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预案》中的危险源界定和时效性
2012-11-07朱典宪
中华建设科技 2012年9期
朱典宪
【摘要】全面地了解和掌握《预案》中危险源的概念,界定范围、时效性,是展示《预案》中危险源的概念,界定的范围、时效性,是展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和要素。
【关键词】《预案》;危险源;界定;时效性お
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中第四十八条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明确了“预案”的制定是施工单位议事日程中必须的工作。
1.施工单位在编制《预案》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在整个项目施工活动过程中,《预案》中所指的危险源
即《预案》中危险源的概念以及危险源的界定范围和时效性。否则,将会使《预案》的制定工作走入迷宫或走向歧途,将危险源中的可控性危险因素与非可控性危险因素,将正常施工活动中必须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科学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与《预案》中确定所必须的应急救援处理资源配置混淆,或者将其两者的关系割裂,或者将两者的关系本末倒置,甚至使《预案》的制定工作迷失方向。因此,在《预案》的制定工作中,准确地掌握《预案》中危险源的概念、界定范围和时效性,将是极为重要的关键要素。
2. 从建设项目施工活动中的全过程来看,和其它行业的比较相对而言,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它具有行业自身的独有性质和特点,它对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经济投资风险来说,危险因素充斥着整个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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