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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网络犯罪特点,做到对症下药

2012-12-21殷啸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检察风云 2012年2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手段犯罪

文/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专家视点】

把握网络犯罪特点,做到对症下药

文/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加强网络管理,打击网络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但就司法机关而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裁和防范网络犯罪的机制,关键是要认识网络犯罪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网络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除网络盗窃、黑客攻击、网络淫秽色情等直接在网上实施的违法犯罪外,各类传统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也正在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网络贩枪、网络诈骗、网上贩卖假药等违法犯罪层出不穷,网络非法公关、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也日益凸显。

从各类网络犯罪来看,它所依托的平台以及其行为本身具有与其他犯罪行为不同的特点,只有正确认识并认真分析这些特点,才能采取有效对策。就犯罪所依托的平台而言,具有虚拟空间的现实性、虚拟平台的真实性,以及虚拟手段的切实性等特点;就犯罪行为而言,具有犯罪地点的不确定性、犯罪平台的不可触性、犯罪手段的不可捉摸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不可估量性等特点。

首先,就网络犯罪所依托的平台的特点而言:网络犯罪依托的是网络这个虚拟的平台,但这个“虚拟”的平台在生活中往往又是现实的、真实的、切实的。虚拟空间的现实性,决定了尽管网络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是参与到这个虚拟社会中的人首先是现实的,而且谁也不能保证在网络空间里进行的完全是虚拟的事务,事实上可能正相反,人们在网络中,经常是假借虚拟的个人,“现实”地从事着一些具体的活动;虚拟平台的真实性,决定了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所进行的活动往往是真实的、有真实的人和物参与的,例如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等;虚拟手段的切实性,决定了网络上的一切活动的手段虽然是虚拟的,但能够发生实际的法律后果的,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切实的影响。

针对以上三个特性,要有效遏制网络犯罪,必须首先对网络犯罪所依托的平台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一是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是一个公共平台,而不是私人领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人可以平等地享受网络所提供的公共资源,向公众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既然是公共平台,就必须遵守公共规则,接受公众的监督,这也是权利平等性的必然要求。二是完善网络活动规则,运用管理现实社会的法律手段规范网络活动。

其次,就网络犯罪行为特点而言:

第一,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点具有不确定性,网络覆盖的范围很广,凡是能够被网络所覆盖的任何一个地点都可以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第二,网络犯罪的犯罪平台具有不可触性,由于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往往是看得见、却摸不着,犯罪行为就在眼前发生,却很难查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第三,网络犯罪具有犯罪手段不可捉摸性,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附随网络技术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防不胜防;第四,网络犯罪具有犯罪后果不可估量性的特点,与一般犯罪行为尤其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相对固定相比,网络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是随机的、不固定的,犯罪后果也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同一犯罪行为,在张三那里没有得逞,在李四那里却有可能产生巨大的非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检察机关在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特点,采取有效对策:在宏观层面,通过整合各方面力量,强化网络管理,净化网络平台,从根本上防范乃至杜绝网络犯罪的发生;在中观层面,从网络技术的提升入手,构建网络安全的防控体系,健全和完善网络犯罪的发现和侦查、取证和追捕机制,提高网络犯罪的破案率;在微观层面,针对一些多发、频发的网络犯罪行为,研究对策,从预防和打击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对个案的处理,提升针对网络犯罪的整体破案能力和办案水平,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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