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社会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
2012-09-19孔春红
中国质量监管 2012年1期
■文/孔春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产业部门检验机构的垄断化逐渐被打破,特别是入世后检验市场的开放,检验机构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成为检验领域发展的方向。社会检验机构一样可以接受政府需要的检验,可以从事法规性的检验。政府对社会检验机构的管理集中在资质审定、公正性检查以及对违规检验机构的制裁上。
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违法行为
社会检验机构只要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就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本文特指计量认证,下文同)证书。早在1985年国家颁布的《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即已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并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将“计量认证”作为监管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手段,赋予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职能。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局长令颁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将“计量认证”纳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范畴,并对资质认定的程序、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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