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监理
2012-12-29彭震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1期
胡 鑫 彭震宇 金 晶
(辽宁省观音阁水库管理局,辽宁 本溪 117100)
前言
施工安全监理是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情况下提出的。监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目前安全监理性质不清楚,没有相应细化的可操作性规程,使安全监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1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正是这一条例的出台,才实施了安全监理。
2 安全监理的性质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无能力对安全目标负责,只能审查目标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实施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比如检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即可发监理通知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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