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私立医院能否将其医疗卫生用地抵押?

2013-01-31李秀琴

资源导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抵押医疗卫生用地

□李秀琴

案 例

2012年2月,某私立医院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5月,该医院欲以土地证项下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并申请抵押登记。

分 析

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对这一特殊用途的地块,极为谨慎,经过查阅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不得抵押。故不能为私立医院办理抵押手续。

另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医院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企业法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这块土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对于公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不得抵押毋庸置疑,而对于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用地,笔者认为:不管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不论这些单位注册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可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之所以禁止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于保障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该条规定仅规定了使用主体的公益性质,并未明确规定其投资主体的性质(公立或民营)。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据此,医院不论是公办还是私立,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而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故不能为私立医院办理抵押手续。

但是对私立的学校、医院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抵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司法解释,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医疗用地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围只能限定在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占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医院只能利用这些土地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而不能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猜你喜欢

抵押医疗卫生用地
俄藏5949-28号乾祐子年贷粮雇畜抵押契考释
詳盡了解 保護權益 大陸台商將房產抵押的法律須知
为了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济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评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演变
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分析
京津冀医疗卫生合作之路
京津冀医疗卫生大联合
租车抵押获利行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
国土资源部启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