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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健全法规防治腐败期权化间接化

2012-10-27韩小鹰海归学者

检察风云 2012年9期

文/韩小鹰(海归学者)

标本兼治,健全法规防治腐败期权化间接化

文/韩小鹰(海归学者)

在这个题目下,笔者主要探讨解决三个问题 :我们对干部退休后的腐败行为、干部离职后(离职经商或离职从事其他职业)的腐败行为,以及借手他人的腐败行为, 到底应该如何应对 ?

先说退休干部。腐败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此举变权力寻租“现货”为“期权”,非常隐蔽。一般来说,非举报人举报,很难查实。那么,如何从法律上 ——由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从法律上规范,则其他规范都是 “软法”,都不能有实质上的效果 ——防治退休干部在任职时的腐败行为 ?

从刑法上看,我国的《刑法修正案》立法中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退休或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退休或离职后收受的,应该以受贿论处。

2007年6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以受贿论处。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再看退休干部的另一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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