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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涵

2012-12-08于春洋

关键词:族群身份民族

于春洋

(呼伦贝尔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8)

目前国内学界尚未完整系统地提出过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涵,也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般性共识。笔者认为,廓清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涵是推进民族政治发展问题研究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有可能避免因由概念边界的模糊而引发的误读和争论,相关研究才能规范有序地进行。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从“民族政治发展的定义”、“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和“民族政治发展的双重实质”3个方面来概括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涵,以此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民族政治发展的定义

目前,对于民族政治发展,国内学界给出了如下3种可供借鉴的定义。周星认为,“民族政治发展,意味着民族或民族社会的政治生活从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变或过渡,意味着民族政治生活中传统政治因素的日渐淡化和没落,以及现代政治因素的日趋强化和发达”[1](P184);周平认为,“民族政治发展,就是民族政治体系为了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而不断调整和变迁的过程”[2](P307);高永久及其带领的学术团队则认为,民族政治发展“是指在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民族政治体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现政治稳定、政治民主、政治权威、政治高效、政治结构合理等政治目标的动态过程”[3](P291)。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上面3种定义不约而同地把民族政治发展看做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是“民族政治生活”(周星)或“民族政治体系”(周平和高永久)的调整和变迁。比较而言,首先,周星的定义指出了民族政治发展中最为根本的内容,即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变或过渡”,但他的措辞较为修饰,用语较为描述,缺少概念化所需要的规范和精确;其次,周平给出的定义最为精炼,但这一定义有过于宽泛之嫌。他把民族政治体系适应环境变化的任何一种调整和变迁都视为民族政治发展,殊不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具体的民族共同体中,经济社会环境的恶化可能导致民族政治的衰朽,而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甚至可能致使民族共同体消失。更何况“变迁常用以指可以观察和追踪的个人或团体之间关系的变动,但是变迁并不一定迈向发展”[4](P16)。变迁可以分为2种,分别是量的变化(增加或减少)和质的变化(发展或衰朽)。其中,只有在质上的良性变化才可以被表达为发展,换句话说,发展只是变迁的4个可能向度之中的一个。由此,把发展等同于变迁是缺乏根据的;最后,高永久及其带领的学术团队给出的定义最为规范,他是从政治发展目标的角度来给民族政治发展下定义的,这里的问题在于:这一定义无形中把民族政治体系本身的发展与完善排斥在了民族政治发展之外,而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同“民族政治体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现政治稳定、政治民主、政治权威、政治高效、政治结构合理等政治目标”之间存在一种联动关系,事实上,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实现这些政治目标的重要途径。而且,以上3种定义都没有把民族政治发展对于民族共同体本身的关怀体现进来,从根本上看,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主体并不是“民族政治生活”或“民族政治体系”,而是民族共同体本身;而民族政治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要去关照“民族”这一人们共同体。

综合上述3种定义及其评析,所谓民族政治发展,就是民族政治由低级到高级的正向变迁过程,主要表现为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及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其最终目的是为作为政治发展主体的民族共同体提供一种持久而深沉的政治关怀。

二、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

(一)作为过程的民族政治发展

如前所述,民族政治发展主要表现为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及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在这里,“民族政治体系”和“民族政治生活”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的2个主要方面。一方面,民族政治体系和民族政治生活都是一种客观存在,民族政治体系是民族政治发展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前提,民族政治生活则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另一方面,民族政治发展并不研究固化的民族政治体系和静止的民族政治生活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在于“发展”,是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及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

1.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民族政治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恰恰相反,自民族政治体系确立之初,它就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更好地与社会环境相适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族政治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民族政治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作用”[2](P308)。近年来,国内有学者对民族政治发展的本质进行了讨论,但其实际内容并没有超出“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的范围。该学者指出,“民族政治发展在本质上就是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这是民族政治发展的根本反映”[3](P291)。笔者认为,这一论断虽然还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但从强调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对于民族政治发展的重要性的角度来看,它还是可以被接受的。这一论断至少表明了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民族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

从动态过程的描述角度来看,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民族政治体系从专制形态向民主形态的转化,以及民族政治体系从封闭、保守走向开放、变革的过程。而从民族政治体系内部的不同层级结构来看,可以把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分解为民族国家政治体系、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和非国家形态民族政治体系这样3个层面。就民族国家政治体系而言,它的发展与完善主要包括单一主体的民族国家的发展完善与多主体的民族国家的发展完善,这种发展与完善主要是通过民族国家的自主性建设来实现的;就民族地方政治体系而言,它的发展与完善主要包括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建构、民族地方政府能力的提升、民族地方行政组织的改革等方面内容;就非国家形态民族政治体系而言,它的发展与完善的方向主要包括民族政治社团的政治参与的有序和有效、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良性运行,以及政治性民族虚拟空间的活力与秩序的协调等等。

2.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

有学者指出,“民族政治发展,在多数情形下,都须采取民族的形式,从民族与民族社会的政治遗产中汲取营养……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政治发展无非是在民族政治生活中不断地进行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1](P185)。由此,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构成了作为过程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另一基本内容。纵观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民族政治发展的内容的种种讨论,一般都是在“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的范围之内来进行的。有学者针对我国的情况指出,民族地区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民族地区发展政治民主、维护政治稳定、巩固政治体系权威、增强政治决策能力、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提升政治清廉度以及政治文化的世俗化”[5](P80)。显然,可以把这些内容看成是为促进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而进行的现实努力。除此之外,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变革的主要内容还可以包括:民族政治生活的世俗化,即政教合一、神权至上的传统民族政治形态让位于政教分离、主权在民的现代民族政治形态;从民族传统政治中强调的血缘关系、族群关系转化到强调地缘关系、利益集团和市民社会的民族现代政治;从传统的种族、民族认同发展到现代公民的国家认同;协调民族自身、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关系的良性发展等等。

还需着重指出的是,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和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并不是泾渭分明、彼此独立的两种不同的民族政治发展过程,恰恰相反,它们是相伴而生、相互影响的,两者之间大体可以被看成是抽象与具体、本质与现象、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作为过程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作为过程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性内容,而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则是这一过程的表象。

(二)作为目标的民族政治发展

1.基本目标:民族政治现代化。

如果仅仅把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锁定在过程的描述层面,就很容易迷失在由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及民族政治生活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所共同构成的“发展陷阱”里,看不到问题的根本。事实上,无论民族政治发展所研究的具体问题有多不同,其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指向都是一致的,就是要为实现民族政治现代化寻求可能的方法和途径。换句话说,民族政治现代化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

目前我国国内学界针对民族政治发展问题而展开的研究中,“民族政治发展的目标”是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很多学者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比如,有学者将民族政治发展的目标概括为民族政治权威的合理化、民族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民族政治结构的区分化、民族政治系统政治能力的提升和民族政治的民主化。[6](P1-6)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该学者所提出的这些目标都可以涵盖在“民族政治现代化”这一框架之内。一般而言,民族政治现代化表现为:其一,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即能够体现民族共同体自身利益的现代民主制度得以确立并得到巩固和强化,包括现代政党制度的确立及其强化、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确立及其强化、现代法制的确立及其强化等等;其二,现代政治权威的确立。即由单一的、世俗的、能够代表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的政治权威取代各种传统形态的(包括宗教的、宗族的和家庭的)政治权威,他们“既是民族统治集团的代表人物,也是民族政治生活中的权威人物。他们能够站在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上,动员和调配民族共同体和民族社会中的各种政治资源,发动政治过程,从而在民族共同体或民族社会中发挥广泛而巨大的影响力”[2](P185);其三,现代政治参与的确立。“现代化……还表现为潜在的权力不断向更为广泛的社会群体内扩展,直至它最终落入所有成年公民之手,从而使社会形成一个和谐的道德秩序。”[7](P4)对于民族政治生活的现代化而言,情况也是如此。现代政治参与的确立意味着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以国家公民的身份平等、真实、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从而实现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共享,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稳定和谐、秩序井然的社会生活局面等等。

2.终极目标:对于民族主体的政治关怀。

无论是作为过程的民族政治发展,还是作为目标的民族政治发展,上述讨论都没有把民族政治发展对于民族共同体本身的关怀体现出来。笔者认为,虽然“民族政治体系”或“民族政治生活”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的重要载体,民族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它们得以体现的,但民族政治发展的的真正主体并不是它们,而是民族共同体本身。事实上,作为政治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民族政治发展是围绕“民族”这一主体而展开的正向变迁过程,也正是由于政治发展主体的不同,才把民族政治发展同其他形式的政治发展,诸如政党政治发展、政府政治发展、地方政治发展等等区别开来。此外,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民族政治的现代化,而这一目标并不具有终极意义。归根结底,实现民族政治的现代化是要为作为政治发展主体的民族共同体服务的,是要通过民族主体的发展来得以展现的,更是要用这一结果去实现对于民族主体的政治关怀。

具体说来,对于民族主体的政治关怀主要体现在如下2个方面:对于作为民族个体成员的“民族个体”的政治关怀,以及对于作为群体的民族共同体的“民族群体”的政治关怀。前者主要围绕民族个体的国家公民政治身份和民族成员文化身份来展开,如何实现两者的契合与统一是其努力的方向;后者则主要围绕族群政治发展与族际政治互动来展开,如何实现族群政治发展与族际政治互动的协调与共赢,是其主要课题。

三、民族政治发展的双重实质

(一)作为载体发展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鉴于民族政治发展的主要载体是“民族政治体系”,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民族政治发展的讨论都是围绕着民族政治体系来进行的,以至于有学者直接把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看作是民族政治发展的本质。[3](P291)无论怎样,民族政治体系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我们认为,从民族政治发展的载体,即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入手,可以将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概括为2个相辅相成的方面:一是民族政治体系与国家政治体系的一体化发展;二是民族政治体系在与国家政治体系的良性互动中,自身的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1.民族与国家政治体系的一体化。

民族政治体系是民族政治得以存在的基础,民族政治发展并不研究民族政治体系本身,它所关注的关键问题在于“发展”,是民族政治体系由低级到高级的正向变迁。而“民族政治体系发展的最高形态是国家政治体系”[8](P50)。从人类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既有一个民族的政治体系获得国家政治体系的形态,从而发展形成单一民族国家的例证,也有一个民族的政治体系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归属于(包括自愿与强迫两种方式)其他民族的政治体系的例证,还有2个或2个以上的民族政治体系出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利益的考虑,最终结合在一起,共同建立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的实例。这里的后2种情况下所建立的国家政治体系都是属于多民族国家政治体系。回顾我国历史可以发现,我国的少数民族是历史上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与融合而最终形成的中华民族统一体内部的国内民族。这些少数民族在我国历史上,都拥有各自独特的民族政治发展轨迹,“也都无例外地拥有或曾经拥有自己本民族的政治体系与政治制度。它们或者表现为国家的形态,或者表现为非国家与半国家的形态”[1](P264)。“正是通过民族政治体系所特有的整合功能、调节控制功能和利益聚合功能,才能将各民族整合、凝结为一个个稳定的共同体,建立起民族社会生活必须的秩序,维护了各民族的利益,统领着各民族登上社会历史的舞台。”[8](P51)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并非所有的民族政治体系都有能力和机遇发展到国家政治体系,但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却的确是以建立国家政治体系作为目标的,实现民族政治体系向国家政治体系的发展,是民族政治发展的应有之义。

同时还应指出,在进入现代民族政治生活之前的民族政治发展阶段,往往存在和运营着许多个相对独立、不同层次的民族政治体系,民族政治形态表现出多样性、非同质性的特征。就一般意义而言,处于这种民族政治形态的民族,其民族发展进程较为滞缓,民族政治发展水平较低,而与此相对应,该民族所处的民族社会(多民族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也较为低下,生产的工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程度较低,人们往往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空间,民族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社会交往处于较低水平,民族生活的一体化、同质化特征并不明显。处于该发展阶段的民族,其民族政治生活中常常并列存在着多个区域性的政治权威,不同区域遵循着不同的政治制度与规则,并形成与此相对应的、多样化的政治心理与价值观念。非但如此,事实上,即使在已经建立起统一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的内部,在其国家政治体系下仍然存在和运营着若干个非国家形态的民族政治体系。随着民族社会(多民族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民族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民族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社会交往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地扩大。面对这种情况,民族政治体系自身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以适应民族政治生活的这种变化。为此,改变民族政治权威的区域性、多样化和分散化的状态,淡化以致消除国家政治体系内部的次级政治权威,强化作为统一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的全国性政治权威,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使该民族内部乃至整个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生活趋于一体化,是民族政治发展的方向。许多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政治发展过程中,都包含着这样的内容,“在保存着多种政治体系的民族中,这种一体化进程往往是在不同的层次上逐步开展的,如首先实行乡村政治的一体化,然后再实现城乡政治的一体化,最后实现国家政治的一体化”[9](P304)。由此,民族政治体系与国家政治体系的一体化发展,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

2.民族政治体系自身能力的不断提升。

“一般而言,能力强的民族政治体系较之于能力衰弱的民族政治体系,发展的程度更高。因此,民族政治体系能力的提升,也是民族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9](P307)在不同层次的民族政治体系中,其政治能力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有的民族政治体系具有很强的能力,能够有效处理民族社会(多民族社会)内部的各种问题;而有的民族政治体系的能力则较弱,无法有效应对民族社会(多民族社会)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此,提升民族政治体系的能力,是推进民族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怎样不断提升民族政治体系的自身能力,是不同层次民族政治体系本身必须回答的问题。

民族政治体系自身能力的提升,“意味着民族政治体系对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的管理能力的增强,建立起拥有权威、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政府体系,能够有效地解决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有效促进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9](P307)。具体来说,民族政治体系能力的提升可以包括民族国家(地区)政府行政能力、制度贯彻与执行能力、社会控制与动员能力、主导意识形态能力、推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等诸多方面,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民族国家(地区)的政府行政能力。

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民族政治体系来说,各自的能力的现状不同,增强政治能力要求的迫切程度也不同,增强能力的方式和实现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9](P308)。由此,研究和探讨各具特色、行之有效,为保证民族政治体系能力能够得以不断提升的途径和方法,对于民族政治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民族政治体系自身能力的不断提升是民族政治发展的重要表现,它和民族与国家政治体系的一体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作为发展载体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

(二)作为主体发展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①本文关于“作为主体发展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的全部讨论是放在民族国家内部进行的。

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主体是民族共同体,同时,民族共同体又是由具有共同民族文化心理认同和民族利益诉求的个体成员组成的特定群体。由此,需要从民族个体和民族群体2个角度来讨论作为主体发展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我们认为,从民族个体而言,其实质是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的协调统一;从民族群体而言,其实质是族群政治发展和族际政治关系的良性互动。

1.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的协调统一。

对于民族个体的发展而言,由于民族个体成员的身份包含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双重属性,前者多倾向于政治-法律性质,后者多倾向于文化-心理性质。因此,不同身份属性下的民族个体成员的发展也具有不同的指向:公民身份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现代性建构过程,而民族身份则多是表现为民族个体成员对自己民族身份的认同。

就公民身份而言,以国家现代性的建构作为政治前提,公民身份主要用来表示个体作为国家合法成员的资格。因此,只有先建立起现代国家,才谈得上成为这个国家的合法成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不承认国籍与公民身份之间的任何区别,国籍决定了公民身份”[10](P122),公民身份与国家的“国籍”具有相同的边界。作为一种应然的最为简单的界定,个体可以基于2种方式来取得现代国家的公民身份:继承和属地。继承,即个体一出生便从自己的父母那里继承了公民的身份;属地,则是个体出生时从自己出生地所在国家取得了公民的身份,即通过国家领土取得公民身份。无论继承还是属地,公民身份总是以国家的现代性建构作为出发点的,它表明了个体作为现代国家成员的合法资格。同时,与现代国家成员的合法资格相联系,公民身份还表明国家既赋予自己的公民以公民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对自己的国家应履行的公民义务。换而言之,“公民身份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代表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互惠关系。我们可以把权利看作是国家对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把义务看作是个人应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11](P85)。

就民族身份而言,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拥有2个或以上民族的多民族国家,由此,生活在任何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体成员都拥有一个因其民族归属的不同而带来的作为民族成员的身份。“对于特定民族的个体成员来说,其民族身份有两个来源,一方面为内在的自我认同意识,无论是原生的还是工具主义的,产生于血缘、家庭、语言、价值观以及社区环境和集群行为的影响之中;另一方面为外部认同,族群的外部认同来源于非群体成员对族群成员社会差异的感知,这种差异主要是在文化上,包括语言、习俗、观念与价值倾向、生活方式等。”[12](P46-47)同时,由于不同民族在人口规模、发展程度、资源占有、文化传统、生活区域和历史沿革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这使得拥有不同民族身份的个体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文化差异和利益分殊。比较而言,民族身份会因归属民族的不同而与公民身份之间产生不同性质的关系。“在一个存在主体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中,通常国家意识与主体民族的民族意识一致性较高,因而主体民族对公民身份的认同也相对明确”[12](P84);而作为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其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则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张力。

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之间的张力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其一,现代民族国家内部结构的基础是建立在公民身份之上的,包括国内不同民族在内的全部社会成员的身份都是国家的公民。然而,在国家内部的不同民族之间、特别是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由于存在着文化差异和利益分殊,它们对于国家与公民身份认同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个人往往是通过他所归属的特定群体,特别是他所归属的民族,来和社会及国家发生关系。然而,在很大程度上由主体民族主导下的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主要是通过公民身份认同的构建来完成的。这一构建有可能在观念或事实上将整个社会简单理解为个人的集群,从而否认少数民族及其民族身份的存在;其三,随着20世纪中叶以来民权运动、新移民运动和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兴起,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独立意识和对自身民族身份的诉求也在普遍提升。这种对于民族身份的诉求如果局限在语言、习俗、信仰等文化权利的层面,则不会对公民身份构成威胁,但如果它所强调的是自治权甚至自决权,情况就会发生逆转。由此,“国家作为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想象正经历着亚民族……力量的撕扯,大多数民族国家都呈现出分裂的趋势,族群的政治想象日益代替了对整个国家的想象”[11](P86)。

鉴于上述事实,如何消除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之间的张力,实现两者间的协调和统一,就成为影响民族国家和民族共同体未来走向的重大现实问题。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的协调统一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内容。

2.族群①本文使用的族群仅仅用来指代民族群体自身,无意涉及国内外有关“族群”这一术语的争论。政治发展与族际政治关系的良性互动。

对于民族群体的发展而言,始终面临着来自民族群体自身和不同群体之间2个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政治领域,就是族群政治发展与族际政治关系。这2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触发,实现族群政治发展和族际政治关系的良性互动,是民族群体视角下的民族政治发展的实质内容。

从民族群体自身来看,族群政治的存在和发展至少和如下几种因素息息相关。其一,族群发展的多维性。在发展的客观内容上,族群发展不仅表现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也会表现在政治领域。没有政治发展的民族群体自身发展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因而也是难以想象的;其二,族群发展具有政治属性。谈及族群发展,就不能不涉及到族群对于自身发展权利的保障和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而真正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诉诸于政治的方式。由此,族群发展“天生”就带有政治意蕴,缺乏政治关怀的族群发展是无法实现的;其三,政治主体的多元化。现代社会,政治的主体日益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采取政治的方式,以此来维护自身权利,实现利益诉求。在这一背景之下,虽然“国家和超国家的政治力量一直试图把不同的族群结合进国家和国际政治框架,族群政治却并未从人类社会淡出或者消失,只是变换出新的面目”[13](P11序言三)。事实上,只要存在着特定族群的特殊利益,族群政治就必然会存在和发展下去,因为政治是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效的方式。

从不同民族群体之间来看,族际关系的发展走向往往会触动不同民族群体的利益,族际政治由此成为族际交往的常态。“所谓族际政治,实际上就是族际间基于民族利益并诉诸于政治权力的族际互动。族际政治与民族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族际政治也是民族共同体在族际关系中运用政治手段争取、实现和维护民族利益的过程。”[14](P4)族际政治具有2种基本形态,即族际冲突与族际整合。族际政治一经产生,就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成为影响族际关系和多民族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变量。一方面,当族际政治表现为族际冲突时,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对抗状态,这一状态势必会危及到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甚至对国家统一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当族际政治表现为族际整合时,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则趋于合作、和解与和谐,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关系处于动态平衡的良好状态,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发展。正因为如此,“族际政治整合是当代多民族国家面对的重大问题……各个国家都在努力探索采用更加文明的方式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矛盾,促进族际政治整合的进步与巩固”[15](P100)。在对如何避免族际冲突,实现族际政治整合的探索过程中,初步形成了2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一种是以族群权利为取向的主张,它“所强调的是族群所具有的集体性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现代国家给予少数民族群体的一种可以行为或不可以行为的自由”[15](P100);另一种则以“族际政治民主化”为取向,主张“通过各民族对政府权力的直接、间接控制和对政治决策过程的直接、间接参与,把某一特殊民族对权力的垄断转变为各民族对权力的共享,从而造成一种万众归心的政治局面,保证‘多元社会’的‘政治一体’”[16](P9-10)。

族群政治发展与族际政治关系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触发的联动效应。族群政治发展是族际政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族际政治关系的和谐与融洽则可以为族群政治发展创造良好的族际环境。实现族群政治发展与族际政治关系的良性互动,对于民族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此,族群政治发展与族际政治关系的良性互动构成了民族政治发展的又一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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