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维权时机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选择最佳维权时机
2012-12-27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2年8期
关键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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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时间长、履行环节多、合同标的大,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在两方合同主体之中,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维护承包人的合同权利。在承包人的多项合同权利中,主张、索要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最重要的合同权利。承包人应当选择什么时间节点,作为最佳时机,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如果起诉太早,不仅可能打不赢官司,而且可能失去本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起诉太迟,极可能让承包人处于虽打赢官司、但无法执行、工程款债权无法实现的窘境。因此,本文重点就承包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进行分析论证。
案例
北京成寿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座落于北京市区南三环的某商品房住宅楼一幢,发包给北京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资金紧缺,多次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月进度款,双方遂产生矛盾,承包人被迫中途停工。停工发生后,双方派员进行了磋商。发包人认为:自己并不拖欠工程进度款。理由是,施工方每月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远远超过了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所以,发包方审核时予以了大幅度扣减,并已经按照审核的量支付了所有的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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