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危险的刑法规制及其改进
2013-02-18刘媛媛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0期
关键词:危害
刘媛媛
食品危险的刑法规制及其改进
刘媛媛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食品危险有其自身的鲜明特征。刑法对食品危险的既有规制存在章节归属不当、调整范围过窄、罪名设置滞后、主观罪过单一等不足。对食品危险的刑法规制问题上,我国应坚持提前预防和全面预防的立法理念,在立法模式上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具体危险到抽象危险的转型,扩展调控范围,严密刑事法网。
食品犯罪;食品危险;食品安全
刘媛媛,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天津 300134)
食品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更关系着国民的身体素质乃至于社会的稳定。现代科技的发展,使食品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食品不仅在数量和种类上获得极大的丰富,在质量和口味上也朝着更加精致美味的方向发展。但人们在享受食品行业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食品领域内的各类危机,各种食品危险事件与食品犯罪正在不断挑战和突破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有毒有害食品种类之多、数量之大、范围之广,几乎遍及人们饮食的各个角落。可以说,食品危险已经影响到我国大部分民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防线,理应就此予以回应。
一、食品危险:概念由来及其特点
自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发表《风险社会》以来,现代社会被理解为风险社会,各类潜在的危险伴随着人类的高度科技化、工业化一并被生产出来,变得无处不在,使人难以感知、预料和控制[1],这对传统社会及其背景下的刑法理论,尤其是法益概念和立法模式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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