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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探矿权和采矿业权关系的实证分析

2012-11-07夏佐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12期

■ 孟 刚/夏佐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 武汉 430074)

0 引言

矿业权是我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市场化运行的载体。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或交易等一系列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体现的权利总和,可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自1997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提出矿业权可以依法流转以来,有关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全国各省(区、市)都开展了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矿业权的设立、变更和交易越来越频繁,极大地推动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流转矿业权,规范并繁荣了我国矿业权市场,有效地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无偿转让的矿业权,以及后来有偿取得矿业权等问题,以矿业权市场化方式优化配置矿产资源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给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因此,本文试图以黑龙江省矿业权市场化运作情况为案例,对黑龙江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相互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为黑龙江省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完善其运行机制、创造公平的矿业经济运行环境以及促进矿产资源财源建设等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黑龙江省矿业权概况

黑龙江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种类较全,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及开发过程中带来了大量矿业权运行,初步形成了矿业权交易市场,促进了区域矿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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