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及风险控制
2012-09-21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2期
■ 赵 汕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2007年9月底央行正式颁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s,简记FRA)。作为管理和平补利率风险的重要手段,FRA的推出对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后危机时代,FRA在我国理应具有更大的发展价值,但FRA以其高风险、高杠杆、高投机性的特征在提供新的规避和转移风险管理方式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潜在风险源。本文从FRA自身可能产生的风险的视角,而非传统的FRA对利率风险的管理角度,分析了FRA在我国应用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据此提出了风险控制措施以期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新的思路与借鉴。
一、远期利率协议(FRA)的概述
(一)远期利率协议的定义
根据《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从本质上讲远期利率协议是远期对远期的贷款,但双方只是在形式上收支本金,双方并没有实际本金的交换。
(二)远期利率协议的基本要素
为了提高交易的速度和质量,远期利率协议是根据1985年颁布的英国银行家协会远期利率协议(FRABBA)文件进行交易的,该文本已成为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标准化文件,FRABBA对远期利率协议的相关术语做了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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