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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全文数据库订购协议中的馆际互借条款之研究

2012-12-06孙维莲邵敏王伟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馆际互借版权法条款

□孙维莲 邵敏 王伟

1 背景

电子文献是否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用于馆际互借?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馆际互借工作人员。国外一些图书馆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图书馆为了避免版权纠纷,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使用任何电子资源进行馆际互借服务。随着图书馆对纸本资源尤其是期刊订购的减少,馆际互借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使我们不得不探讨电子资源用于馆际互借的可行性,寻找法律的支持。

根据国际经济法学的有约必守原则[1],电子全文数据库的订购协议是我们从事馆际互借活动首先要遵守的规定,研究订购协议中的馆际互借条款对我们将电子全文数据库用于馆际互借服务将起到导向、规范及法律保障的作用。

2 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来自CALIS、CASHL、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和清华大学图书馆对外签署的电子全文数据库采购协议,选取其中40份主要的期刊、会议文献和电子书数据库的采购协议,针对协议中关于馆际互借这一主题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3 研究方法

由于40份协议针对不同的数据库且来自不同的内容提供商,文本各不相同,有的协议中明确指出了馆际互借条款,有的则没有。要逐份分析协议中的馆际互借条款,首先要根据馆际互借的定义、馆际互借应该遵循的规则和馆际互借的特点,摘取可以归类为馆际互借的条款以及限制条款。

3.1 馆际互借条款的界定

3.1.1 从馆际互借的定义界定馆际互借条款

馆际互借是一个图书馆向另一个图书馆申请或提供文献的过程,它的目的是在本馆读者的请求下,为本馆读者获取本馆没有收藏的文献[2]。根据这个定义,如果协议中有“向另一个(其他)图书馆(图书馆的读者、非联盟学校或图书馆)提供文献”的字样,即被认为该条款为馆际互借条款。

3.1.2 从馆际互借遵守的规则界定馆际互借条款

馆际互借是一项规则性很强的图书馆服务,我们在馆际互借实践中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里都有馆际互借的行为规定以及根据版权法对馆际互借服务作出的具体指导规定。如果协议中规定可以在遵守某一国家的版权法或有关的指导规范的前提下使用该全文数据库,且该国家的版权法中又有相关的馆际互借规定,或该指导规范里有馆际互借的规定,那么我们就认定该数据库可以用于馆际互借服务。

例如美国的版权法(1976)第17条给出了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的规定,其中第107款主要定义了合理使用的范围[3],第108款的(d)项和(g)项[4]规定了馆际互借服务必须遵守的条件;美国光学学会的全文数据库(OSA)中有“订购者及其授权用户打印一份纸质件与第三方共享,该行为符合1976年版权法关于纸版文献的合理使用的条款。订购者和每一授权用户同意在使用电子文献时遵守所有适应的法律和规定。”那么就可以认为在馆际互借实践中只要遵守了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就可以利用该数据库进行馆际互借服务。

另外CONTU指导规定[5],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规则五”,也是美国图书馆界所遵守的馆际互借规则之一。对于期刊文献,它只适应于5年内出版的,根据该规定,一年中从一种期刊最多可复印5篇文章;一个图书馆订购了某一期刊,读者需要时该刊(或该期)尚未到馆,在此情况下从其他图书馆传递的文献不计入馆际互借;从请求馆发出的所有的馆际互借申请都必须伴随一份遵守版权的声明,请求馆必须保存所有的馆际互借申请和完成情况记录,从读者提出申请算起,这些记录必须保存3年。在非期刊的版权作品的整个版权有效期中,只能复印不超过6篇的文章、图书章节或小部分。超出CONTU指导规定的限制的文献从版权拥有者或版权代理机构(例如CCC)那里获得版权许可。

在ECCO订购协议中,规定:“所有订购内容的使用受美国版权法和CONTU指导规定保护,除非本协议明定提供,或美国版权法和CONTU指导规定允许,订阅机构不得使用订购内容中的任何数据和文件。订购机构同意不将从服务内容取得的任何数据或文档用于营利性的售卖、交换、交易、转让、出租、租赁、出借、转售等。”由此我们可以认定该数据库也是允许用于馆际互借服务的。

3.1.3 从馆际互借的特点界定馆际互借条款

馆际互借的特点是文献的使用者为个人,图书馆只是中间的媒介,图书馆根据读者的委托,向收藏馆发出馆际互借请求;使用目的是个人学习和研究用;馆际互借的申请量是偶尔的申请,非连续、批量的申请。

Gale GREENR数据库订购协议中规定:“授权用户可以为个人、学术、教育用途和科学研究,向第三方个人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传送少量、非实质部分内容的订购资料,但订购资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传送或使用。”根据馆际互借的使用者、使用目的及申请量等特点,可以认定该协议也是允许用于馆际互借的。

3.2 馆际互借限制条款的界定

馆际互借的限制条款实际上就是馆际互借服务需要遵守的规定或条件。

鉴于馆际互借文献请求是图书馆应个人读者要求向其他图书馆提出的单篇(册)文献请求,馆际互借限制条款中应该包含个人使用文献的限制条款;所有馆际互借限制条款应该是协议中有关馆际互借行为限制及个人使用文献的限制条款。

4 协议的馆际互借及其限制条款分析

在整理研究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协议允许图书馆订购的电子数据库在一定限制条件下用于馆际互借服务;有些订购较早的数据库,例如Nature,没有涉及馆际互借的条款;也有的协议明确指出不允许用于馆际互借,例如Knovel。

在40份协议中,28份协议允许使用电子数据库进行馆际互借活动,9份没有任何与馆际互借相关的描述,1份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库不允许用于馆际互借。

另外,ACM数字图书馆和 Morgan &Claypoo数据库协议中虽然有馆际互借条款,但是协议中规定:联盟成员向非联盟成员提供文章的复制件必须满足“成员单位在此协议生效以前已经订购了某一特定的刊物”,由此看来,该数据库对扩大用于馆际互借的资源范围没有任何贡献。在以上前提条件下使用该数据库中的电子文献进行馆际互借时,另增加了不允许电子传递等6条使用限制,严重阻碍了正常的馆际互借服务的进行,不推荐使用这两个数据库进行馆际互借服务。

4.1 协议的馆际互借限制条款的分析

4.1.1 非商业性使用问题

内容提供商在协议中给出了林林总总的馆际互借限制,强调最多的是文献的使用目的,就是文献必须用于个人的学习和研究,文献不可用于商业使用,不允许将文献提供给营利性公司的图书馆。AIAA数据库订购协议中不允许将文献提供给有文献传递服务(商业性的)的图书馆,从申请量、文献的传递方式等各个方面更是加以控制。

4.1.2 馆际互借遵守的法律和规范

多数协议使用了大幅的篇章来描述使用订购的文献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一般说来,来自美国的内容提供商的协议中一般要求要遵守美国的版权法第17条和CONTU指导规定,例如: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的电子期刊(ASTM),美国电子工程师协会的电子图书馆(IEEE)、科学在线(Science Online)等;而来自英国的内容提供商则要求遵守英国的《1988年著作权、设计、专利法案(c48)》[6],例如:IMechE 数据库、SAGE在线期刊数据库等。

4.1.3 用于馆际互借的文献的量的限制

由于多数协议中要求遵守美国的版权法第17条和CONTU指导规则,那么数据库中的文献用于馆际互借服务就有量的限制,美国版权法(1976)第17条108款(d)中规定了馆际互借必须是“单篇”的复制,CONTU指导规则规定了馆际互借允许的数量,在我们的馆际互借实践中需要遵守执行。

也有的协议有单独的馆际互借使用量的要求,比如:美国化学学会出版物(ACS Publications)的订购协议要求“请求馆每年最多可以通过馆际互借得到5篇单独的文章、图书章节、化学试剂专著等单一文献。多余的必须向CCC支付版权费或直接向ACS订购”。

4.1.4 馆际互借文献的传递方式限制

许多内容提供商将控制文献传递方式作为防止文献广泛传播的一种手段,由此给出了许多限制。在28个可以用于馆际互借的数据库当中,有25个数据库允许电子传递。13个数据库允许直接用原电子文献进行传递,其中2个数据库要求打印纸质件交给读者,删除原电子版;12个数据库要求安全电子传递,其中5个数据库要求打印纸质件交给读者,删除原电子版。3个数据库只允许邮寄及传真(见表1)。

表1 协议中可以用于馆际互借的数据库允许使用的传递方式

*传递方式代码解释:1——按馆际互借的常规做法或没有特别要求传递方式。2——按馆际互借的常规做法或没有特别要求传递方式,但是电子传递、打印后删除电子版,不允许电子版传递给读者。3——不允许用原电子版传递,打印后可以用Ariel等安全电子传递。4——不允许用原电子版传递,打印后可以用Ariel等安全电子传递,传递打印后删除电子版。5——不允许用任何方式的电子传递,只能用纸质邮寄。

4.1.5 馆际互借的传递范围限制

在一些协议里出现了馆际互借传递范围的地区限制,这是通常利用纸质文献进行馆际互借所没有涉及的。像ASTM、AIP、SPIE和 MUSE等数据库的订购协议中明确指出,其电子文献只能用于满足订购者本国的图书馆提出的馆际互借申请,不可以利用这些文献向国外图书馆提供馆际互借服务。

4.1.6 馆际互借的版权标示

国际上,馆际互借服务中针对传递的文献向读者进行版权提示是通常的做法。美国版权法(1976)17条108款(d)(2)中指出:“图书馆或档案馆在接受复制订单的地方,包括在复制订单上,醒目地展示符合版权注册要求的法定版权警告”。协议中多数内容提供商重申了这一要求。

在我国的版权法中没有特别的馆际互借条款,我们在使用这些文献进行馆际互借时应该注意版权要求。有一些电子文献其原文的页眉、页脚或首页上就有版权提示,在进行馆际互借服务时请不要删除这些提示;如果电子文献上没有,可以在申请页或单附一页进行版权提示。

4.2 协议中馆际互借文献的使用限制

馆际互借文献的使用限制,是指读者在使用文献的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协约规定。主要有修改、复制、保存、再传播和制造衍生作品的规定等。多数协议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剑桥大学出版社的电子数据库的订购协议中指出:不允许读者“删除或更改出现在文献上的作者名称、出版社版权通知、或其他识别词句或免责声明;不管出于任何目的,系统地打印或电子备份许可内容的多个文档,包括完整的期次;在网络上安装或散播许可内容的任何部分”等。威立网上资源(Wiley Online)要求“授权用户不得复制、散发、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出售或转售电子产品中的资料;授权用户不得将来自电子产品的资料与其他资料整合或以其他方式制造任何媒介形式的衍生作品”。

5 结论

数据库订购协议是利用数据库进行馆际互借服务的首要的法律依据,其中馆际互借条款是订购协议的重要内容,协议中应该呈现馆际互借条款,使基于电子全文数据库的馆际互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不合理的馆际互借限制条款拒绝接受。

电子全文数据库用于馆际互借是在限制条款的框架下进行的,馆际互借的限制条款主要有使用目的、传递方式、需要遵守的法律制度、传递范围、传递量、版权及读者的使用限制等。

研究、学习不同的内容提供商的订购协议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对同一个问题的叙述,不同的协议往往采用不同的角度和表述语言,给订购方理解协议造成困扰;在馆际互借实践的执行过程中难度很大;如果可能,可以建议内容提供商使用统一的协议模式,比如SERU[7]。

作为馆际互借馆员需要全面了解数据库订购协议中的馆际互借及其限制条款,如果因为不了解馆际互借条款而拒绝使用全文电子资源的馆际互借服务,是对馆际互借发展的阻碍,是读者服务的缺失。只有全面了解了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提供馆际互借服务,使馆际互借健康发展。

1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52-162

2 Interlibrary Loan Code for the United States.[2012-05-29].http://www.ala.org/rusa/resources/guidelines/interlibrary

3 17USC 107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Fair use.[2012-05-29].http://www.bitlaw.com/source/17usc/107.html

4 17USC 108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Reproduction by libraries and archives.[2012-05-29].http://www.bitlaw.com/source/17usc/108.html

5 The CONTU Guidelines.[2012-05-29].http://www.copyright.com/Services/copyrightoncampus/content/ill_contu.html

6 Copyright,Designs &Patents Act 1988(ch.48).[2012-05-29].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8/48

7 Shared E-Resource Understanding(SERU).[2012-05-29].http://www.niso.org/workrooms/s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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