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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立法目的及其发展

2013-02-14

关键词:人类法律环境

吕 凯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

众所周知,立法的目的决定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的调整方向。研究法律的目的性有助于正确制定、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髓。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德国著名学者耶林在他的《目的法学》一书中指出:每个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在茫茫大海上航船靠北极星判断方向。而法律的目的则是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的北极星。

在人类社会初期,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自然界的影响非常小,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环境问题”。进入农业文明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类的生产活动虽然对自然界产生了一些影响,但自然界本身的再生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能及时吸收、净化、转换。人类对环境所造成的有限影响还不会造成全球性的生态环境的改变。自近代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迅速增强。人类从对自然的畏惧变为不断对自然展开“征服”改造。资源过渡开发,使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荒漠化、沙漠化加剧,沙尘暴发生率增高。污染物的排放使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日趋恶化。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导致全球变暖。造成了自然生态的失衡和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空前尖锐起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呈暴发式发展。与此同时,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研究也成为立法工作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早期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概括和比较分析各国环境法有关目的性条款的规定,可以从法理上把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学说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

第一,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一元论”思想是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因环境污染泛滥造成公害病多发从而影响人群健康、危及西方国家既定社会关系的条件下产生的。为此,西方国家在不断修改传统的公共卫生保护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由于当时环境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来达到对公民生命健康权保护的目的,所以环境立法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人群的健康。[1]例如:日本原《公害对策基本法》第一条的目的性规定就是维护生活环境以保护国民健康,即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再如匈牙利在其《人类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人的健康,不断改善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活条件……”。

第二,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即“保障人体健康”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由于最初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工业企业等的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又涉及到可能遏制西方国家发展经济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工业界和经济界强烈反对单一以行政手段规制企业排污行为的条件下,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西方国家又出现了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论”。“二元论”的思想将发展与环境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融为一体,被认为是可以较好地协调和解决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所存在矛盾的方法。这种思想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直在西方国家的环境立法中起着指导性作用,继而成为指导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比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为如下六款:一是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二是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三是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四是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五是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六是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再如日本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规定:“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

早期“一元论”、“二元论”的立法目的的基本理念源于西方传统伦理学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其核心就是自然万物均为人类所生。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主客体的关系,人是主体,环境是客体,环境以其“可使用性”、“可消费性”满足人的需要。以此价值观为基本导向的传统发展观认为,在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强调发展是天然合理的,只有不断的增长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和根本价值取向。因此,一直以来,环境法律规制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护人类既得权益,由于人类尚不能认识自然物之间存在的独立于人类以外的价值、尤其是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价值,所以在保护环境问题上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只能以人类自身的权利及其利益为判断标准。例如,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东西方国家之间冷战的结束和全球经济与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全球在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上出现了这样一种格局,即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急于发展经济、劳动力成本低廉和环境标准与法律管制不严等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手段将本国的落后工艺和技术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在海外的资源开发和商品生产基地。其结果是发达国家在实现了本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同时,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和资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由于地球上现有的大部分自然资源和物种存在于尚未被过度开发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这种状况又导致了地球上生物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的消失以及诸如气候变暖这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加剧。事实上,西方国家通过环境立法使环境质量提高,只不过是保护了地球上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环境或资源,并且这种保护是通过牺牲地球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来实现的,或者说是以全体地球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而实现的。

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指导下的环境法在实践中遇到重重困难的同时,人类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及现存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深刻检讨与反思,形成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认为:自然环境当中存在的动物、植物及其他各种自然物都有其自身的权利,人类的伦理道德不应只囿于人类自身,还应包括对自然环境的伦理道德。人类应当像善待自己一样去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物——包括生物与无生命的自然物。人类的发展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按照环境伦理学“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观点,人类和自然界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地球上平等的主体,与人类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一样,自然环境自身也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类无权任意剥夺自然环境的权利,而只能给与尊重。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将生态利益论证演绎为环境法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追求,将法律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动、植物甚至整个自然界。

这种观点向人的价值观系统和法律传统理念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作为哲学层面的一种道德理想主义,这种观点是无可厚非的。在人类遭遇危机时,理想主义就是对这种危机的一种超越意识。然而,作为法律规范,“生态利益中心”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困境。

第一,在人类社会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理念始终是基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思想。只是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及反思,人类角色意识日益全面和清晰,但无论如何,人类都免不了由自己的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由人在客观世界中的作用效果来反思自我,在这样一个互动的过程中,人类很难放弃其主导地位。

第二,环境法作为法律,是以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只能是人和由人组成的组织。如果“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点在法律中得以确认,那么,由于人类以外的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由于它们本身属性的限制不可能由他们自己来设定,而必须要通过人类来设定或分配。虽然人类有足够的智慧来做出这种法律上的制度安排。但是,无论构筑怎样精美的理论框架,“自然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必须依赖人类的能动作用的发挥抑或自我约束。这使得在“生态利益中心”的法律体系中,“自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要根据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来加以设定。人类的作用又必然成为中心和出发点。

第三,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反对人类传统的通过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提高人类生活的幸福程度的经济增长方式,主张人类应尽早停止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以保护环境。有些生态学家甚至主张回到采集可食植物的原始文明时代。这造成了环境保护和现代人类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特别是在当前人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条件下,一些不发达国家的人类的基本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坚持这样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观点显然不合时宜。因此,“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在法律和现实层面上存在诸多困境,而难于为现代环境立法所采纳也就势在必然。

二、可持续发展环境立法目的的确立和评析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在1980年3月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发布的文件《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首次被提出:1981年,美国农业科学家莱斯特.R.布郎在其《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首次作了系统的阐述。[2]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了著名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再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3]。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将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阐释为:“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此后,学者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认为可持续发展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还是发展,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而人类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地球生态系统的支撑能力范围之内。

其次,实现发展的同时应当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应因当代人类的发展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再其次,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人类发展的基础——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之上。[4]可持续发展很快由理论和概念走向实践。可持续发展理论在经济、社会、技术和环境保护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方略和指导思想。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各国的环境问题已充分暴露、亟待解决,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已经有了深刻和系统的认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的总体战略提出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反映在环境法的制定上,由关注人身健康权益向全面保护人类的环境权转变;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观向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如中国于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007年修订《节约能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政策以及相关的制度和体制正朝向全面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方向发生变革。”[5]更有许多国家在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订中将可持续思想发展纳入其中。如1997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序言”部分规定:“本法是关于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部法律,其目的在于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加拿大立法机构同时还宣告“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污染预防促进可持续发展”[6]。

但是,当我们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学和人类发展现实和对人类未来的发展的设想的角度来审视可持续发展理论时,不免存在诸多的困惑。

第一,存在着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痕迹。人类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只是地球这个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漫长历史的近期发展结果。地球这个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的产生和发展基础。人类只是这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构成因素之一。这个生态系统的各构成因素是互为存在条件的有机整体。单一的构成要素不可能脱离其他要素而存在。包括人类这样的具有巨大能动性的构成要素也不例外。每一个构成要素都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平等成员。因此,人类应当平等的对待自己所处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也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类不应把自身价值凌驾于环境价值之上。但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将原有的当代人利益为中心的目的扩展到后代人。即“可持续发展”的中心是通过保护环境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是扩大了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

第二,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状况使得可持续发展理论面临困境。由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少数的发达国家占用了人类绝大多数可获得的自然资源。不发达国家的许多人民的生活还处在极度贫困之中。在造成他们生活贫困的诸多原因中环境的恶劣是一个重要原因。环境不得到改善他们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的幸福就很难实现。即使在发达国家,环境问题也成为了他们继续发展的障碍。发达国家多年来的经济发展速度处于较低水平。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逐渐提高是重要的原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甚至将环境保护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这样的经济增长虽然可能带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却并不能带来人民生活幸福程度的提高。因为环境保护产业的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千百年来人类给环境造成的损害的填补。因此,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对自然资源的高效使用并不能带来更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增加。更难于实现人类整体生活幸福程度的提高。

第三,没有对人类自身的发展给予限制。地球自然环境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空间。在这样一个封闭空间内每一个环境构成要素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制约作用都是经过长期的地球环境发展过程做出的选择。每一个构成要素所处的环境和数量也有其规律性。这样一个封闭的可以获得的资源和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负担是有限的,环境空间不可能对肆意发展的人类、哪怕仅仅是人口的增长提供足够的支撑。

第四,人类现有科技水平不足以预测人类未来发展的需要。尽管当今人类科技水平迅猛发展。但是,大自然摆在人类面前的更多的是重重谜团。对人类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规律研究还远未得出一个可靠的结果。人类通过长时间的对自己的发展历史的考察、研究、总结,至今我们仍然不能得出一个在当代得到环境支持的共同认可符合客观规律的人类发展的模式。在人类当前的发展还存在诸多困境的情况下,要考虑《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要求的“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就更难于实现。

三、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环境与人类的共同科学发展

在当前世界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人口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人类将本身的发展作为当前世界的主要任务无可厚非。在此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满足了当代人的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了“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要求。这是环境法立法目的理论的一大进步。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克服现有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和普遍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难时所存在的不足,使得我们不得不对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和环境法的终极目的进行一些新的探索。由于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和未来的发展要求必须得到自然环境的支持。特别是在当前人类的发展对环境的损害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把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和发展作为人类的首要追求目标,把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作为人类的首要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把自己放在与环境中的动物、植物等同的地位上单纯的去适应环境。人类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对自然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发挥更积极的促进作用,处理好环境发展和人类发展之间的关系。在自然环境能够给人类发展提供出充分的资源支持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甚至在一定的时期内不惜以人类的幸福生活发展速度的降低为代价。实现环境与人类的共同科学发展。当然,这样的目标对于当前还没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们并不现实。但是,对发达国家而言,他们的人民大多都有较高的生活水平,牺牲一些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投入一些资金用于改善和发展环境状况已经存在着现实可能性。将来当全人类都处于较高的生活水平,不必为温饱担忧的时候,将为环境与人类的共同科学发展的实现创造更好地实施条件。人类也将获得在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条件下的更幸福的生活。

环境与人类的共同科学发展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的发展是一个首要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人类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利的自然资源的条件支撑。环境的发展首先要求人类要恢复现有环境的质量和生态平衡。由于现有环境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大气、水、土壤的污染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了生态失衡,造成了干旱、洪水、地质灾害、动、植物病虫害、沙漠化问题日趋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所以,人类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减少污染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以实现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得到遏止并逐步恢复。当然,环境的发展不仅在于弥补以往人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人类应当发挥自身的创造力,充分发挥人类的科技发展成果,改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环境状况,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动物数量。使得原来不适于人类生存的地区的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使得自然环境能够提供更多的可供人类利用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更有力的支撑条件。

第二,在自然环境不断发展的基础之上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人类环境立法所追求的本质目标。这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当是全体人类的均衡发展而不能是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另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下降或生活的困难程度增加为代价。并且,这种发展应当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要在自然环境的允许范围之内有限的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这也与世界人口的总数量密切相关,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人口总数量的增加必然造成人类平均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控制人口数量也成为保护环境的必然选择。

第三,要达到环境和人类的共同发展。即人类的生活改善必须建立在环境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撑之上。当然,这种共同发展并不意味着人类生活的改善速度与环境发展给人类提供的资源的增加速度的完全一致。由于人类对自然环境规律的认识水平的限制,我们并不能清楚的计算出自然环境改善的速率,这种同步的发展很难实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自然环境状况的评估,在不同的时期确定不同的发展重点。在一段时间内,当人类发现在当时的生活水平下自然环境的状况逐步改善时,表明自然环境提供的资源为人类发展提供了超过人类需求的数量。这时可以适当把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放在主要位置。相反,则应更注重发展环境。早期的这种发展重点的交替可能会经历较长的时间。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自然状况的评价的准确性也会日益提高。这种发展重点的交替的周期必然能逐步缩短,从而实现环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协调。

第四,这种发展应当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发展。对环境而言,在较好的自然条件下首先应让环境中的动、植物发挥自身的生命力逐步发展。因为动、植物的发展自然会符合自然的规律。人类并不必然比自然本身更懂得自然规律。热带的森林的发展人类就不必过多干预;而在自然条件较恶劣的地区人类要根据自然规律进行积极的干预。如:改造地形地貌、合理分配水资源、合理种植植物、放养动物。使环境向着更利于满足人类需要的方向发展。对于人类而言,自身的发展也应当注重科学性。因为地球这个相对封闭的生态系统所可能提供的自然资源在一定时期内终究是有限的。人类的发展所需的自然资源必须不超过这个限度。这要求我们要科学计算自然界提供的各种自然资源能够满足多少人口,在什么生活水平条件下的需求。在各种自然资源总量一定的前提下,人口数量与生活水平之间呈反比关系。因此,科学控制人口总数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进化产物和衍生物,自然界向人类提供能源、营养和生存空间,制约人类衣、食、住、行,影响着人类心理、伦理、精神、行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自然环境的变化和波动,人类社会将会随之变化和波动。生态系统具有不稳定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当生态处于稳定之中,人类社会就处于安宁和稳定发展之中;当生态喜怒无常、社会陷于不安和混乱时,人们才会意识到自然环境是多么重要!才会意识到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人类发展创造一个好的自然环境的探索是我们每个地球人的责任!

[1]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

[2]滕 藤.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

[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王之佳,柯金良,等.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4-447.

[4]汪 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9.

[5]汪 劲.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8.

[6]尤明青.《1999年加拿人环境保护法》评价[C]//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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