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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法律分析

2012-12-22赵飞寒

党政干部学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赵飞寒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辽宁 丹东 118000)

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法律分析

赵飞寒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辽宁 丹东 118000)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义重大,在增加了亮点内容的同时,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行政不作为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憾,本文针对现有立法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期待法律今后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国家赔偿法》;价值;缺憾;完善

一、《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存在的缺憾

从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 《国家赔偿法》修改程序到2010年4月法律修正案的正式公布,历经4次审议,整个修改过程颇为曲折漫长。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于化解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原来的法律相比,新的条文有不少亮点内容:如取消确认程序,畅通请求渠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赔偿标准等等,但修改之后的法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憾,这些缺憾有可能会影响到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需要在以后的法律修改中进一步完善。

(一)归责原则修改有所保留

归责原则在立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将加害归由加害人承担,是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原国家赔偿法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作为赔偿的归责原则,只有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国家才承担责任,不违法行使职权,不用承担责任,这种规定曾遭到人们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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