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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简单探讨

2012-12-29胡艳

关键词:征管所得税税负

胡艳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近几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个税改革方案一直是备受瞩目的议题。2011年我国进行了新一轮个税改革,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适用税率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至七级,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一轮个税改革进一步贯彻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课税。一方面推动和维护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税后收入,既可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又能缓解物价上涨对普通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推动经济增长。然而此次改革缺乏实质性动作,个税税制的弊端依然存在,个税改革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作出根本性改变,未来改革的空间依然很大。

一、新个税改革的经济效应

表1 个税调整前后不同收入应纳税额对比 单位(元)

据表1所示,新一轮个税改革起到了一定的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最高节税额每月480元;增加了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扣除“三险一金”后月工资收入超过3.86万的高收入群体税负增加。但是全社会个人所得并非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从整个社会阶层及全部个人收入来看,新个税改革仍然难以显著增强个税收入差距调节功能。但新《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着不足:

第一,低收入群体获益有限。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95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约2500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729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约1500元。据表1所示,扣除“三险一金”后月工资2500元,月节税25元;2000以下的未节税。即在平均工资线以下的纳税人新个税改革对其没有影响或获益有限。

第二,高收入群体不受影响。据表1所示,扣除“三险一金”后月工资3.86万为纳税增减的临界点。超过3.86万的纳税人税负增加,表面上新个税改革加大了高收入者的税负。而实际上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主要不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其收入项目多样化,包括各种相关职务津贴、股权激励、非货币性福利收入等,目前税务机关对这些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的统计办法,且高收入群体节税方法又很多。新一轮个税改革将调节重点放在工资薪金所得上,实质上无法增强个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功能。

第三,改革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档依然是45%。过高的边际税率,加大了高收入者偷、逃税的动机,同时也会引起国民财富向国外转移,不利于本国财富的积累。

二、现行个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不甚公平

1.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实现税收公平。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对于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征,最终导致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税负也不尽相同。如甲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乙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和1500元的股息、红利所得;甲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乙应纳税额=(3500-3500)*3%+ 1500*20%=300元。甲乙收入相同只因来源不同,税负相差255元。分类所得税制下收入项目越多扣除费用的次数越多,容易造成纳税人人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最终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而所得来源广泛、收入较分散的人少纳税。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以个人为单位,且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成本。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3500元,仅仅考虑了纳税人本人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的支出,而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如赡养人口多寡、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也未与CPI挂钩,难以适应居民生活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

3.税基窄。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采用正列举法,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征税,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不能覆盖人们多元化的收入,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同时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二)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不到位

1.个人收入透明度低。现代社会经济多元化,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渠道众多,尤其是中高收入者,并且有相当部分收入是以现金方式取得,即便通过银行转账获得的收入,由于分散在不同的银行账号,在我国目前征管技术落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大量税收流失。

2.代扣代缴质量不高。我国税法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代扣代缴不能全面落实到位。部分单位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没有尽职尽责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甚至与纳税人合伙将偷税转变为形式上合法的纳税筹划。

3.征管信息堵塞。目前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等方面存在信息不畅,在不同征管区域甚至同一区域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受阻,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三、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

实现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是我国个税改革的趋势。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具体做法是: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进行科学分类,实行按年征收和按次征收相结合。第一,将连续性、劳务性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按年计征,分月或分次预缴,年终汇算;第二,对偶然性、资本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单独计税,继续分项征收,按次计征,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制度设计

1.税率设计

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配套设计出一个合理的税率结构,依据国际经验,税率设计总的原则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税率级次,简化个人所得税税制。

具体做法如下:(1)对于综合课征所得项目,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将现行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加成征收)全部合并,以平衡税负,消除税负不公。建议级数设置五级,并适当拉开不同级次之间的超额收入,以此充分调动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降低目前形同虚设的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5%的国际通行最高标准。 即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实行3%-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2)对于实行分项征收的所得,可保留现行20%的比例税率。

2.税目设计

拓宽个税税目可以由以前的“正列举法”改为“反例举法”,即除了国家列举出来的免税项目以外,其余一切收入都应该交税,以此杜绝隐性收入的漏、逃税。同时,应全面梳理目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保留符合法理和国际惯例、值得长期执行的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

3.费用扣除制度设计

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措施如下:第一,扩大费用扣除范围。费用扣除应包括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和生计费用扣除项目两大类。建议增加生计费用扣除项目,改革初期重点考虑赡养扣除。伴随着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时代,养老成本迅速增加,税法应相应增加赡养扣除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根据赡养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税制运行成熟后,可考虑是否需要增加抚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保险支出等费用扣除项目。第二,实现费用扣除指数化。个税扣除标准应当定期结合经济和物价水平动态调整,根据每年CPI指数变动而变动。

(三)强化税收征管

1.完善征管制度,实行双重征管方式

为保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税制顺利实施,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2.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1)建立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的原则,纳税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税务机关注册取得识别号。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识别号的管理,掌握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情况及纳税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交叉稽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情况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2)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掌握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从源泉上控制税收。(3)应加强与工商、银行、审计、海关等其他部门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出台政策针对信用等级低的个人限制其在贷款、房地产交易等方面的权利,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个税的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局部修修补补,而应当有全面、系统的思路。总之,我国个税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专家学者和民众各方共同的努力。

[1] 任吉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着力点和路径选择[J].财会研究,2011(5).

[2] 刘伟玲.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构想[J].商业会计,2011(6).

[3] 翟继光.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差距调节功能及其优化[J].重庆社会科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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