定。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同样的信息掌控者之间才会约定网络规范,对于弱者的照顾总是象征性的,并且随时都会受损,这一现实更需要公正原则的遵守。

当然,网络伦理规范不能仅仅是外在的约束力量,因为外在的约束总是有限的,而需要把网络伦理规范内化为网络主体内在自律的道德力量,克服人类自身的局限性,也就是说网络主体需要道德自律。康德认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17]同时他还将自律与自由联系起来:“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道德律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18]也就是说,在虚拟世界中的自由,也并不是毫无约束的,不仅有外在伦理规范的约束,还应该将这些伦理规范内化,使之成为约束自己网络行为的内在力量,才能真正获得网络中的自由,实现自身的主体性。

网络伦理原则是用于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的道德要求,将这些道德规范内化为主体的道德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因网络技术的异化而对人性的伤害。对当下的网络技术而言,还应将其纳入现实的生活中来,尽管我们依然会利用到它,但在信念上我们不再依赖于它,也就是说,要将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生活看做是真实生活的一部分,而绝不是现实生活的替代或超越。生活世界是有多个层次的,现实的日常生活是基础,是生活世界的中心,其他形式都是现实生活的补充。意识到这点并用于现实的生活中,人类的生活才能真正的安全可靠,才能真正地与他者和解,才能避免网络技术的异化。

当然,网络技术异化的原因除了主体异化以外,还有网络技术自身的原因以及社会规范管理原因等,主体地位的重构除了明确主体间性、确立伦理道德规范以及将道德要求内化为主体行为准则以外,社会转型的完成、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技术实践的规制等都有利于主体地位的重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但异化的根本是人的异化,即主体的异化,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及主体地位重构是为了阐明主体异化是网络技术异化的根本原因,主体地位重构是消解网络技术异化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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