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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市化和“三大改革”

2013-01-30年似水

浙江经济 2013年12期
关键词:户籍城市化住房

年似水

新型城市化与其说是一种发展,更是一场改革,一场涵盖土地、户籍和社保三大领域的配套改革

党中央提出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其用意除了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社会、政治意义之外,基础性的还在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目的。但这一作用发挥的机理,尚有待于人们深化认识、理顺关系。

究其实,内需的两个方面也即消费和投资,在经济的大循环中,是互为因果、相与表里的一件事情。就拿城市化来说事吧,消费的扩大需要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并在城市定居前提下完成生活方式的转化。如果说这种转移转化就大多数的农民来说一时还做不到,但2.5亿农民工及其赡养人口中的相当大一部分,却是可以先行一步的。其中的关键一环,当属农民工在城市的定居。而定居又必须以适宜的、现实的成套住房为前提。成套住房是什么?当然是投资;和居住配套的道路、供排水、电力、购物、教育、卫生、文化、娱乐等的相关设施是什么?还是投资。

但光有投资、光有住房,无人来住、无人住得起又怎么办?那预期的消费不还是镜月水花一场空吗?说到底,要让投资和消费联姻,良性互动并结出拉动经济的硕果,还是需要新型城市化的配套改革。这里又有两种选择:一是政府包下来,大规模建设廉租房和经适房等,敞开口子保障供给;二是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让农民将可以明晰到自己名下的土地权益商品化、货币化和资本化,由农民带入城里转化成为自己的房产权。

前者恐怕超过了政府的财力可能,且政府的保障房又不能“白给”他个人,尽管政府愿意提供其居住的空间,但在老市民几乎都拥有私人产权住房的情况下,让新市民却只能“另当别论”,明摆着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后者虽然道理上说得通,农民也会自主地做出选择,但这一整套的制度安排,将会遇到众多的法律、政策和利益的挑战。从法律上看,会正面冲击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会将明文规定的城乡分割的两种土地制度一体打通。从政策上来看,会变动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制度,会变动相沿成习的土地征收制度。从利益上看,更是把城市政府的土地财政连根拔除,堵塞现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来源。

所以,新型城市化想强调“人的城市化”主旨,想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现在看来,全在于是否将其作为一场真正的改革。离开改革而想谋求新型城市化的成功,并进一步谋求对中国经济的强劲拉动,基本上是对牛弹琴的一厢情愿,也多半是一个“无言的结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新型城市化与其说是一种发展,更是一场改革,一场涵盖土地、户籍和社保三大领域的配套改革。

土地改革是基础。因为土地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本钱。在一个高度货币化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钱是万万不行的。我们不能指望政府另行为农民工家庭的城市定居“埋单”,财政没钱自不必说,就是有钱,恐怕也难以做到——城里人除了住房保障对象以外都已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了,你进城来的农民却在农村自有一块宅基地的基础上,再白得一套城里的福利房产?这在道理上说不通。但维持现有的土地制度不变,土地就不是活钱,尤其不会成为农民进城的“本钱”。政府不给钱,自己又没钱,银行更不会借你钱,那没有钱还办什么事呢?

户籍改革是焦点。因为在当下中国,有了农村户籍就有了三块地,一是种田的承包地,二是建房的宅基地,三是“人人有份”的集体建设用地。放着苦熬多年眼看就要到手的土地权益不要,削尖脑袋去谋求什么城镇户口,岂不“二傻”?这一面农村户籍和土地不脱钩,那一面进了城要给的城镇户籍又和市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不挂钩,那还有什么“人的城市化”呢?一切都维持现状好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实际生活中,将演化成一场自欺欺人的闹剧。

社保改革是前提。为了避免城市化发展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和风险,我们必须设定社会保障的底线。这条线在过往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下,表现为农民以土地功能作保,而市民则以保险制度作保。以后虽建立起了面向农民的保障制度,但其水平是低下的,土地的作用仍然不可或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2500万农民工的被迫返乡,就是明显的例证。如果我们能完善全民覆盖、城乡一体的统一的社保制度,那农民就有望摆脱土地的羁绊,为迁徙的自由铺平道路。而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则是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保改革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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