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政治包容视域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013-03-19刘炳端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刘炳端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一、政治包容的内蕴
政治包容,即在一定的社会体制中,多种政治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目的,一种政治主体为主导,包容其他相近或者相异思想的政治主体的多个政治主体之间“以价值多元化为根据的、以民主协商、平等对话以及和平竞争为主要活动方式的政治实践活动”。[1]在政治实践中,政治包容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的拥有者能够对不同政治主见实体的包容,并且能够接受他们对自身相关政治策略的抨击和批评并改正。包容起码是对比自己弱小的势力的容忍,或者是主政者对异己者的包容,它是主政者胸襟美德的具体体现。现实的政治实践虽然存有各种缺陷,但作为一种实然存在,这是我们讨论政治包容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依据,否则,就是理论空谈。
在政治包容的存在样态上,则存在着两种有原则性差异的政治包容:一种是道德意义上的政治包容,另一种是政治制度下的政治包容。前者是从抽象人性与主体道德品质来界定政治包容,将政治包容定位为政治主体的人性之善和高尚品格。对于这样的一种政治包容观,杨楹教授提出了严厉批评,他认为,“此阶段的宽容不外是强者或强势集团对弱者或弱势集团的‘怀柔’或暂时性的‘妥协’,本质上是强者或强势集团贯彻专制、独裁或威逼原则的一种柔性的、隐蔽的、且更为有效的手段与方式,是统治阶级缓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是强者对弱者强行要求性的‘宽让’与归顺,是伪善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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