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视阈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为视角
2012-12-26李益明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张 曦 李益明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2.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社会管理下的公民权利保障
——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视阈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为视角
张 曦1李益明2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2.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公民权利保障是我国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司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功能,担负着重大使命。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检察使命,是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权利,为经济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检察机关行依托办案,履行职能,促进社会管理中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勤政廉洁,减少和破除部门保护主义。检察机关通过维护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履行司法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公民权利保障
一、引言
面临社会矛盾凸显与社会治安的冲击,检察机关在不断追求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体现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行使着法律监督价值的同时,提供完善的法律监督服务不仅是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也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民权利提供持续、坚实的司法保障。纵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作为,应当将执法质量、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融入社会管理、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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