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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本纪异文考校

2013-03-19吴昱昊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五帝泗水相国

吴昱昊

(南京外国语学校,南京210008)

说明:

(1)本文以中华书局1982年版点校本为底本,为方便读者,标出点校本正文与三家注的页码行数,并用“□”标识所校之字,“^”标识补字之处。

(2)《校补》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史记会注考证校补》所附校补,也标出页码行数。如“18·2·10”指《五帝本纪校补》18页2版10行,以“[]”表示补字。

(3)下文“考证”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中的案语,标出页码行数,如“88·7”指《五帝本纪》第88页7行。

1.《五帝本纪》:使舜上涂廪。(34·2)

《正义》:《通史》云瞽叟使舜涤廪。舜告尧二女,二女曰,时其焚汝,鹊汝衣裳,鸟工往,舜既登,得免去也。(35·1)

《校补》:《英房》《南化》《枫》《三》《梅》《狩》《中彭》《中韩》,无涂字。(28·1·10)

案:有“涂”字是。王叔岷引《金楼子·后妃篇》作使涂廪[1]49。《孟子·万章》云:“父母使舜完廪。”太史公采《孟子》为说。涂,《说文·木部》:“杇,所以涂也。”段注云:“涂者饰墙也。”涂即完义。又此文观《正义》云涤廪,当有涂字是。涤、涂义近。《后汉书·寇荣传》“故大舜不避涂廪浚井之难”注、《竹书纪年》《列女传》《新序》《孟子·万章》“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正义、《册府元龟·帝王部·神助》《帝王部·孝德》“帝舜侧微”小注引《史记》皆有涂字。

2.《五帝本纪》:嗟然。(38·15)

《校补》:《清原》《凌》,嗟然互倒。(29·2·2)

案:《尚书·尧典》:“咨四岳。”《史记·五帝本纪》作嗟四岳。《舜典》云:“帝曰,俞咨,禹,汝平水土,惟时懋哉。”《尔雅·释言》:“俞,畣,然也。”“俞咨”即“然嗟”,疑《史记》当作“然嗟”。

3.《夏本纪》:禹拜美言曰。(77·8)

《校补》:美,《中统》《游》,昌。(54·1·14)

案:《尚书·臯陶谟》孔传作“昌言”,与《中统》《游》本合。《史记》下文云:“帝舜谓禹曰女亦昌言。”疑作“昌”字是。

4.《夏本纪》:蚤夜翊明有家。(77·12)

《校补》:蚤,《南化》《梅》《狩》《高》,夙。(54·2·16)

案:《尚书·臯陶谟》作“夙”,与《南化》诸本合。《五帝本纪》有“夙夜维敬”“夙夜出入朕命惟信”二句,皆不以“蚤”字替“夙”字,疑此处亦当作“夙”。

5.《夏本纪》:于是夔行乐。(81·15)

《校补》:《殿》,无夔字。《札记》,已见《舜纪》秩宗下,此又属之夔,疑误衍,殿本无。(55·3·2)

案:《尚书·益稷》此文乃夔自赞之词,史公采作本纪,作乐本是夔事,此处当有“夔”字。《玉海·音乐·禹九招乐禹度数声乐》引《夏本纪》有“夔”字。《殿》本误脱。

6.《夏本纪》:臯陶拜手稽首扬言曰。(82·1)

《校补》:手,《景》《井》《蜀》《绍》《毛》,首。《天养》《南化》《狩》《高》,无手字。(55·3·10)

案:拜手稽首,《尚书·益稷》正文、疏皆同。《尚书·太甲中》云:“伊尹拜手稽首。”传云:“拜手,首至手。”《正义》引郑玄《周礼》注云:“空首,拜头至手,所谓拜手。”《召诰》:“拜手稽首曰。”传亦云:“拜手首至手。”是作拜首者误。《尚书》无“拜首稽首”之语。《天养》诸本无手字,当是误脱,《大禹谟》:“禹拜稽首固辞。”《疏》云:“禹犹拜而后稽首。”若此作“臯陶拜稽首”,《疏》当云“臯陶拜而后稽首”,故知此处作“拜手稽首”。

7.《夏本纪》:弟帝扃立^。(86·3)

《校补》:《天养》《南化》《狩》,弟帝天养本无帝字扃立[是为帝扃]。(57·1·6)

案:《史记》本纪叙帝系有两种形式,一是如《夏本纪》“帝芒崩,子帝泄立,帝泄崩,子帝不降立”;二是如“太康崩弟中康立是为帝中康”与“帝厪崩,立帝不降之子孔甲,是为帝孔甲”。用“是为某帝”形式时,或者是此帝有事可叙,如帝中康、帝孔甲,或者此帝无事可叙,如《殷本纪》“沃丁崩,弟太庚立,是为帝太庚。帝太庚崩,子帝小甲立”。又有此帝有事可叙而不用“是为某帝”,如《夏本纪》“夏后帝启崩,子帝太康立”。太康下有事可叙,而未用“是为帝太康”的形式,可见《史记》此种体例很混乱,无一定的成法。此处或者如《天养》本叙作“帝不降崩,弟扃立,是为帝扃”。《南化》《狩》本“弟”下衍“帝”字。

8.《周本纪》:韩相国曰善。^使者已行矣。(164·2)

《索隐》:已,止也。(164·13)

《考证》:《策》善下有然字。徐孚远曰言既已发使,故虽善代之言,而不可止。代因言宜与周高都也。(88·7)

《校补》:《南化》,[而]使者已行矣。《通志》,无已字。(117·1·14)

案:《史记》下文云代欲使韩与周高都,韩相国大怒,“吾毋征甲与粟于周亦已多矣”,则明言停征甲与粟,不得云“虽善代之言,而不可止”。韩相国两次发使,第一次乃赴周征甲粟之使,第二次因苏代之言,发使至周止前使征甲粟,即此处“使者”。苏辙《古史·周本纪》云“韩相国曰善,遣使止之”是也。《通志·三王纪第三下·周》“赧王之时”条作“使者行矣”,亦是。所谓“已行”“行矣”,皆指第二次发使,徐孚远说误甚。《考证》所云《战国策》之“然”字,《校补》所云《南化》本之“而”字,皆是误解文意所增。

9.《秦本纪》:楚自汉中南有巴^黔中。(202·2)

《校补》:《南化》《枫》《棭》《三》《中彭》《狩》,——有巴[蜀]黔中。《札记》《志疑》引明程一枝《史诠》云一本巴作巫,巴属秦,非楚地。(149·2·8)

案:“巴”字是,巴属楚。《史记·西南夷列传》云:“始楚威王时使将军庄蹻将兵循江上畧巴蜀黔中以西。庄蹻者,故楚庄王苖裔也。蹻至滇池,地方三百里,旁平地肥饶数千里,以兵威定属楚。欲归报。会秦撃夺楚巴、黔中郡。”[2]2993是明言楚曾略有巴蜀黔中地,后为秦所夺耳。

《秦本纪》云:“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2]202是此时秦尚未强也,巴尚为楚地,作“巫”之本疑妄改。又施之勉云:“按,《华阳国志》,秦惠文王时,张仪贪巴道之富,因取巴。孝公初年,巴地不属秦也。”[3]168又“巴”下或有“蜀”字,据《西南夷列传》则当有。

10.《高祖本纪》:及壮,试为吏,为泗 水 亭长。(342·17)

《考证》:王念孙曰《类聚》《御览》引泗水作泗上,与《汉书》合。(5·7)

《校补》:水,《通志》,上。(254·3·13)

案:施之勉云《书钞》引泗水作泗上。《夏侯婴传》,泗水亭作泗上亭[3]271。

故籍作“泗水亭长”者,有《史记·高祖本纪》《宋书·礼志》《汉纪·高祖》《水经注·泗水》《古今注》卷上、《西京杂记》卷二、《初学记·帝王部》注引《帝王世纪》。

作“泗上亭长”者,《汉书·高帝纪》《汉旧仪》《论衡·骨相篇》《论衡·纪妖篇》《唐六典·三师三公尚书都省》“亭长六人”注、《后汉书·黄琼传》“萧何识髙祖于泗水”李贤注、《北堂书钞·帝王部·潜晦七》《古今注》《资治通鉴·秦纪二·始皇帝下》。皆汉唐人旧文,未能骤断其是非。

《汉书·高帝纪》:“则见交龙于上。”《四库考证》云:“据《后书·郡国志》云沛有泗水亭,亭有高祖碑。班固为文,见固集,是亭名泗水,不名泗上也。”《玉海·宫室·亭·汉泗水亭》云:“《文选》注郦善长《水经注》曰泗水南有泗水亭,汉高祖庙前有碑,延熹十年立。”[4]3205则班固“泗上亭长”者,据泗水言,非据亭名也。言“泗水亭长”者,据亭名而言。

[1]王叔岷.史记斠证[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施之勉.史记会注考证订补[M].台湾:华冈出版有限公司,1976.

[4][宋]王应麟.玉海[M].扬州:广陵书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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