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
2012-12-21全亮
党政研究 2012年2期
全 亮
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
全 亮
普通程序简化审以提高诉讼效率为技术性目的。然而,诉讼程序的简化往往导致案件真相发现能力削弱、诉讼权利总量绝对减损与被告人自愿性和理智性难以有效保障等弊端。在中国现实中,“权力型诉讼经济”效率提高的收益并不明显高于个人权利放弃的代价,因此,应以“权利型诉讼经济”模式为目标来重构刑事简易程序。
简化审;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权利型诉讼经济”;权力本位
普通程序简化审从个别试点到全国推广,实务部门的大力欢迎与理论学界的持续批判反差鲜明。究竟是研究者不懂实践,还是司法者一叶障目?“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1]简化审改革目标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着改革思路与措施的成败,本文从此谈起。
一、提高诉讼效率——技术性目的
审判是“针对纠纷当事者之间存在对立,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应一方当事者的要求针对这一对立做出某种权威的判断。”[2]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审判之所以有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纠纷双方的对立所致。而刑事审判作为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一场纠纷,当控辩双方没有对立意见的时候,审判的意义自然削弱。尽管中国官方意识中并不把刑事诉讼视为一种纠纷解决程序,仅仅是当作一种事实查明过程,但规则制定者已然意识到,现有实践中大量庭审实际上在“无意义运行”,审判的形式不过是一种“表演”,目的是让过程看起来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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