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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行为刑事评价中的疑难问题

2012-11-16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2期

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拘禁行为刑事评价中的疑难问题

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编者按:拘禁行为的非法程度决定着某一行为是否构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衡量该程度大体上有情节和结果两方面依据,实践中通常要求拘禁行为达到一定的时限,或者有侮辱、殴打等情节,对因拘禁不当而出现重伤及死亡结果的,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理。但对于拘禁时间较短,没有其他情节,并非拘禁而出现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被害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害人死亡可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入罪要件等实践难题。结合这些问题,本期案例工坊选取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甲非法拘禁案进行了研讨,特节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 17日,被告人王甲(男,26岁)、王乙(男,15岁,另行处理)等人看到闫某(女,16岁)脖子上有伤,即询问其受伤原因,闫某告知是昨天被张某(男,20岁)强奸所致。王甲建议闫某报警,闫某因有思想压力不同意报警。王甲即开车与王乙、闫某一起带上果某(男,15岁),并打电话约人,要找张某解决此事。当晚20时许,被告人王甲及闫某、王乙、果某在密云县司法局东侧路边找到正在饮酒的张某,王乙、果某即对张某进行殴打,后王甲等人强行让张某坐上王甲驾驶的轿车,果某、丁某(男,16岁)将张某夹持在后座中间位置,将张某带到密云经济开发区潮汇大桥东侧鸭子湖北岸,果某、丁某刚下车,张某就窜下车翻过湖边护栏跳入了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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