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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牧区藏族女性婚姻家庭角色的现状分析——以碌曲县实证调研为例

2013-01-21

社科纵横 2013年7期

周 泉

(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引言

“家庭是以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合起来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一种初级群体。”[1](P114)其中,婚姻则是“社会对男女结合成夫妻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关系和家庭实体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女性成年后经过恋爱和择偶所要建立的唯一目标,也是构成核心家庭的基本前提。女性的婚姻家庭角色就是根据女性个体因婚姻关系在家庭中所建立的地位和身份而形成的行为期待。帕森斯和贝尔斯认为,由于母亲哺育和抚养孩子是角色分化与合作的基础。[1](P118)因而决定了妇女在家庭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与自发性。

改革开放后,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的女性运动取得了巨大进步。女性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社会地位上都得到了与男性一样平等的权利。更多的女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带动的发展下,从繁忙的家务中解脱出来,走入社会并扮演着更多的社会角色。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无论是理论层次上还是实践层次上,均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性,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已婚妇女,其婚姻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仍需要正确地看待和分析。

目前国内从事女性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颇多,且成果丰富,但相对于社会整体女性婚姻家庭角色研究而言,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女性婚姻家庭角色研究则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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