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食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2012-11-19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黄莉敏
作物研究 2012年5期
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黄莉敏
(1湖北科技学院鄂南文化研究中心,咸宁437100;2湖北科技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咸宁437100)
地理标志,主要是针对传统名优特产的知识产权保护[1~8],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七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之一,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1,2]。
国内对地理标志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WTO(尤其是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方面。虽然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其实证研究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如何利用WTO的TRIPS协议中专门章节规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培养粮食品牌,提升粮食国际竞争力,是我国粮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1 我国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自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种原产地域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以来,截止2012年6月30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对国内982种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种类涉及果品、中药材、蔬菜、粮油、茶类、水产品、工艺品、酒类、家禽、牲畜、调味品、纺织品、饮料、花卉等14个大类。其中,粮油及其制品123种,占总数的12.53%。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9种产自法国、西班牙、英国的欧洲特产(阿让李子干、干邑、孔泰奶酪、洛克福奶酪、马吉那山脉橄榄油、布列高科尔多瓦橄榄油、苏格兰威士忌、西乡农场切德奶酪、苏格兰养殖三文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