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逻辑
2012-12-18孙国华
江淮论坛 2012年5期
孙国华
法的正义逻辑
孙国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正义是哲学范畴,更是法学范畴,是法的本位所在。没有永恒的正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关系、经济关系是正义的实体,正义是人们对一定利益关系的评价。法律必须找到正义的底蕴和实现路径。
正义;法律;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一、法的正义本位
正义是哲学范畴、道德哲学(伦理学)范畴,特别应该说是法学范畴。法、法学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人们调解利益关系,化解矛盾,讨回公道、申张正义的手段和艺术。不过苏三起解中押解苏三的老押解员崇公道的一句台词,却很代表人们的一种看法。他说“唉嗨!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自有天知道。”难道公道、正义仅仅是人们一种自认为是公道的判断(观念)、一种说法吗?人世间是否真有公道、正义?正义的实体是什么?到底什么是正义?这恐怕是研究法和法律的法学,首要的、绕不开的、必须回答的问题,或许也就是法的真正的本体、本位问题。
什么是法的本体(原形)、本位?是权利?是义务?好像都不够全面。在我看来,法的本体就是一个个具体的、被人们认为是公道的、正义的,表现为公共权力(政权)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关系。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它凝结着人类文明、文化的结晶。人类进入文明时期,人们之间的经济的、政治的、家庭的、社会的各种关系中都有人类发展一定阶段的文明、文化的介入,各种事实关系无不打上文明、文化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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