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规制
2012-12-06任励耘王显春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体育
任励耘,王显春
(1.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2.四川省体育总会,四川 成都 610071)
论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规制
任励耘1,王显春2
(1.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2.四川省体育总会,四川 成都 610071)
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阐释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主张一切与体育有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可称为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析其主体多元性、行使对象广泛性、涉及内容多样性等特征;论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及对其予以规制的必要性。
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规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行政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体育、质监、工商、公安、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实践中的部门(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般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业特征。
1 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存在于体育领域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称谓。由于人们对体育行政部门认识的不一致,所以就有了对其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1.1 狭义的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狭义的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门指体育行政部门对违反体育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自行决定处罚与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选择权[1]。此种理解,把具有该项权能的主体限定为通常意义上的体育行政主体,即具有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各级体育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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