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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避债避税吗?

2013-03-11高英杰

上海企业 2013年2期
关键词:遗产税保险合同人寿保险

高英杰

《2012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内地的千万富豪人数第一次突破102万人。以此数据,每1300名中国人中就有1人是千万富豪。越来越多的富豪重视保险的作用,保额千万甚至过亿的保单屡见不鲜。避债避税或是富豪购买巨额保单的主要原因。那么,保险真的可以避债避税么?

一、保险能避债么?

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莱的事迹是国外保险避债的经典案例。破产前,他购买了400万美元的商业年金保险。破产后,肯尼斯夫妇每年约领取90万美元的巨额年金。由于美国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用该笔款项来偿还债务。

在我国内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也具备资产保全功能,即通常所讲的“避债”。具体条件包括:

第一,保险产品中的人寿保险避债功能最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二条,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由此可见,人寿保险及其保险金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不受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困扰。而其他类型的保险,比如,万能和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尚无法律条文明确“避债”;

第二,人寿保险的“避债”属于民法范畴,对刑法则无能为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涉及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无法证明其购买资金来源非法,则该合同项下相关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如果其资金是违法所得,则保险也要依法追缴;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指定受益人,才能“避债”。如果保单中受益人为法定,则身故保险金将成为遗产,不受到相应法规的保护,不具备资产保全功能;

第四,终身型人寿保险“避债”功能最强。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仅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有效。因此,当合同期满后,其保险费及相关孳息不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一般建议客户选择终身型的人寿保险来保障资金安全。

二、保险能避税么?

1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的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除此外,保单提供的红利或投资收益,并无相应规定。实际上,保单红利未代缴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寿险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此问题,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在研讨中。

2遗产税尚未正式出台

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保险来规避遗产税是常用方法。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留下的遗产价值约600亿新台币,继承人必须缴纳遗产税119亿元。而台湾首富蔡万霖,遗产高达46亿美元,遗产税却只有6亿新台币。他的窍门在于生前购买了62亿元保险。

除台湾地区外,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征遗税,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根据该草案第5条第4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近日,深圳在十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中提出试征遗产税的建议。笔者根据草案,试算了两个案例。案例一:遗产100万,遗产税为100×20%-5=15万。案例二:遗产1500万,则遗产税为1500×50%-175=575万。由此可见,一旦遗产税出台,规避遗产税必然成为保险的重要卖点。

3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将推出

相对于遗产税的空中楼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将推出。该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该类产品在欧美国家很受居民欢迎。在我国,该保险的试点方案,上海市政府已于2012年6月递交财政部。如果获批,上海将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据悉,各保险公司已经在开发该类产品。

综上所述,相较国内其他金融产品或实物资产而言,在避债避税方面,人寿保险具备不可比拟的优势。投资大师索罗斯:“全世界的富人都是一群洞察先机、掌握趋势、领先行动的先行者”。借鉴国际经验,在更多的保险税收优惠或有利政策和法规出台后,人寿保险在客户理财配置中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建行虹口同心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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