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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募捐准入制度之构建探析

2012-12-21陈杰

理论导刊 2012年11期
关键词:主体制度

陈 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我国公益募捐准入制度之构建探析

陈 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我国公益募捐中募捐主体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公益募捐准入制度。构建我国公益募捐准入制度,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探讨。宏观层面上要注重对公益募捐自由价值的考量,降低准入门槛,赋予公益募捐人更大的自由;微观层面上则应针对不同的主体设置不同的募捐准入制度:应承认自然人的募捐主体地位,采用实质审查的临时许可制度。对慈善组织的准入现阶段应采备案方式,等条件成熟后可放宽条件,改采豁免方式;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常态性和应急性为区分标准,分别适用许可制度或备案制度。

公益募捐;准入制度;慈善组织

引言

募捐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为帮助社会困难群众而发起的募集资金或物品的活动。募捐根据目的之不同,可分为公益募捐和私益募捐。公益募捐是指具有募捐资格的主体为了特定的公益目的,向不特定的广大社会公众募集财物,或者接受不特定之人捐赠的行为。[1]公益募捐与私益募捐在形式、救助目的和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募集人在两者中的重要性也颇不相同,故笔者认为应针对公益募捐和私益募捐分别设置不同的准入制度。本文仅对公益募捐的准入制度进行探讨。公益募捐准入制度是指法定的社会组织或者政府机构通过何种程序、条件获得公益募捐资格,从而实施公益募捐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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