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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保障农民的财产权

2013-01-30席锋宇

中国合作经济 2013年3期
关键词:益物权福林土地管理法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关于“农民财产权”问题,强调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底线”。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保障农民财产权实现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集体土地确权需修改土地管理法

土地既是农民的集体财产,又是农民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财产权大部分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的权益。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迟福林表示,他对农民财产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并提出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系统修改。

他说,目前农村土地领域暴露出来许多问题,与法律没有赋予土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性质有直接关系,土地权属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就容易产生矛盾。比如,农村征地强拆、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实际上为债权而非物权,农民难以成为征地中的谈判主体。

“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上要对确权进行明确,赋予农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地位。”迟福林说,物权法已经将农村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列入“用益物权”范围。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以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权性质。这样的“确权”可以收获多种改革红利,比如,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等。

土地流转需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但是,土地流转也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迟福林说,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是土地使用权交易难以逾越的法律规定,导致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受制于农村土地交易市场而发育滞后。

迟福林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将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改为“实现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简化土地承包权流转程序,让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权流转。同时还应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主要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完善补偿规定保障农民财产收益

征地范围随意扩大、强制拆迁、补偿款过低,是目前农民和开发商之间最为突出的矛盾焦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农民财产权益。

“目前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物权性质不完整,农民难以通过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实现带着资本进城的愿望,由此导致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也影响了农民财产权的全面实现。”迟福林建议,取消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法律限制,解除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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