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巩富文副检察长深度解读修改后的《民诉法》
2012-09-27张永军
西部大开发 2012年11期
◎ 本刊记者 张永军

巩富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教授。曾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主持、承担过81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出版个人专著《中国侦查监督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研究》2部,主编、合著《有序民主论》等著作48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等报刊发表论文300余篇,荣获40余项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提交的《尽快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建议》等140个议案和提案,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陕西省政协采纳。
民者,国之根本;信仰,国之灵魂;法律,国之利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决定。
此次《民诉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何在?它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如何切实发挥监督职能,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巩富文副检察长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指出,修改后的《民诉法》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从单纯的救济扩展到预防职能,此次修改对于新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建立,以及通过新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促进诉讼公正,将会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民诉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记者:《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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