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2013-01-21龚柳青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5期
关键词:分配
龚柳青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
碳排放权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龚柳青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
西方各国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初始分配不公、缺乏监管机制、不成熟的交易市场等。在对各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论述的基础上,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与借鉴,从公平化初始分配、完善监管机制、建全交易市场等角度充分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碳排放;碳排放交易;完善
一、碳排放权的提出
1997年,旨在“为发达国家制定一个减排温室气体量化义务”的《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签订。《京都议定书》在规定各国温室气体排放削减量的同时,也提供了帮助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三个创新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交易机制(ET)。这三个创新机制的实施造就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排污权交易的思想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政府拥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社会资源,污染者可以选择从资源的所有者处即政府处获得这种排放污染物的权力,或者向拥有污染物排放权的其它单位购买而获得,而污染物排放权拥有者之间则能够进行交易其所拥有的资源,从而能够从整体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降低环境治理的总体费用,进而使环境资源得以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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