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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有企业家犯罪重在法治

2012-12-21游伟

检察风云 2012年8期
关键词:制约腐败企业家

文/游伟

【法言法语】

防范国有企业家犯罪重在法治

文/游伟

前不久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提供了一组惊人的数字。报告分析了企业家犯罪的形态和特点,在199件案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案88件,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占到案件总数的近40%,涉及1266人,平均每案涉及16人,平均年龄52.59岁,年龄最小的是37岁,其中至少有20位曾经获得过国家给予的荣誉或者奖励。他们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已被初步查明和经判决确认的案值高达19.9亿余元,每案均值有3380万余元。

《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国家长期培养的已经“成熟”了的企业家,有的还曾在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这些企业家,大多经历丰富,从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经验,在对外交往和调动人脉、资源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笔者注意到,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犯罪中,“一把手”占了相当的比重,犯罪也往往是由企业负责人牵出的“班子成员”或者伙同下属的共同犯罪。这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犯罪的特点颇为相似。去年新华社主办的《新华每日电讯》就曾发表过长篇文章,就广东省反腐败工作中的“一把手”监督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广东省2007年以来查处的“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达2000余件,大多是因为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而导致的权钱交易案件。

而从对企业家犯罪类型的分析上看,也大致具有同一性倾向。据上述《报告》分析,在已经基本确定罪名的76件国有企业家犯罪罪名中,受贿罪45件、贪污罪24件、挪用公款罪11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件;而民营企业家则明显不同,在其109件已基本确定的罪名中,“涉黑”案17件、“涉骗”案41件、涉“非法经营”案22件、涉“行贿”案18件。

可见,国有企业家,主要是利用国有企业赋予的职权从事受贿和直接占有、动用公司财物的犯罪活动,具有明显与“职务”相关联的贪腐性质。而民营企业家,因为没有可以直接依靠的自身“权力”优势,更多的是依赖社会上的不法势力,从事经济欺诈或者非法交易,或者直接通过行贿手段对公共权力进行“收买”。

由此看来,在对待企业家犯罪治理问题的研究上,我们确实不可泛泛而论,需要在案例剖析、数据分析、成因论证的基础上,拿出科学的对策。就国有企业家的犯罪现况而言,最有效的治理对策依然对其权力进行分散设置和加强其权力运行的常规监控。

无论是对于公共机构官员还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反腐败的本质其实就是要制约权力的滥用。经验告诉我们,凡有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权钱(利益)交易的腐败。但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单位职员,通常还是相信“一把手”的能力和魄力,并寄予他们更多的希望,相信他们对于事业的忠诚,对于属下的体恤,相信他们不会辜负组织的重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往往对企业“一把手”的规制明显减少和薄弱,甚至允许他们自行去“建章设制”,默许他们有更多的“特权”去突破规则(有时借用“集体决定”的名义),去进行所谓的“开拓”和“创新”。久而久之,培养了“一把手”好大喜功、轻视民主、藐视规则的习性,有的甚至已经达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

国有企业家及无数官员腐败的事例提醒人们,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并且也最难受到制约的,始终是贪欲和权力,而制约权力腐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

面对一个个“成熟”的国有企业家“落马”,走上犯罪之路,面对我国当前依然严峻的反腐形势,我们除了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和“继续高举反腐败旗帜”外,最需要去做的仍然还是完善权力配置和制约的制度、健全权力滥用和可能出现腐败的预警和“早发现”机制,需要不断推进“纸面制度”向“制度行动”的转化,使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运行真正姓“公”、姓“廉”,而不是姓“私”、姓“腐”。要让权力行使受到更多科学、有效的制衡,从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上去减少国有企业家腐败的机会,让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运行通过更为民主的程序得以公开和透明,真正在依法、公开、规范的“法治”轨道上实现企业的科学治理。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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