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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2013-01-31陈庆殊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施暴者受害者妇女

陈庆殊



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陈庆殊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 362000)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亟待立法定论的法律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也破坏了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甚至践踏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近年来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正逐步深入和加强,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反家庭暴力的具体建议。

家庭暴力;法律特征与成因分析;男女平等;国家干预

据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很多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并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家庭暴力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笔者工作的泉州最近接连发生的两起家暴事件:市区温陵新城二期某套房内发生一起惨剧,一名男子疑因口角掐死妻子,市区一名12岁女童遭父亲暴打,左手手指骨折,这两起家庭暴力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家庭暴力缘何发生?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危害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存在如下特征:

(一) 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份调查研究表明,1999年以来,泉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因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酿成的刑事案件26件29人,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死亡11人,重伤9人,轻伤8人。据他们分析,发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案件性质较为单一,26件中故意伤害为17件,故意杀人为9件;二是案件起因较为复杂,有生活琐事纠纷,有经济纠纷以及感情纠纷,等等;三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的关系以夫妻关系居多,共13件,其余分别系兄弟、妯娌、叔姨、母子以及公公与媳妇等关系;四是案件发生地为家庭居所趋多,犯罪工具也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用的菜刀、剪刀等。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从这些年我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占比重在本院全年审结的案件比重越来越高。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二) 家庭暴力呈现高知识层次化

据介绍,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抽样调查显示,目前这些施暴者一般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他们当中,有电视台的主播,电影导演、博士生导师,还有政府高级官员。调查说明一个事实,在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是无处不在,它不分地域,不分文化,不分贫富,存在于各个阶层中。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职业有大学教授、机关干部、外企职员,甚至还有政法部门的人员。他们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往往朝比较隐蔽的部位下手,因此不易被外人觉察。而受害者通常也有较高的学历,情面观比一般人重,常常选择默默忍受。二是在职人员的比例在增加。调研显示,施暴者中有工作的占了53%。究其原因,是由于就业形式多样化,以及“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造成单位对职工在社会、家庭中的约束力越来越小。三是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冷暴力”现象悄然增长。施暴者采用故意冷落、藐视、无视对方存在等方式,让受害者有苦说不出。[3]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着十分复杂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传统封建思想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初会里一直都存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妇女深受影响,许多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选择逆来顺受,自认命中注定,而不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好多家庭暴力都是受害者第一次息事宁人后就愈演愈烈,最后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甚至她们不仅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暴行无动于衷,对发生在别人身上的遭遇亦熟视无睹,她们既是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又无形中成为家庭暴力的帮凶。同时从我国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我国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重点集中在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上。但是对家庭暴力方面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也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4]

(二) 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法制观念不强,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5]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忍气吞声,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女性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活动,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受害者也担心如果“家丑外扬”的话,会失去生活来源而不敢千发,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因此这些受害者不愿也不敢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三) 诉讼程序不尽合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一些刑事诉讼,如虐待、轻伤害等案件,适用或可以适用自诉程序,即受暴妇女可以自行起诉。这样的规定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必须由公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起诉时,可能因公诉机关的不干预而造成受暴妇女求助无门的困境。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给作为自诉人的受暴当事人带来某些不利。实践中,许多受暴妇女在起诉后由于丈夫的威胁,或家人的劝说而最终撤诉,放弃了对加害者刑事责任的追究,使得加害人更加肆无忌惮,受暴妇女再次陷入暴力之中。而且即使受暴妇女坚持诉讼,依自诉程序对施暴者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似有不够。

(四) 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

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的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单方性的防治家庭暴力往往显得苍白无力,靠个人、单个部门的力量(如公、检、法、民政部门、街道)是无法来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因而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和防治家庭暴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构建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一) 加强观念的转变,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受害者的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在基层,特别是在我们的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如果不及时请求在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可能会对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产生更大的伤害,湖南某法院受理的一起儿子过失伤害父亲致死的案件中就是自己母亲对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次次容忍最后导致了这个家庭悲剧的发生。因此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 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完善法律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其原则性,禁止性规定,注重实际操作,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基础上,我们人民法院可以在内部建立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我们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理,防止久拖不决。同时可以采取跟踪负责制度,谁受理了家庭暴力的案件,审理终结后还要和当地相关部门主动联系,回访当事人还有没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同时可以试行无管辖权案件可申请紧急保护裁定等颇具实践操作性,值得进一步推广。[6]同时在法院审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时,要降低证明标准,重视间接证据,完善证人制度。审判人员要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受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有关情况。我国今后的立法规划中, “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办案效率,需要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案件审理规定。”不断加快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进程,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7]

(三) 从各个层面不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在社会上形成风气。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另外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道德教育,防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从正面的角度加大宣传家庭和睦的风气可以从每个家庭做起、从基层社区做起、积极开展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的家庭教育和以增强家庭责任感为重点的家庭美德教育工作,如我们泉州市人民政府每年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平安家庭”、“绿色家庭”、“好媳妇”、“好儿女”等活动,就可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使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教子观,倡导尊老爱幼、夫妻恩爱、教子有方的文明家风,营造互敬互爱,和睦和谐的家庭氛围[8]。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不断宣传可以逐步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四) 公正执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

受传统思想影响,一些法院审判人员对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是小事”,因而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时,往往会劝说受害妇女应该隐忍,希望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杜绝这种陈腐的思想观念,要将“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的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观念内化于心,强化性别平等原则、禁止家庭暴力原则、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

本文就此粗略地谈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了原因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以供大家分享。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存在。我国目前正在竭尽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恰恰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9]反家庭暴力,一方面要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同时要提高男性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尊重妇女,爱护妇女。并且从政策的制定方面来讲也要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要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对人权的严重侵害性,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1]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EB/OL].(2011-02-25)[2011-03-08]. http://www.biz.jqw.com/Company. 200401/Enterprise_6982.html.

[2] 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3]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4] 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 [J].湖北社会科学,2004(4):18-19.

[5] 李霞.家庭暴力法律范畴论纲—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J].社会科学研究, 2005(4):12.

[6] 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3(2):22.

[7] 曹诗权.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J]. 法商研究, 2000(5):31.

[8] 泉州文明网:泉州市妇联积极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EB/OL].(2011-04-25)[2011-05-24]. http://qz.wenming.cn/wmjj/201305/t20130523_653.

[9]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 2001(9):21.

Thinking on family violence

CHEN Qing–shu

(QuanzhouPeople's Procuratorate, Quanzhou, Fujian, 362000, China)

Family violence is a global social problem, but also a need to legislation about legal issues.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domestic violence not only against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destroyed the happines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social harmony, also destroyed the family virtue and morality, or even tramples the law equity and justice. In recent years China's anti-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is strengthening gradually bu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is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and perfected. This paper analyzes China's anti-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f improving anti-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Family violence;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the law; gender equality; state intervention

2013-05-14

陈庆殊(1984—),男,福建泉州人,硕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行政见习员。

D922.29

A

1673-1417(2013)02-0096-04

(责任编辑:马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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