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唐XX与王XX就“TS”眼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2-12-15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2年5期
关键词:销售

唐XX与王XX就“TS”眼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唐XX诉被告王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日前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诉称:2005年原告即从事眼镜的加工和销售,2008年原告开始在自己生产的眼镜上使用“TS”商标,并于当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TS”商标。2008年11月21日,商标局核准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申请,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

在原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被告见原告生意好,也一直生产和销售假冒“TS”商标的眼镜。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原告利润达530000余元,2009年只有近200000元,2010年亏损。2009年,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北工商局)在被告处一次性查获侵犯原告“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近2000副,被告也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行政处罚。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常州中院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对“TS”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原告的眼镜实物及店面招牌,证明原告在自己销售的眼镜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同时证明原告在店面招牌上标明“TS”商标,被告应当知道原告的商标已注册。……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销售
华东销售在一线
HRB我们的销售网络
这四个字决定销售成败
给人带来快乐的袜子,一年销售1亿美金
销售数字
品牌销售排行
品牌销售排行
销售统计
销售统计
销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