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工会法》述论
2012-10-20衡芳珍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工会
衡芳珍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都610065)
工会事关劳工权益的保障,工会法则确认劳工有成立组织对抗资方的权利;因此,争取工会立法成为近代工人阶级的奋斗目标。民国初年,北京国民政府从法律上禁止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孙中山建立国民党南方政权后,出于革命的需要,制定了两部工会法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出于稳定统治秩序的需要,对国民党南方政权制定的《工会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在控制工会的目的下,制定并颁布了《工会法》。目前,学术界对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立法进行整体和单体研究的较多[1-7],专门研究《工会法》的著述却不多。因此,本文试就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立法内容和特点及实施状况作一阐释,以探讨国民党党权和训政目的下工会的组织状况。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革命方略的转变和工会立法的出现
众所周知,在同盟会和国民党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他们依靠的基本力量基本上是会党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只是经历多次失败后,才将工人和农民作为依靠的基本力量。1920年,护法军政府重建,所公布的指导革命建设的《内政方针》就有保护劳动、谋进工人生计、提倡工会、草定工厂法和工人卫生条例等条款[8]214-216。国民党改组后,提出了依靠工人、农民进行革命建设的指导思想,即“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于此,一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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