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医责险”功能减少医疗纠纷 提高医疗质量△
2013-02-19刘俊宁褚尤彪赵太宏沈明顺季宝轶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3年4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刘俊宁 李 俭 褚尤彪 赵太宏 沈明顺 季宝轶
1 相关定义
1.1 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是指投保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医责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 现状
2.1 医疗机构:纠纷缠身 索赔繁琐 医疗行业本身是一个风险极高、社会责任重大的行业,医务人员在承担医学技术局限风险的同时,还要承担患者过高期望值的压力。“医责险”作为努力改善医患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医疗机构看来,有些“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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