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状要合乎规范
2012-12-22潘庆云宋山龙
检察风云 2012年13期
关键词:法律
文/潘庆云 宋山龙
自诉状要合乎规范
文/潘庆云 宋山龙
本刊在《咬文嚼字》杂志主编郝铭鉴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在上海政法学院宋山龙先生的鼎力相助下,开设了“法言咀嚼”栏目。其初衷就是通过对法律文书、涉法报道等法律文字作品的咀嚼,以规范法律语言,普及法律常识和探究法理内涵,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刊开办此栏目是法律文化宣传工作的一种尝试。在此实践中,恳望得到司法战线同仁和广大读者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欢迎大家为本栏目提供各类法律文书以供咀嚼。文书反刍
这份刑事自诉状的要素基本具备,格式大体规范,语句还算通顺。事实部分叙述得比较清楚,将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及后果都作了相应的叙述。理由部分能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指出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后,自诉人引用法律条文要求法院依法惩处,显得顺理成章,符合逻辑和事理。
但是,这份刑事自诉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失误和欠缺,使该诉状不够专业。
1.事实不够明晰,证据不够充分
(1)“对我进行打骂”、“借故毒打我”等表述,缺乏具体情节,比如:如何“打骂”、“借”的是什么“故”、如何“毒打”等都没有具体表述,很难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依据。
(2)自诉状先后提到赵某、朱某、李老师和殷某等四名证人,但是都没有写明他们的确切住址,有的甚至连姓名都没有写全,不符合自诉状证据表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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