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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要义”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之路

2013-01-30韩长江

中国合作经济 2013年3期
关键词:要义联合社供销

文/韩长江

改革发展是供销合作事业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发展是供销合作社的第一要务,那么,改革则是供销合作社的第一要义。只有符合”三农“需要、符合农民合作社发展新的历史潮流、符合供销合作社改革正确方向的发展才是有意义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科学的发展。

河北省委冀发1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合作社联社,探索依托新型供销合作社体制建立跨区域、跨行业合作社网络”,同时提出“推进基层社向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转变,改革市县供销合作社,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合作社服务体系”。该文件不仅为供销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和政策动力支持。

自2011年初,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启动了 “基层社组织体制改革”重点工程,省社出台了三年规划,省政府当年就出台了专门政策文件,给予大力支持。各市、县(区)政府也陆续出台支持政策,打破了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停滞不前的僵局,这堪称供销合作社的“破冰改革”,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已将加快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三农”工作战略部署,供销合作社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和改革攻坚关键阶段。

河北省在推进基层社组织体制改革中也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但主要的还是供销合作社人的自我认知、思想解放、工作思路、责任心等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现实问题,还是一个涉及“三农”的严肃政策问题。打破认识误区、思想藩篱、改革盲区、对推进改革深化至关重要。为此,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义可以概括为 “是与不是”、“改与不改”、“改成什么样”、“从何改起”和“成与不成”五个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义之一:是与不是?

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多变,对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争论由来已久。虽然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不能说集体经济等于合作社制度,供销合作社就是合作社。不论是按国际合作社公认原则还是我国《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规定,目前供销合作社都“不达标”。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社员的合作社,而供销合作社虽然过去曾多次发动过农民入社入股,但几经变迁,农民退出了,社员股金没有了。国务院1995年5号文件和2009年40号文件明确提出供销合作社要 “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言外之意,不言自明。也有人拿40号文件中提出的“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来支持供销合作社属于合作社性质的观点,同样值得商榷。一是“合作经济组织”一词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也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只是一种“传说”,不能作为对被人为纳入“合作经济组织”范畴的组织的本质属性进行界定的理论和法理依据;二是“为农民服务”也不是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性质的实质性标准,全国不少龙头企业、大型超市包括沃尔玛都搞“农超对接”,客观上都“为农民服务”,供销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又有何本质区别?

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义之二:改与不改?

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105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在3年内基本完成基层社组织体制改革的目标,各级社坚持不懈大力推进,虽然不乏创新突破的成功个案,但由于受传统体制、传统思维的影响,要全面推进并非易事。有人认为经营好的基层社不用改,这样首先在改革的范围上就大打折扣。如此推理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好的不用改,差的不好改,“空白的”没有什么可以改。但改革实践证明,资产比较完整,实力比较强的基层社在农民心目中信誉高、影响大,只要供销合作社本身真心要改,改起来不仅比较顺利,而且也能为农民办不少好事、实事。涿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新型基层社后,供销合作社利用新合作超市的渠道积极帮助入社农户销售农产品,实行利润返还,农民增收了,基层社效益提高了,职工收入也多了,互利多赢。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这么想、这么做,有的县社、基层社领导小富即安,满足于过得去,怕麻烦,保持沉默。这是目前供销合作社推进改革的最大思想障碍,不想改革的理由和困难纵有千条万条,但只要真心改革,就可以把改革引向深入。

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义之三:改成什么样?

虽然省政府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是明确的,但把新型基层社到底塑造成一个什么模样理解不一。有的认为,要把基层社办成实体,要有经营、有效益,解决与专业社“两张皮”的问题;有的认为要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有的认为基层社要直接吸收广大农民重新入社入股;有的认为要投资入股专业合作社等等。在实践中,这些都是探索实验,只要农民接受,对供销合作社政治、经济上有益没有什么不可以办的,现在需要明确的是供销合作社在新一轮改革中哪些是非办不可、必须办好的事情。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正确可行的目标应该确定为“两个办成”,即把乡镇基层社办成某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把县级社办成各类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这是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重中之重。联合社既可以是实体,也可以是社团组织,主要为加盟合作社提供公共服务,包括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提供人才培训、信息、技术、营销、政策法律等服务;联合社可以与农民联办实体,也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实体和业务,兴办单个专业社办不了、办不好、单独办不合算的新项目、新业务,不应与农民合作社原有业务相互冲突,与农民争业务、争利润、“抢饭吃”,并应实行各自独立核算、新旧分开、盈利返还。既要形成利益共同体,又要明确责任,规避双方风险。联合社可以投资加盟专业合作社,但要有重点、有选择,做到量力而行,其根本原因在于现在的多数供销合作社并没有那么大的实力同时投资那么多专业合作社,就是有实力也不应盲目投资、四面出击。到处普遍投资的最终结果是供销合作社成了农民合作社的社员,与改革初衷相悖。基层社可以以乡建社,但要实行专业化经营,原则上实行“一乡一业”、“一县一联”,跨区经营,或某类农产品,或农资经营,或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或农村金融,但可实行“一业为主,一社多能”,不搞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包罗万象的所谓“综合经营模式”,那样做既不符合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也不符合区域化经营原则,其结果往往是什么都干,什么都干不好。需要说明的是,坚持单个合作社的专业化经营与合作社整体的综合服务并不矛盾,恰恰相反,正是靠这些星罗棋布的专业经营错综复杂的节点通过合作社的组织网络的有效对接和相互支撑才能最终形成了四通八达、功能完备、科学高效的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网络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此应该采取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

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义之四:从何改起?

毋庸置疑,任何组织都有多重性质,由于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更为复杂,以致被人们称为“三不承认”、“四不像”的单位。但也有业内人士对此称为“亦官、亦民、亦农、亦商”的“四都像”和具有行政、经济、社团功能“三合一”的复合体。虽然供销合作社具有多重属性,但应该首先弄清它在理论上应有的本质属性。如果说我国是一个“子随父姓”的社会,那么判断一个组织属性的原则应该是 “父随子姓”。如果把绝大多数基层社办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众多的单体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成了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主体,那么就可以据此断定供销合作社的整体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基层社改革无非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在已有的基层社平台上改组重建,二是在没有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完全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供销合作社”的名义重新组建新型基层社,让农民“占领”供销合作社,然后新型基层社与改组后的新县联社实现组织会师融合。不少地方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农民比较认可、容易接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办法。到那时,可以说供销合作社基本上纳入了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已经由“体系外服务”变为“体系内服务”,这应是改革的起码要求。灵寿县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在“空白乡镇”重建新型基层社,并在此基础上率先组建县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因此实现了浴火重生,充分体现了改革后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社会价值。供销合作社在农村这个广阔的大地大有作为,关键在不失时机,依靠农民,彻底改造传统合作社,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推进新旧合作社的组织“融合并轨”,实现互利共赢,相得益彰。

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义之五:成与不成?

河北省启动基层社改革伊始,不少人提出疑问,中央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了供销合作社要改“官办”为民办,继而又提出把供销合作社 “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目标,30余年都实现不了的目标,能在3年内完成吗?

这实际上是三个问题,供销合作社能不能办成“农民的”;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完成的标准。笔者认为,一是从各地供销合作社改革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看,不仅好的基层社能够办成农民的,而且差的、甚至“空白乡镇”也完全可以组建起全新的符合合作社原则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体。二是基层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最大收获不在进度的快慢,而在态度的改变、理念的认同、认识的深化、行动的自觉,同时社会认知度提高,改革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极大改善,也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乘势而上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供销合作社应该抢抓机遇,万不可坐而论道,贻误时机。三是改革未有穷期,创新永无止境。目前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体系内外已经普遍认识和接受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需与农民同走合作制道路的硬道理,舍此别无它途。常言道,“不怕慢,就怕站”,只有坚定信心、常抓不懈,真抓实干,坚持积极改革,注重规范,不断丰富改革内容、提高运行质量,供销合作社系统就一定能够逐步完成脱胎换骨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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