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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粤港澳仲裁合作平台,助推南沙新区经济发展*

2013-01-30王小莉

仲裁研究 2013年3期
关键词:仲裁员南沙仲裁

王小莉



搭建粤港澳仲裁合作平台,助推南沙新区经济发展*

王小莉**

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对南沙新区作出了五大战略定位,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列第一,而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发展目标贯穿整个《规划》始终。既然是粤港澳全面合作,就不仅仅是经济层面,与港澳也要实现规则上的对接。香港、澳门和广东虽同属中国,但是却是三个不同的法域,并分属不同法系,无可避免会产生许多区际法律冲突,选择从最容易形成共识的仲裁入手,绝对是最佳选择。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成立,正是法律服务领域深化粤港澳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南沙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粤港澳 仲裁 合作

南沙新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端,区位条件优越,生态环境良好,产业基础坚实,发展潜力巨大,辐射带动范围广阔,与港澳合作紧密,战略地位十分重要。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南沙新区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重点工作、政策支持,标志着南沙新区成为国家级新区,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站在了新的发展起点上。《规划》对南沙作出了五大战略定位,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列第一,而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发展目标不仅贯穿整个《规划》,也是南沙新区有别于浦东新区、滨海新区的最大特点。并因此而享有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协调机制的特殊待遇。可以说,粤港澳全面合作能否通过南沙这个平台得以实现并在全省推进,关系到南沙新区建设的成败。既然是粤港澳全面合作,就不仅仅是经济层面,也要与港澳实现规则上的对接,探索推进与港澳在法律服务、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创建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为经济的合作发展保驾护航。

一、粤港澳合作是南沙区域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位列《规划》对南沙新区五大战略定位之首

南沙新区开发的基本原则的第一条是“以人为本、宜居优先”。从《规划》内容来看,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涉及到南沙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公共服务、医疗保障、旅游业发展多个方面。《规划》还特别指出,南沙新区提出要打造“中国风格、世界气派的岭南水乡之都”,打造“核心湾区中央商务区”,这些都可能使南沙新区在珠三角城市群乃至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备受人们特别是港澳人士的青睐。由此可见,南沙新区的建设非常重视人们的生活素质,这种优质生活水平应该与港澳的生活水平持平。所以,如何吸引港澳人士前来投资创业、旅游度假、居住生活,将是近期南沙新区建设的主要工作,。

(二)南沙的各种特殊政策都围绕粤港澳全面合作来展开

最早有领导提出希望“开发南沙、再造一个新广州”,后来有研究机构提出“再造一个香港”,而霍震霆认为“南沙不会代替广州、也不会代替香港”,但南沙按设想,有可能成为珠三角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城区。而这可能有利于珠三角的转型升级,也有利于带动包括港澳的大珠三角走向世界级城市群。从现实角度看,港澳人员往来便利化、一签多次往返、外籍居民短期内免税待遇、直通车指标数量增加、游艇两地牌、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离岸金融、创新合作办学模式、医疗法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互认、港澳人的社会保障对接等等,都可能在粤港澳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层面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粤港澳合作专责小组提出了40多条在南沙先行先试加强粤港澳合作的工作建议。①

(三)在南沙实行粤港澳合作,地理位置得天独厚

作为广州的唯一出海口,南沙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位于珠三角城市群的中心,毗邻香港、澳门。中国三大江河,可能只有珠江出海口的湾区适合打造宜居环境,而也只有这个湾区连接了港澳穗深珠五大城市,恰恰南沙就处于这个湾区的核心位置,可谓“纲举目张、左拥右抱”。因此,南沙新区要成功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把“东方威尼斯、广东新加坡、钻石水乡”等城市设计理念落到实处,需要要协调优质生活圈的打造和产业高地建设的关系。南沙的定位是“粤港澳全面合作的国家级新区”,显然这对港澳、珠三角都是一大机遇,互需共赢才是硬道理。②

二、粤港澳仲裁合作是加快形成南沙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

(一)仲裁是得到广泛国际认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加快形成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将南沙建设成为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的重要内容。便利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城市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晴雨表。香港、澳门和广东虽同属中国,但是却是三个不同的法域,并分属不同法系,无可避免会产生许多区际法律冲突,尽管有区际私法对法律冲突进行指引,仍然会产生众多法律障碍。因此,选择从最容易形成共识的仲裁入手,绝对是最佳选择。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当今各大仲裁中心的商事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包括香港仲裁中心、澳门仲裁机构和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规则,其基本制度没有原则性区别,你很难发现民族特色是什么。因此,仲裁被喻为商界的共同语言、万民法,这绝不是文学上的夸张。至少到目前为止,仲裁是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惟一得到广泛国际认同的。③尤其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已适用于众多国家和地区,仲裁的普遍性在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中已经是独居鳌头。

(二)仲裁在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中拥有独特的优势

前些年,广州仲裁委受理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申请人是香港的一家公司,被申请人是广州的一家企业,在2000年的时候,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香港公司向广州公司出借港币1000万元,并约定了月利率,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广州公司只还了99万元,香港公司多次向广州公司催讨无果,2004年初,香港公司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广州公司归还欠款并承担仲裁费用。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广州公司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第一,借款合同的主体是两家公司,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被禁止的,因此,《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二,借款在2001年已经到期,申请人香港公司最后一次向广州公司催讨债务也是在2001年底,香港公司在2004年才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了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所以,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处理涉外案件,首先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合同效力和时效都属于实体问题,合同约定了适用香港法律,所以,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已经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都要按照香港法律规定来处理。由于申请人香港公司选择的是一个香港仲裁员,该名仲裁员也是一位法律专家,对香港法律相当熟悉,在合议的时候,提出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进行借贷是允许的,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关于时效问题,根据香港的《时效条例》,对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规定的是六年,因此,本案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应当能够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过程中,广州公司考虑到与香港公司多年的合作关系,向香港公司主动提出和解,在仲裁庭的出面主持下,香港公司也接受了广州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作出了调解书,双方签收调解书后,也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主动履行了各自义务,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从上面这个看似很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捕捉到关于仲裁的几点讯息:

第一,当事人在仲裁中,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他认为最合适处理自己纠纷的仲裁员,比如可以选择与自己来自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如果是一个金融类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金融专业背景的仲裁员,方便案件的处理,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在业界德高望重的法律人士。除了有权选择仲裁员外,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员、仲裁程序,甚至连仲裁的语言已经裁决书内容的取舍也可以进行选择。比如有些当事人在外地,或者时间很紧,或者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不愿与对方对簿公堂,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不用到场进行开庭,只需提交书面证据和申请、答辩等,仲裁庭对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还有些当事人,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要求不写这部分内容。这正是仲裁最大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是基于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仲裁裁决更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大大提高了执行率。

第二,仲裁员的范围广泛,大大提高了仲裁的专业性。由于仲裁不涉及司法主权问题也没有地域限制,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均可以申请作为广州仲裁委的仲裁员,目前,广仲仲裁员名册中包含美国、英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各地的仲裁员。例如,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由于香港和内地分属不同法域,这就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外国法查明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在陌生的法域去寻找和核实一项适用于纠纷的条文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有些法域还适用判例法,这对于相关判例的查找也是大海捞针般艰难。本案合同文本中约定,纠纷适用香港法,碰巧当事人选择了一名香港仲裁员,深谙香港法律,大大简化了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使得案件的法律适用准确又便捷,提高了裁决的效率。另外,仲裁员不局限于法律人士,其他行业的专家,只要资历够了,也可成为仲裁员,目前广州仲裁委仲裁员中除了法律人士,还包括金融人士、国际贸易方面的专家等等,这些人士精通各个领域的行业知识,熟悉自己领域的实践操作惯例,这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大有裨益。

第三、仲裁具有保密性,处理纠纷不伤和气。本文的案例中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没有作出前,主动提出和解,仲裁庭也出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维系了合作关系。当事人之所以能够自觉自愿履行调解,除了仲裁本身公平公正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是不公开审理的,从开始到裁决,整个过程均是保密的,不公开的,因为仲裁处理的是民商事争议,不公开审理除了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外,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商誉,免受外界的舆论压力,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的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有空间。另外,仲裁庭是当事人选出来的,在仲裁过程中,对待当事人态度都非常谦和,案件审理气氛融洽,大大削弱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利于矛盾的化解。

第四,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力。很多人认为仲裁裁决不是法院作出的,但执行要在法院,所以,担心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时会区别对待。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实践中,法院对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态度也是一致的,不会做任何区分,会一视同仁的去执行。本案中虽然没有涉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但需要指出的是,仲裁裁决除了能和法院判决一样被执行外,涉外仲裁裁决还具有广泛的执行力,1958年《纽约公约》的生效,使得仲裁裁决不仅可以得到本国的承认与执行,同时能够在10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至于香港和内地的仲裁裁决,1997年之前,一直按照《纽约公约》来执行,1997年之后,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内地与澳门也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现在粤港澳三地仲裁裁决都能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是粤港澳仲裁合作先行先试的典范

在南沙新区开发建设中,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启动将有利于南沙新区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同时,在南沙设立国际仲裁中心,也是在法律服务领域深化粤港澳合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于2012年10月23日揭牌正式投入使用。这意味着南沙新区营商环境与国际接轨。为彰显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由粤、港、澳三地专家和法律人士共同组建,并依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结合香港、澳门的仲裁规则,制订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适用香港、澳门等地的仲裁规则和商事规则,及英语、萄语等外普通话言进行仲裁。这是一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体制,符合国际惯例,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法治管理格局。

作为一个仲裁合作平台,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不同需求,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公正解决。这意味着今后香港、澳门企业和商人来南沙投资,就如同在香港、澳门一样可以自主选择香港澳门法律、仲裁规则、仲裁员。甚至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亦可以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仲裁示范法》来处理仲裁事务,当然选择适用内地的法律也同样可以。

四、结语

粤港澳虽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三地都共同传承着中华民族悠久的人文文化和历史文化,因此,三地法律文化亦有其共性,相信通过交流可增加彼此认同感,互相吸收,减少差异,为法律及仲裁方面的合作奠定基础,亦为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实务问题找出解决方法。通过仲裁和法律层面的合作,共同推动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Constructing an Arbitration Cooperation Platform to Guangdong -Hongkong - Macao, Boos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Nansha District

By Wang Xiaoli

The State Council has officially approved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Nansha District in Guangzhou, September 2012. There are five strategies of this Development Planning, making a high-quality life circle among Guangdong, Hongkong and Macao the top one, and that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 model district is throughout the Planning. Not only economic collaboration but also joint with rules is required by 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 Guangdong, Hongkong and Macao all belong to China, but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is inevitable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and legal systems. So Start with arbitration first is the best option to rules joints since there are more consensuses about arbitr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Nansh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is a significant action to deepen 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 in legal service field among Guangdong,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has profound strategic sense to the development of Nansha District.

Nansh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Guangdong-Hongkong-Macao Arbitration Cooperation

*本文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小莉同志在“粤港澳仲裁合作与发展论坛”上的讲话整理而成。“粤港澳仲裁合作与发展论坛”由广州市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与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承办,于2012年12月5日在广州南沙举行,主题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合作与发展”。

**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

① 彭澎:“南沙新区成败,关键看粤港澳合作”,载《南方都市报》2012年10月15日。

② 彭澎:“南沙新区成败,关键看粤港澳合作”,载《南方都市报》2012年10月15日。

③ 宋连斌:“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

(责任编辑:钟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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