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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2012-10-09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孙丽英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企业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孙丽英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颁布实施五年了,关于取得虚开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如何处理处罚等问题一直倍受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取得需开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一个连续行为,发生的支出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而不再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取得虚开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但对于真实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本人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发票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以及总局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就取得虚假发票的定性与处罚问题进行谈一下自己肤浅的认识:

一、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生产经济过程中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成本、损失、税金以及其他等合理支出,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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