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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税率优惠政策的解读(三)

2012-11-10高柯

华东科技 2012年9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税务机关

文/高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税率优惠政策的解读(三)

文/高柯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0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根据这一规定,纯专有技术(也被称为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转让被排除在政策享受之外,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及其他能够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技术一并转让的,也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因而这一规定不利于纯专有技术的转让。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将技术转让限定为所有权转让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权,即限定技术转让方式,技术的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排他许可等许可方式都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可以避免“一女多嫁”现象,防止恶性竞争,进而提高技术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一规定从程序上限定技术转让行为。技术转让合同必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还要报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堵住关联交易的漏洞,即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收入不享受所得税优惠。

5、财税[2010]111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即其生效时间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同。即要往前追溯三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转让,已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还要追回,即补交已经减免的税款。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如何减免所得税,包括减免的所得税如何计算,如何申办手续等,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作了相关规定。

1、减免税条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一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是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是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减免税的计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期间费用分摊。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则技术转让收入就要减少,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也要相应减少。

4、减免税申报程序。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①技术转让合同(副本);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③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①技术出口合同(副本);②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③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尽管国税函[2009]212号是2009年印发的,但其施行时间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即与《企业所得税》施行时间相同。

3、项目转让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执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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