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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在中储粮系统的应用

2012-10-09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李会彩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核算资金企业

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李会彩

一、新税收政策对中储粮系统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中储粮企业收取财政补贴收入适用《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由原免税收入改变为不征税收入,准予在应纳税所的额中扣除。同时,明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的支出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税收优惠和纳税调整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给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

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还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收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中储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资金如何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如何合理确认和分摊其对应支出及后续纳税调整成为当前应用新税收政策探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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