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告到公开,官员须“守白”
2012-10-27沈栖
检察风云 2012年9期
文/沈栖
风云杂谈
从报告到公开,官员须“守白”
文/沈栖
国务院日前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传递出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信息,其一便是:今年将要“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实施已有些时日了。1997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历经两次修订完善,2010年5月新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内容列入其间。
近两年的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权力、监督官员的积极作用。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从“报告”延伸至“公开”,这一跨越使得领导干部更为“透明”,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也随之提升了一步。其道理极为浅显:“报告”仅是领导干部将自己的有关事项向组织或上级部门陈述,而“公开”面对的则是社会公众。如果说前者是党内监督的一个举措,那么,后者便是社会监督的题中之义。
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有关个人事项,定期接受组织审视,这对清除党内“细菌”,防止“带病提拔”,无疑是一项防范性措施。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进展,公众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知情需求、监督需求与日俱增。但是,客观而论,由于缺失“公开”的程序,公众知晓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效果甚微。这从一些落马的贪官“忏悔书”中所袒露的“我在台上谁能监督、谁敢监督”之类心迹也能提供些许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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