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证据的证明力研究
2013-02-17■唐英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唐 英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不仅关涉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保护,而且也影响公司外部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具体的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诉讼中,裁判者首先须对各种股东资格的认定证据进行审核确认,然后才能依审核确认后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裁判。但由于股东资格的认定证据表现形式多样,在证据的审核确认过程中,如何判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尤其是当各种证据之间产生矛盾或对立时,如何判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理论界争议颇多,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值得予以进一步的细致研究。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
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问题,有部分学者将两者等同看待。笔者认为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是指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准则,而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则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具体要求,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决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我国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意思主义标准,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当事人具有成为股东的内在意思为准,以维护表意人的利益;第二种观点是表示主义标准,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当事人具有成为股东的外在表示为准,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第三种观点是折衷主义标准,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根据争议的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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